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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将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主体行为研究纳入到一个以农民为主体的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安排为本质特征的分析框架下,认为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安排因不同利益主体自身利益的日益强化和显现,原有的、维系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自发性供给秩序的社区信任基础受到了侵蚀,以此为前提,随着农村社会的进一步开放和要素配置空间范围的扩大,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自发性供给行为更难产生,从而在理论上解释了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一事一议”的民主决策机制失效的原因。
〔关键词〕 村庄信任;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合作行为;重复博弈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0)02-0152-08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行为及效率是公共经济学研究的重点。长期以来,受制度安排的影响,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是农民,这不仅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影响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而且也恶化了微观层次的村民与农村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在认真总结安徽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一事一议”制度安排,规定农村地区村一级组织范围内兴办农田水利、村级道路等与农业生产以及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社区性质的公共产品,如涉及到费用的收取、投工、投劳等问题,必须经村民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一事一议”的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安排的政策目的是要通过民主程序的引入,有效地杜绝村级组织借用兴办各种村级事务的名义,向村民乱收费、乱摊派,从而实现在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利益的同时,保证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有合适资金筹集组织形式和来源渠道,是一种既兼顾效率又具公平的制度安排。然而这一设计合理的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实施却遭遇了现实难题。“一事一议”自2000年开始实施以来,在明显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却带来了与此相关的“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问题。“一事一议”的铺开程度并没有达到政策预期,所筹集到的资金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需求,造成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停滞不前,影响着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就是说,“一事一议”制度的实施并未达到其预期目标。为什么一个有利于农民福利改善的制度安排在实施过程中却得不到受益主体的支持,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已引起有关学者的重视。现有的研究着重于制度设计本身,以理性假设为前提,从集体行动理论出发,结合农民个体行为特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其结论部分揭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不合作行为。本文认为现有的社区性公共产品是在特有的信任结构中实施的,农村社会、经济的转型和原有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制度不仅导致农村社会内部信任关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而且也影响了其建构。在“一事一议”的制度框架下,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是一个典型的民主谈判过程,主体行为是在谈判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均衡解,其前提是谈判双方达成的合作协议必须能够自我实施,也就是谈判的结果必须是纳什均衡且该状态一旦实现就应该具有自我约束性〔1〕,而影响纳什均衡的形成因素和保持稳定状态是理解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主体行为的基础。
本文基于村庄信任的基础,将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执行过程中的主体行为纳入到农村社会经济转型以及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所建构起来的信任关系的特定框架内,并将主体之间的信任结构分为村民与村民之间的信任和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信任,通过制度的比较分析解释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三难”问题。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评述
近年来,信任问题已成为国内外社会心理学和社会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信任是普遍存在的,就像空气一样,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交往具有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作用,是嵌入在社会结构和制度之中的一种功能化的社会机制。〔3〕新古典经济学研究在既定的资源和技术以及既定的制度约束下的收益最大化问题,在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里,制度是一个外生的既定变量,制度尤其是非正式制度的生成、演进和发生作用的路径被排除在主流经济学之外。从信任的功能性意义角度分析,我们可以把信任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在交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一方面信任具有时间上的嬗变和演化特征,即信任的内涵总是随着时代、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任何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信任的内容都会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信任具有空间上的非一致性,即在不同的地区、社会之间信任水平和信任内容都有其地域性和行业性特征。可见,一定环境中的信任形成和演化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是自发秩序的生成过程,环境、宗教、文化传统、政府在信任的形成中都具有重要作用。在信任的形成过程中,个体作为共同体中的一个行动单位,受其目标的影响,个体需要在学习和模仿中体会什么是共同体内部的“合宜”行为,判断什么行为最适合于提高个体的生存概率以及什么行为有利于共同体作为一个行动单位的效率提高等。个体不断地调节自己的行为,共同体中就会形成一种有利于个体的行为规范,也会形成信任。〔4〕由此可见,信任作为一种制度的生成很大程度上是行动者对自己利益的计算,当交易双方处于自利的动机而在长期的动态博弈中选择信任行为时,长远的功利主义计算就会抵挡短期机会主义的诱惑,从而使信任行为得以延续,而不信任行为慢慢地被摒弃。政府在社会信任的建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主要通过制定正式的法律文本、示范性鼓励措施来促进社会信任的产生和演进。
信任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主要工具之一。在社区范围内,一方面居民间的横向信任关系和关系结构深受国家组织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信任可以通过促进合作来提高社会效率。〔5〕在信任程度较高的社会里,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将会大大地降低,正式制度的缺陷也可以得到有效弥补。〔6〕结构维度的信任与个体的既定角色、社会网络和制度、规章规则有关;认知维度的信任与个体的主观规范有关。前者促进个体之间的交往和互惠行为的产生,而后者则会产生一种约束机制,较好地解决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从这一层面分析,信任成为镶嵌于个体间关系之中的行动资源,而这种资源对公共产品的提供和集体行动的困境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路径。〔7〕信任是从特定价值观以及具有特定情感的特定人群中生长起来的。〔8〕按照社会认知观点,信任产生于人际互动中对他人和群体的认知评价,是一个社会经济构建和运作的润滑剂和包含交易行为的基本要求,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具有较强的解释力。〔9〕福山在《信任:社会的形成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更是将信任上升到影响和决定一个国家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高度,对信任的社会重要性进行了宏观层面上的阐释。而在微观层面上,信任在社会交互行为中可以使参与交易的双方或多方之间产生一些比较稳定的预期,从而使交易具有可预测性,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双方的履约成本。
传统的中国村庄是具有比较强的地方组织性和较强的防御能力的联合体,信任是建立在家族亲戚关系或准亲戚关系之上,是一种难以普遍化的特殊信任。〔10〕贺雪峰认为中国农村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和熟人社会,具有礼制秩序和长老政治的乡村治理结构。〔11〕乡土社会的信任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12〕在一个熟人社会,人们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交往中,由熟悉而产生的信任和信用直接影响到社区居民的集体行动。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一个特定的空间、时间范围内发生的交易行为或互惠行为,是制度安排的结果,而制度是嵌入在人与人的关系网络中的,因此人们对制度的信任源自与人们在交往中对所建立的关系的信任。〔13〕胡必亮在对信任等因素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了村庄信任的概念,认为村庄信任是在共同体框架下,村庄里的每一个个体通过一定的与当地文化紧密相联系的社会规范与社区规则嵌入到村庄系统中而相互之间产生对于彼此积极预期的一种社区秩序。〔14〕围绕着农村公共产品而产生的村庄信任,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关,也就是说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形成一定的村庄信任结构,而现有的村庄信任结构对后续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行为又起着中介作用,影响着后续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
三、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历史演化与农村社区的信任结构
长期以来,我国在公共产品供给上实行两套政策,城市公共产品基本是由国家提供,而相当比例的农村公共产品则由农民自筹资金或通过投工、投劳解决。以农民为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主体的投资模式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经济意义,是以国家强权政治为实施条件的。
一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建国后,我国现代化建设选择了工业化、城市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多取少予、农业哺育工业”的制度安排下,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内供给明显不足,而主要靠制度外供给,〔15〕即农民在人民公社的统一安排下通过投工、投劳来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公共产品,人民公社(集体)给予农民评工记分。表面看,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公共产品主要是由人民公社提供的,事实上,在“工分制”下,制度外公共产品的物质成本由公积金和公益金支付,人力成本以“工分”支付。在劳动产出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总工分数,意味着单位工分价值的贬值,农民在公共产品方面的投入被“集体”包装了起来,并以工分形式作为掩盖,农民不知道自己的负担,其实质主要是农民自己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然而这一制度安排却在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的情况下保证了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其供给水平超出了生产力水平,究其原因:一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组织者是人民公社,其具有天然的政治权威;另一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收益是以集体利益为主要表现形式,公共产品供给所产生的收益在成员间是均匀分配的,具有天然的公平性。基层组织者的政治权威与公平的收益分享基础结合在一起所建构起的村庄信任是高度的政治信任。〔16〕
二是改革开放后至税费改革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农村税费改革前,我国农民的负担包括:国家税收,向集体组织交纳的各种统筹提留、土地承包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集资、乡村范围内的生产和公益事业集资以及各种摊派、罚款和收费以及按国家相关法规,农村劳动力每年应承担的义务工和积累工。从农民负担构成可以看出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与人民公社时期没有本质性的变化,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依旧是农民。但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方面的负担落在了家庭和个人头上,并且货币化了,农民清楚自己的负担。与此同时,农村公共产品的收益不是以集体的形式出现的,而是以个人或家庭的形式出现的,极大地增强了家庭及个人对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成本的敏感性,家庭和个人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成本—收益进行比较的内在动机和激励得到了显著增强,农户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利益更加明朗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组织者——基层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也具有了更多的集体或部门利益。作为供给主体的农户与组织者的基层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既有利益的一致性也有矛盾和冲突,而矛盾和冲突消解的关键在于政府的行为和价值取向,也是农村社区信任形成的关键。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的本质是一个承认个人利益和权力的渐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部门利益也因个人利益的强调而逐渐得到重视。基层政府为寻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利用其组织者的身份,借机向农民进行强行摊派和搭车收费,因此,从这一层面分析,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已经超越了其生产性和消费性功能,在基层政府和村民之间扮演着桥梁和载体角色,成为基层政府在没有监督约束下实现部门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基层政府搭车收费行为不仅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而且使农村社区原有的政治信任在村民心中丧失。
三是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从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时调整农业税的计税依据和农业税附加:取消屠宰税及各种统筹提留和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义务工;通过上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填补基层财政缺口;村内兴办各种其他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资金,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等。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以“耕地”为征税对象的农业税制,取缔以“人头”为税费负担对象的各种制度,以规范政府行为,堵住基层政府借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口子”,减轻农民负担,理顺农村公益事业决策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并未更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建立以政府为提供主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涉及农业生产和农民生存环境方面的公共产品提供,依然是以农民“自给自足”为主,农民并未从实质上摆脱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责任。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历史演变既反映了一定发展阶段国家的农村经济政策,也反映了国家的财政和赋税制度,其实质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具体体现。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构架中,乡村干部在农村社会中扮演着“中间层”的作用。乡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结构和行为方式既是理解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关键,也是理解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信任模式的形成必须思考的问题。〔17〕首先,无论是在人民公社时期,或是1984年撤社建乡以后,乡村之间的关系都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两者之间的不同仅存在于相对村的经济资源的垄断程度的差异。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通过组织体系内部结构,可以从生产队调用劳力、资金及物质,公社凭借行政权力来直接安排生产队的各项事务,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必须服从人民公社的安排。〔18〕在以集体为单位的利益分配框架下,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农户与生产队以及生产大队之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利益,这是在物质条件极度匮乏的情况下,政府能够动用如此众多的农村经济资源兴建各种农田水利设施的关键,其背后是农户对政府的信任。1988年,《村组法》实施后,村干部可以调用资源状况因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有所差异,乡村之间关系也出现了区域上的差异,但对于大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村关系仍然具有行政的上下级关系,即或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也要承担来自上级政府安排的各类政务,也就是说,乡村之间的关系仍然可以清晰地看到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利益框架,虽然村干部的报酬由村集体收入来支付,但乡镇政府较村民集体在更大程度上可以满足村干部的经济利益期待。〔19〕 具体体现在当村干部有经济上的问题时,乡镇政府可以做出是否处理以及怎样处理决定时,村干部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就不得不寻求上级政府部门对其庇护,而两者之间在心理上或行动上可以迅速达成的交易条件就是村干部对上级政府的各种安排言听计从,不分条件地完成上级政府安排布置的各项任务,包括一些不合理的,加重农民负担、甚至损害农民利益的各种乱摊派、乱集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筹集、生产、供给过程是完整的社会交换行为。在这一交换过程中,村干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既是乡镇政府政策和任务的具体落实者,也是社区性公共产品组织、生产的管理者。公平理论认为,人们对于社会交换的满意度同时受到结果和过程的影响。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分析可知,以农民为投资主体的农村公共产品现状是供给不足与供给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不断出现,既存在着结果失败,也存在着过程失败。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失败类型不同其解决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发生结果失败时,服务提供者需要给予服务对象有形的补偿,而如果仅出现过程失败,道歉和解释也许就足够了。〔20〕按照社会认知观点,信任产生于人际互动中对他人和群体的认知评价,长期的服务关系既能引致高的信任感,也能引致低的信任感。从以上乡村关系结构分析可知,在以农民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安排下,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并未建构起高信任感,也就是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在农村社区信任缺失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的。信任缺失的原因是什么值得深究。我们认为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安排的历史演变并不是农村社区信任缺失的必然原因,但在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基层组织者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了村民对基层组织者的基本信任丧失,而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民主决策机制的引入,赋予了村民一定的利益表述权,以此为前提,理性的村民将表现出合作与非合作行为,也就是说,非合作行为仅是一种策略性工具,其应用与交易双方的经验和交易环境有关。因此,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三难”现象是以一定程度的信任缺失为行为基础,以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型为背景,是信任缺失与其他转型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四、 村庄信任缺失框架下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均衡博弈
以村民为供给主体的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和决策效率决定于农村社区多个利益主体的合作行为,不仅受村民的个性特征、文化、知识因素影响,还与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交互作用有关,为此,我们将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筹资、生产决策过程纳入到两个基本的环境模式下进行分析研究。一是双方在一个封闭的系统内进行无限期的博弈,也就是博弈的双方是固定的;二是博弈一方固定而另一参与者可变模式下进行的无限期博弈。(注:以博弈双方的关系模式出发,还应该包括博弈双方均具有选择权的第三种状况,但这一种情况是以前两种关系模式为基础的,或者说前两种是第三种的特殊形式,因此本文对此不作分析。)
1.固定模式下村民与村民委员会的重复博弈
在特定的村庄内,受空间范围有限的影响,其信息的充分性和透明性明显,因此,我们假设:
假设一: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就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的筹资、生产决策进行信任博弈。
假设二:村民与村民之间对同一公共产品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
假设三:村民委员会对同一公共产品的效用函数大于村民的效用函数,村民委员会成员享受除公共产品给其带来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效用外,他们还可以从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获得额外的经济、心理上的收益,如上级政府的认可和村民的称赞等。
在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的初始阶段,村民的行动集包括信任和不信任,村民委员会的行动集是合作与不合作。如果村民不信任村民委员会,博弈自然结束。在村民信任村民委员会的情况下,第二阶段就决定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择按村民的利益进行合作,也可以不按村民的利益行动,选择不合作。村委会在村民信任的情况下,选择合作的收益为a1,村民收益为b1;选择不合作的收益为a2,村民则会遭遇b2的损失。如果村民委员会合作,双方收益为(a1,b1);否则的话,则为(a2,b2)。且a2>a1>0,b1>b2,b2<0。显然地,从理性角度考虑,只要a2>a1,村民委员会的占优策略就是不合作,如果博弈是一次性的,纳什均衡就是村民不相信村民委员会,双方收益皆为零。因此在村民委员会不合作的情况下,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信任会使村民损失收益,村民的占优策略选择就是不信任。现假设博弈的次数是有限的,且为唯一一次,且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能签订一份可执行的、有约束力的合同,那么村民不信任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合作就是唯一的均衡结果,是唯一的自我执行博弈的结果。这个结果丧失了双方合作提供公共产品而给大家带来的合作收益,不是帕累托最优。
理论上,在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筹资、生产供给过程中,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可以签订一份可执行的合同,由第三方来执行,那么合同条款的可执行性和执行过程中交易成本就成为直接影响交易结果的关键因素。相对于每个村民来说,由于公共产品的投入成本是可衡量的,但其收益却因居住条件、种植结构、人口规模而存在明显的差异,是第三方难以证实的内容,直接影响第三方验证的信息结构。
现假设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可以重复多次博弈。虽然是多次博弈,但其次数仍旧是有限的,其倒数第二次博弈的均衡就是重复多次博弈的结果〔21〕,现假设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具有相同的贴现因子0<ρ<1,如果村民信任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了未来的收益且为了在后续的博弈中避免村民的不满,村民委员会就不会滥用村民的信任。
在无限期情景中,如果村民信任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合作,那么他们的总贴现收益分别为:
Rcm=b1+ρb1+…ρn-1b1+…=b11-ρ
Rcw=a1+ρa1+…ρn-1a1+…=a11-ρ
其中,Rcm为村民的收益,Rcw为村委会的收益。如果村民委员会在第i次第一次欺骗了村民,假设村民从此不再相信村民委员会,他们之间的合作结束,这时他们的总贴现收益分别为:
RN-cm=b1+ρb1+…+ρn-2b1+ρn-1b2
RN-cw=a1+ρa1+…+ρn-2a1+ρn-1a2
显然,在无限期情景中,信任、不欺骗是博弈完美的纳什均衡,Rcm>RN-cm;村民委员会欺骗村民的条件是:RN-cw>Rcw,即a1+ρa1+…ρn-2+ρn-1a2>Rcw。
从理性的角度考虑,村民委员会在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是否欺骗决定其正常收益(村民信任,村民委员会合作)和不合作的一次性收益大小。则:
a1[a11-ρ-(a1+ρa1+…+ρn-2a1+ρn-1a2)]=ρ1-ρ-(ρ+…+ρn-2)=ρ1-ρ-ρ(1-ρn-2)1-ρ=ρn-11-ρ>0
在阶段博弈中,选择合作给村民委员会带来的收益越大,村民委员会就越不会进行不合作。现考虑不合作的一次性收益变化对均衡的影响:
a2[a11-ρ-(a1+ρa1+…+ρn-2a1+ρn-1a2)]=-ρn-1<0
这表明,如果在阶段博弈中,选择不合作给村民委员会带来的收益越大,村民委员会就越有激励进行不合作。
ρ[a11-ρ-(a1+ρa1+…+ρn-2a1+ρn-1a2)]
=ρ[a11-ρ-a1(ρ+…+ρn-2)-ρn-1a2]
=ρ[a11-ρ-a1(1-ρn-1)1-ρ-ρn-1a2]
=ρn-2[(n-1)a1+a1ρ+ρa2(1-ρ)2](1-ρ)2
在论证(n-1)a1+ρa1+ρa2(1-ρ)2>0的前提下,贴现因子越大,村民委员会从不合作中得到的收益的贴现值小于丧失未来收益的贴现值时,村民委员会就有激励表现为合作,在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就会出现合作性结果。在一个自然村落内,贴现因子可以理解为重复博弈的概率,其影响因素包括村民委员会的任期时间、产生的方式以及村民委员会个人对自己个人与村民之间的信任关系结构的偏好等。显然地,在人口流动性较弱,具有族缘、地缘、血缘关系的传统村落内,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会自然地出现合作性结果,而这种合作性结果是完全自我实施,对信息结构要求很低,不需要共性知识,而仅需要局部知识。(注:据中央电视台2007年6月18日新闻故事栏目报道,在贵州的凯里地区,以侗族为主要居民的村寨内,每年均要对村内的鼓楼进行维修,鼓楼维修的资金很大,其所需时间也很长,其决策程序却非常简单,就由村内几个年长的、有威望的村民坐在一起做出决定,然后各家各户都将按照他们所做出的决定执行,非常有效率。)
2.村庄人口流动模式下的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博弈
传统乡村社会的正常运行是以一定的条件为基础的。在一个社区永久性生存并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现实可能会使道德压力直接转化为情感和经济制裁,从而促进社区的合作。如果我们将科层式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理解为是在政府强制力作用下而形成的非自愿合作,是一种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建立在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信任基础上的话,那么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下,基层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就会借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搭车收费。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组织者的这种有违农民利益的行为致使农村社区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部分丧失或丧失殆尽。引入“一事一议”的制度安排却面临着农村社会经济与社会双重转型的制度实施环境。这种制度实施环境的典型特征就是农村社会已经由一个封闭性的社区转变为开放的系统,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正走出农村,流向城市,随之而来的是原有的农村社会关系正在发生变化。虽然经济发展会深化社会分工,从而增加整个社会的合作剩余,提高交易双方的合作倾向,但是人口跨地域的流动也会导致社区网络结构的变动,降低交易双方在未来相遇,进行再次合作的概率,从而降低加强合作的内在激励。社区的对外开放要求劳动力重新配置,从而导致人口的流动,弱化了原有的社会联系而降低传统社区的社会资本存量。〔22〕村民的社会流动性加大,意味着在人口固定模式下贴现因子的内容和构成要素发生了质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对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结果的影响是深远的。我们假设村民委员会是永续存在的(注:虽然从长期看,其组成成员也会随时发生变化。),而村民是流动的,其结果就成为一次性博弈。在相互之间信任缺失的情况下,博弈双方最大化自身利益的选择结果就是村民对村委会不信任、村委会不合作。
在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相对于村民具有流动性特征而言,村民委员会却在一定地域空间内是永续存在的。由于村民委员会是永续存在的,它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在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行为表现来形成自己的声誉。声誉机制理论认为,声誉具有累积性、公共性和不稳定性的特征。实证研究表明,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博弈重复的次数、主体对长期利益的重视程度、当事人的欺诈行为能够被及时观察到、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交易对手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23〕从声誉作用的条件分析,在日益开放的环境下,声誉在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合作行为的诱导作用日渐微弱,或者说作用的前提条件是缺失的。如果仅假设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合作决定于村民委员会,从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的产生以及其行为方式,我们不难可以推导出以下结论,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机制设计在保证其竞争性的同时,却导致村民委员会任期的有限性,而任期的有限性决定了博弈次数的非重复性和村民委员会对短期利益的重视。显然地,声誉包括好的和坏的两种,假设在一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内,村民委员会总是表现出合作,那么村民就相信它;如果村民委员会的声誉是坏的,在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有过不合作行为,且这种行为被部分村民所察觉,村民集体行动的结果可能是不确定的话,那么每一届村民委员会都不合作或者在任期届满且连任无望的情况下,选择不合作,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组织者或集体就会受到声誉累积性的影响,重复博弈的结果就是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不信任。虽然从一个具体的村民角度分析,单个村民不信任村民委员会,可能难以改变博弈均衡,但当不信任的村民数量达到一定时,集体行动就会出现逆转,在政治权威不再具有强制性作用的情况下,依靠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自愿参与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合作行为是难以产生的。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组织表现形式,从组织本身的角度分析,与企业并无差异,也是一个声誉的载体。〔24〕当组织成为声誉载体后,组织中的成员能否保持组织的声誉需要有足够的激励。现实中,村民委员会是长期存在的,而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却是流动的,且在其退出村委会后,与村民无异,同样具有退出村庄这个熟人社会或半数熟人社会的选择权,这一选择权的存在,极大地降低了其不合作的机会成本,也弱化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维持村委会声誉的内在激励,尤其是当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连任无望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在任期的最后一次行为决策中,采用不合作的方式以期最大化其收益。任何一届村民委员会的这种行为表现往往也会给其下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带来声誉上的损失或者使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声誉受到影响。社区性公共产品的民主协商制度、村民流动性与农村社区治理机制的现实赋予了村民相应的退出选择权,从而使传统乡土社会中的重复博弈演化成为一次性博弈。村民拥有的退出权不仅是一种权力表现,而且也可能演化成为一种策略手段,使其具有功能性意义。在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基本的村庄信任缺失的情况下,退出权的策略性功能的意义就会凸显,大于权力性功能,村民将会频繁地使用退出权,从而使村民共同提供社区性公共产品的制度形同虚设,传统村庄范围内的合作行为消失殆尽。
五、 结论与政策含义
中国农村社会结构正经历着由传统的乡土社会向契约型社会结构转变。农村公共产品“一事一议”制度是嵌入在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的农村社会特殊结构中的正式制度安排,这一制度本身与特有的农村社会村庄信任对村民、村民委员会形成了不同的激励结构,从而导致不同的行为特征。本文通过对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以农民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得以顺利实施的条件是基于政府的政治权威以及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收益均等化,而在以家庭承包为基本生产经营制度的现实背景下,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不仅受到农村社区范围内农户之间收入和需求结构不同的现实挑战,而且也受到由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与组织者之间的信任关系的影响。基层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不合作行为导致农村社区内村民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组织者的不信任。以此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一事一议”制度,就演化成为一个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博弈过程,而在一个封闭的村落社会中,合作的均衡结果会自动地出现,而在一个开放的、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村民委员会有确定任期的环境下,合作均衡结果却很难出现,这很好地解释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三难”现象。
这项研究的政策含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虽然理论上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是社区性公共产品,其有效率的供给方式是由社区内居民共同承担,但考虑到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不同农户家庭生产经营内容的变化而导致对相同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需求差异,增加了村民之间达成一致性结果的交易成本,显然地,立足于农村社会内部来筹集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会因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技术问题而引致其效率与公平性难以兼顾的问题,因此,在基层组织权威与信任缺失的情况下,以农民为主体,采取民主决策方式来为广大农村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提供社区性公共产品存在着操作上的困难。从目前看,国家应加大对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所需资金支持力度,在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的基础上,通过特定项目的转移支付来解决其资金问题。二是随农村要素配置空间范围的扩大,同一公共产品对不同要素禀赋结构的家庭却具有不同的收益,这种收益的大小是以家庭财产产权的明晰为基础的,因此,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农户家庭的财产权利也是加强农村社区性合作的基础。三是在农村村级公共产品供给中,县乡政府应加大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力度,避免村民委员会在社区性公共产品的筹资、生产、供给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现象发生,重塑村民委员会在村民心目中的地位,使村民委员会成为一个好的声誉载体,从而建构起农村社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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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 科)
〔关键词〕 村庄信任;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合作行为;重复博弈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0)02-0152-08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行为及效率是公共经济学研究的重点。长期以来,受制度安排的影响,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是农民,这不仅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影响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而且也恶化了微观层次的村民与农村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在认真总结安徽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一事一议”制度安排,规定农村地区村一级组织范围内兴办农田水利、村级道路等与农业生产以及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社区性质的公共产品,如涉及到费用的收取、投工、投劳等问题,必须经村民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一事一议”的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安排的政策目的是要通过民主程序的引入,有效地杜绝村级组织借用兴办各种村级事务的名义,向村民乱收费、乱摊派,从而实现在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利益的同时,保证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有合适资金筹集组织形式和来源渠道,是一种既兼顾效率又具公平的制度安排。然而这一设计合理的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实施却遭遇了现实难题。“一事一议”自2000年开始实施以来,在明显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却带来了与此相关的“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问题。“一事一议”的铺开程度并没有达到政策预期,所筹集到的资金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需求,造成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停滞不前,影响着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就是说,“一事一议”制度的实施并未达到其预期目标。为什么一个有利于农民福利改善的制度安排在实施过程中却得不到受益主体的支持,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已引起有关学者的重视。现有的研究着重于制度设计本身,以理性假设为前提,从集体行动理论出发,结合农民个体行为特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其结论部分揭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不合作行为。本文认为现有的社区性公共产品是在特有的信任结构中实施的,农村社会、经济的转型和原有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制度不仅导致农村社会内部信任关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而且也影响了其建构。在“一事一议”的制度框架下,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是一个典型的民主谈判过程,主体行为是在谈判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均衡解,其前提是谈判双方达成的合作协议必须能够自我实施,也就是谈判的结果必须是纳什均衡且该状态一旦实现就应该具有自我约束性〔1〕,而影响纳什均衡的形成因素和保持稳定状态是理解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主体行为的基础。
本文基于村庄信任的基础,将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执行过程中的主体行为纳入到农村社会经济转型以及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所建构起来的信任关系的特定框架内,并将主体之间的信任结构分为村民与村民之间的信任和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信任,通过制度的比较分析解释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三难”问题。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评述
近年来,信任问题已成为国内外社会心理学和社会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信任是普遍存在的,就像空气一样,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交往具有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作用,是嵌入在社会结构和制度之中的一种功能化的社会机制。〔3〕新古典经济学研究在既定的资源和技术以及既定的制度约束下的收益最大化问题,在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里,制度是一个外生的既定变量,制度尤其是非正式制度的生成、演进和发生作用的路径被排除在主流经济学之外。从信任的功能性意义角度分析,我们可以把信任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在交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一方面信任具有时间上的嬗变和演化特征,即信任的内涵总是随着时代、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任何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信任的内容都会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信任具有空间上的非一致性,即在不同的地区、社会之间信任水平和信任内容都有其地域性和行业性特征。可见,一定环境中的信任形成和演化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是自发秩序的生成过程,环境、宗教、文化传统、政府在信任的形成中都具有重要作用。在信任的形成过程中,个体作为共同体中的一个行动单位,受其目标的影响,个体需要在学习和模仿中体会什么是共同体内部的“合宜”行为,判断什么行为最适合于提高个体的生存概率以及什么行为有利于共同体作为一个行动单位的效率提高等。个体不断地调节自己的行为,共同体中就会形成一种有利于个体的行为规范,也会形成信任。〔4〕由此可见,信任作为一种制度的生成很大程度上是行动者对自己利益的计算,当交易双方处于自利的动机而在长期的动态博弈中选择信任行为时,长远的功利主义计算就会抵挡短期机会主义的诱惑,从而使信任行为得以延续,而不信任行为慢慢地被摒弃。政府在社会信任的建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主要通过制定正式的法律文本、示范性鼓励措施来促进社会信任的产生和演进。
信任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主要工具之一。在社区范围内,一方面居民间的横向信任关系和关系结构深受国家组织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信任可以通过促进合作来提高社会效率。〔5〕在信任程度较高的社会里,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将会大大地降低,正式制度的缺陷也可以得到有效弥补。〔6〕结构维度的信任与个体的既定角色、社会网络和制度、规章规则有关;认知维度的信任与个体的主观规范有关。前者促进个体之间的交往和互惠行为的产生,而后者则会产生一种约束机制,较好地解决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从这一层面分析,信任成为镶嵌于个体间关系之中的行动资源,而这种资源对公共产品的提供和集体行动的困境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路径。〔7〕信任是从特定价值观以及具有特定情感的特定人群中生长起来的。〔8〕按照社会认知观点,信任产生于人际互动中对他人和群体的认知评价,是一个社会经济构建和运作的润滑剂和包含交易行为的基本要求,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具有较强的解释力。〔9〕福山在《信任:社会的形成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更是将信任上升到影响和决定一个国家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高度,对信任的社会重要性进行了宏观层面上的阐释。而在微观层面上,信任在社会交互行为中可以使参与交易的双方或多方之间产生一些比较稳定的预期,从而使交易具有可预测性,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双方的履约成本。
传统的中国村庄是具有比较强的地方组织性和较强的防御能力的联合体,信任是建立在家族亲戚关系或准亲戚关系之上,是一种难以普遍化的特殊信任。〔10〕贺雪峰认为中国农村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和熟人社会,具有礼制秩序和长老政治的乡村治理结构。〔11〕乡土社会的信任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12〕在一个熟人社会,人们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交往中,由熟悉而产生的信任和信用直接影响到社区居民的集体行动。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一个特定的空间、时间范围内发生的交易行为或互惠行为,是制度安排的结果,而制度是嵌入在人与人的关系网络中的,因此人们对制度的信任源自与人们在交往中对所建立的关系的信任。〔13〕胡必亮在对信任等因素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了村庄信任的概念,认为村庄信任是在共同体框架下,村庄里的每一个个体通过一定的与当地文化紧密相联系的社会规范与社区规则嵌入到村庄系统中而相互之间产生对于彼此积极预期的一种社区秩序。〔14〕围绕着农村公共产品而产生的村庄信任,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关,也就是说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形成一定的村庄信任结构,而现有的村庄信任结构对后续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行为又起着中介作用,影响着后续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
三、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历史演化与农村社区的信任结构
长期以来,我国在公共产品供给上实行两套政策,城市公共产品基本是由国家提供,而相当比例的农村公共产品则由农民自筹资金或通过投工、投劳解决。以农民为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主体的投资模式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经济意义,是以国家强权政治为实施条件的。
一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建国后,我国现代化建设选择了工业化、城市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多取少予、农业哺育工业”的制度安排下,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内供给明显不足,而主要靠制度外供给,〔15〕即农民在人民公社的统一安排下通过投工、投劳来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公共产品,人民公社(集体)给予农民评工记分。表面看,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公共产品主要是由人民公社提供的,事实上,在“工分制”下,制度外公共产品的物质成本由公积金和公益金支付,人力成本以“工分”支付。在劳动产出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总工分数,意味着单位工分价值的贬值,农民在公共产品方面的投入被“集体”包装了起来,并以工分形式作为掩盖,农民不知道自己的负担,其实质主要是农民自己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然而这一制度安排却在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的情况下保证了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其供给水平超出了生产力水平,究其原因:一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组织者是人民公社,其具有天然的政治权威;另一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收益是以集体利益为主要表现形式,公共产品供给所产生的收益在成员间是均匀分配的,具有天然的公平性。基层组织者的政治权威与公平的收益分享基础结合在一起所建构起的村庄信任是高度的政治信任。〔16〕
二是改革开放后至税费改革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农村税费改革前,我国农民的负担包括:国家税收,向集体组织交纳的各种统筹提留、土地承包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集资、乡村范围内的生产和公益事业集资以及各种摊派、罚款和收费以及按国家相关法规,农村劳动力每年应承担的义务工和积累工。从农民负担构成可以看出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与人民公社时期没有本质性的变化,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依旧是农民。但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方面的负担落在了家庭和个人头上,并且货币化了,农民清楚自己的负担。与此同时,农村公共产品的收益不是以集体的形式出现的,而是以个人或家庭的形式出现的,极大地增强了家庭及个人对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成本的敏感性,家庭和个人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成本—收益进行比较的内在动机和激励得到了显著增强,农户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利益更加明朗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组织者——基层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也具有了更多的集体或部门利益。作为供给主体的农户与组织者的基层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既有利益的一致性也有矛盾和冲突,而矛盾和冲突消解的关键在于政府的行为和价值取向,也是农村社区信任形成的关键。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的本质是一个承认个人利益和权力的渐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部门利益也因个人利益的强调而逐渐得到重视。基层政府为寻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利用其组织者的身份,借机向农民进行强行摊派和搭车收费,因此,从这一层面分析,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已经超越了其生产性和消费性功能,在基层政府和村民之间扮演着桥梁和载体角色,成为基层政府在没有监督约束下实现部门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基层政府搭车收费行为不仅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而且使农村社区原有的政治信任在村民心中丧失。
三是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从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时调整农业税的计税依据和农业税附加:取消屠宰税及各种统筹提留和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义务工;通过上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填补基层财政缺口;村内兴办各种其他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资金,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等。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以“耕地”为征税对象的农业税制,取缔以“人头”为税费负担对象的各种制度,以规范政府行为,堵住基层政府借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口子”,减轻农民负担,理顺农村公益事业决策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并未更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建立以政府为提供主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涉及农业生产和农民生存环境方面的公共产品提供,依然是以农民“自给自足”为主,农民并未从实质上摆脱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责任。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历史演变既反映了一定发展阶段国家的农村经济政策,也反映了国家的财政和赋税制度,其实质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具体体现。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构架中,乡村干部在农村社会中扮演着“中间层”的作用。乡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结构和行为方式既是理解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关键,也是理解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信任模式的形成必须思考的问题。〔17〕首先,无论是在人民公社时期,或是1984年撤社建乡以后,乡村之间的关系都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两者之间的不同仅存在于相对村的经济资源的垄断程度的差异。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通过组织体系内部结构,可以从生产队调用劳力、资金及物质,公社凭借行政权力来直接安排生产队的各项事务,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必须服从人民公社的安排。〔18〕在以集体为单位的利益分配框架下,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农户与生产队以及生产大队之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利益,这是在物质条件极度匮乏的情况下,政府能够动用如此众多的农村经济资源兴建各种农田水利设施的关键,其背后是农户对政府的信任。1988年,《村组法》实施后,村干部可以调用资源状况因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有所差异,乡村之间关系也出现了区域上的差异,但对于大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村关系仍然具有行政的上下级关系,即或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也要承担来自上级政府安排的各类政务,也就是说,乡村之间的关系仍然可以清晰地看到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利益框架,虽然村干部的报酬由村集体收入来支付,但乡镇政府较村民集体在更大程度上可以满足村干部的经济利益期待。〔19〕 具体体现在当村干部有经济上的问题时,乡镇政府可以做出是否处理以及怎样处理决定时,村干部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就不得不寻求上级政府部门对其庇护,而两者之间在心理上或行动上可以迅速达成的交易条件就是村干部对上级政府的各种安排言听计从,不分条件地完成上级政府安排布置的各项任务,包括一些不合理的,加重农民负担、甚至损害农民利益的各种乱摊派、乱集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筹集、生产、供给过程是完整的社会交换行为。在这一交换过程中,村干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既是乡镇政府政策和任务的具体落实者,也是社区性公共产品组织、生产的管理者。公平理论认为,人们对于社会交换的满意度同时受到结果和过程的影响。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分析可知,以农民为投资主体的农村公共产品现状是供给不足与供给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不断出现,既存在着结果失败,也存在着过程失败。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失败类型不同其解决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发生结果失败时,服务提供者需要给予服务对象有形的补偿,而如果仅出现过程失败,道歉和解释也许就足够了。〔20〕按照社会认知观点,信任产生于人际互动中对他人和群体的认知评价,长期的服务关系既能引致高的信任感,也能引致低的信任感。从以上乡村关系结构分析可知,在以农民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安排下,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并未建构起高信任感,也就是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在农村社区信任缺失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的。信任缺失的原因是什么值得深究。我们认为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安排的历史演变并不是农村社区信任缺失的必然原因,但在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基层组织者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了村民对基层组织者的基本信任丧失,而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民主决策机制的引入,赋予了村民一定的利益表述权,以此为前提,理性的村民将表现出合作与非合作行为,也就是说,非合作行为仅是一种策略性工具,其应用与交易双方的经验和交易环境有关。因此,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三难”现象是以一定程度的信任缺失为行为基础,以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型为背景,是信任缺失与其他转型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四、 村庄信任缺失框架下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均衡博弈
以村民为供给主体的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和决策效率决定于农村社区多个利益主体的合作行为,不仅受村民的个性特征、文化、知识因素影响,还与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交互作用有关,为此,我们将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筹资、生产决策过程纳入到两个基本的环境模式下进行分析研究。一是双方在一个封闭的系统内进行无限期的博弈,也就是博弈的双方是固定的;二是博弈一方固定而另一参与者可变模式下进行的无限期博弈。(注:以博弈双方的关系模式出发,还应该包括博弈双方均具有选择权的第三种状况,但这一种情况是以前两种关系模式为基础的,或者说前两种是第三种的特殊形式,因此本文对此不作分析。)
1.固定模式下村民与村民委员会的重复博弈
在特定的村庄内,受空间范围有限的影响,其信息的充分性和透明性明显,因此,我们假设:
假设一: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就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的筹资、生产决策进行信任博弈。
假设二:村民与村民之间对同一公共产品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
假设三:村民委员会对同一公共产品的效用函数大于村民的效用函数,村民委员会成员享受除公共产品给其带来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效用外,他们还可以从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获得额外的经济、心理上的收益,如上级政府的认可和村民的称赞等。
在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的初始阶段,村民的行动集包括信任和不信任,村民委员会的行动集是合作与不合作。如果村民不信任村民委员会,博弈自然结束。在村民信任村民委员会的情况下,第二阶段就决定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择按村民的利益进行合作,也可以不按村民的利益行动,选择不合作。村委会在村民信任的情况下,选择合作的收益为a1,村民收益为b1;选择不合作的收益为a2,村民则会遭遇b2的损失。如果村民委员会合作,双方收益为(a1,b1);否则的话,则为(a2,b2)。且a2>a1>0,b1>b2,b2<0。显然地,从理性角度考虑,只要a2>a1,村民委员会的占优策略就是不合作,如果博弈是一次性的,纳什均衡就是村民不相信村民委员会,双方收益皆为零。因此在村民委员会不合作的情况下,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信任会使村民损失收益,村民的占优策略选择就是不信任。现假设博弈的次数是有限的,且为唯一一次,且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能签订一份可执行的、有约束力的合同,那么村民不信任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合作就是唯一的均衡结果,是唯一的自我执行博弈的结果。这个结果丧失了双方合作提供公共产品而给大家带来的合作收益,不是帕累托最优。
理论上,在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筹资、生产供给过程中,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可以签订一份可执行的合同,由第三方来执行,那么合同条款的可执行性和执行过程中交易成本就成为直接影响交易结果的关键因素。相对于每个村民来说,由于公共产品的投入成本是可衡量的,但其收益却因居住条件、种植结构、人口规模而存在明显的差异,是第三方难以证实的内容,直接影响第三方验证的信息结构。
现假设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可以重复多次博弈。虽然是多次博弈,但其次数仍旧是有限的,其倒数第二次博弈的均衡就是重复多次博弈的结果〔21〕,现假设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具有相同的贴现因子0<ρ<1,如果村民信任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了未来的收益且为了在后续的博弈中避免村民的不满,村民委员会就不会滥用村民的信任。
在无限期情景中,如果村民信任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合作,那么他们的总贴现收益分别为:
Rcm=b1+ρb1+…ρn-1b1+…=b11-ρ
Rcw=a1+ρa1+…ρn-1a1+…=a11-ρ
其中,Rcm为村民的收益,Rcw为村委会的收益。如果村民委员会在第i次第一次欺骗了村民,假设村民从此不再相信村民委员会,他们之间的合作结束,这时他们的总贴现收益分别为:
RN-cm=b1+ρb1+…+ρn-2b1+ρn-1b2
RN-cw=a1+ρa1+…+ρn-2a1+ρn-1a2
显然,在无限期情景中,信任、不欺骗是博弈完美的纳什均衡,Rcm>RN-cm;村民委员会欺骗村民的条件是:RN-cw>Rcw,即a1+ρa1+…ρn-2+ρn-1a2>Rcw。
从理性的角度考虑,村民委员会在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是否欺骗决定其正常收益(村民信任,村民委员会合作)和不合作的一次性收益大小。则:
a1[a11-ρ-(a1+ρa1+…+ρn-2a1+ρn-1a2)]=ρ1-ρ-(ρ+…+ρn-2)=ρ1-ρ-ρ(1-ρn-2)1-ρ=ρn-11-ρ>0
在阶段博弈中,选择合作给村民委员会带来的收益越大,村民委员会就越不会进行不合作。现考虑不合作的一次性收益变化对均衡的影响:
a2[a11-ρ-(a1+ρa1+…+ρn-2a1+ρn-1a2)]=-ρn-1<0
这表明,如果在阶段博弈中,选择不合作给村民委员会带来的收益越大,村民委员会就越有激励进行不合作。
ρ[a11-ρ-(a1+ρa1+…+ρn-2a1+ρn-1a2)]
=ρ[a11-ρ-a1(ρ+…+ρn-2)-ρn-1a2]
=ρ[a11-ρ-a1(1-ρn-1)1-ρ-ρn-1a2]
=ρn-2[(n-1)a1+a1ρ+ρa2(1-ρ)2](1-ρ)2
在论证(n-1)a1+ρa1+ρa2(1-ρ)2>0的前提下,贴现因子越大,村民委员会从不合作中得到的收益的贴现值小于丧失未来收益的贴现值时,村民委员会就有激励表现为合作,在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就会出现合作性结果。在一个自然村落内,贴现因子可以理解为重复博弈的概率,其影响因素包括村民委员会的任期时间、产生的方式以及村民委员会个人对自己个人与村民之间的信任关系结构的偏好等。显然地,在人口流动性较弱,具有族缘、地缘、血缘关系的传统村落内,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会自然地出现合作性结果,而这种合作性结果是完全自我实施,对信息结构要求很低,不需要共性知识,而仅需要局部知识。(注:据中央电视台2007年6月18日新闻故事栏目报道,在贵州的凯里地区,以侗族为主要居民的村寨内,每年均要对村内的鼓楼进行维修,鼓楼维修的资金很大,其所需时间也很长,其决策程序却非常简单,就由村内几个年长的、有威望的村民坐在一起做出决定,然后各家各户都将按照他们所做出的决定执行,非常有效率。)
2.村庄人口流动模式下的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博弈
传统乡村社会的正常运行是以一定的条件为基础的。在一个社区永久性生存并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现实可能会使道德压力直接转化为情感和经济制裁,从而促进社区的合作。如果我们将科层式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理解为是在政府强制力作用下而形成的非自愿合作,是一种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建立在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信任基础上的话,那么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下,基层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就会借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搭车收费。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组织者的这种有违农民利益的行为致使农村社区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部分丧失或丧失殆尽。引入“一事一议”的制度安排却面临着农村社会经济与社会双重转型的制度实施环境。这种制度实施环境的典型特征就是农村社会已经由一个封闭性的社区转变为开放的系统,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正走出农村,流向城市,随之而来的是原有的农村社会关系正在发生变化。虽然经济发展会深化社会分工,从而增加整个社会的合作剩余,提高交易双方的合作倾向,但是人口跨地域的流动也会导致社区网络结构的变动,降低交易双方在未来相遇,进行再次合作的概率,从而降低加强合作的内在激励。社区的对外开放要求劳动力重新配置,从而导致人口的流动,弱化了原有的社会联系而降低传统社区的社会资本存量。〔22〕村民的社会流动性加大,意味着在人口固定模式下贴现因子的内容和构成要素发生了质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对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结果的影响是深远的。我们假设村民委员会是永续存在的(注:虽然从长期看,其组成成员也会随时发生变化。),而村民是流动的,其结果就成为一次性博弈。在相互之间信任缺失的情况下,博弈双方最大化自身利益的选择结果就是村民对村委会不信任、村委会不合作。
在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相对于村民具有流动性特征而言,村民委员会却在一定地域空间内是永续存在的。由于村民委员会是永续存在的,它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在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行为表现来形成自己的声誉。声誉机制理论认为,声誉具有累积性、公共性和不稳定性的特征。实证研究表明,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博弈重复的次数、主体对长期利益的重视程度、当事人的欺诈行为能够被及时观察到、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交易对手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23〕从声誉作用的条件分析,在日益开放的环境下,声誉在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合作行为的诱导作用日渐微弱,或者说作用的前提条件是缺失的。如果仅假设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合作决定于村民委员会,从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的产生以及其行为方式,我们不难可以推导出以下结论,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机制设计在保证其竞争性的同时,却导致村民委员会任期的有限性,而任期的有限性决定了博弈次数的非重复性和村民委员会对短期利益的重视。显然地,声誉包括好的和坏的两种,假设在一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内,村民委员会总是表现出合作,那么村民就相信它;如果村民委员会的声誉是坏的,在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有过不合作行为,且这种行为被部分村民所察觉,村民集体行动的结果可能是不确定的话,那么每一届村民委员会都不合作或者在任期届满且连任无望的情况下,选择不合作,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组织者或集体就会受到声誉累积性的影响,重复博弈的结果就是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不信任。虽然从一个具体的村民角度分析,单个村民不信任村民委员会,可能难以改变博弈均衡,但当不信任的村民数量达到一定时,集体行动就会出现逆转,在政治权威不再具有强制性作用的情况下,依靠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自愿参与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合作行为是难以产生的。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组织表现形式,从组织本身的角度分析,与企业并无差异,也是一个声誉的载体。〔24〕当组织成为声誉载体后,组织中的成员能否保持组织的声誉需要有足够的激励。现实中,村民委员会是长期存在的,而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却是流动的,且在其退出村委会后,与村民无异,同样具有退出村庄这个熟人社会或半数熟人社会的选择权,这一选择权的存在,极大地降低了其不合作的机会成本,也弱化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维持村委会声誉的内在激励,尤其是当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连任无望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在任期的最后一次行为决策中,采用不合作的方式以期最大化其收益。任何一届村民委员会的这种行为表现往往也会给其下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带来声誉上的损失或者使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声誉受到影响。社区性公共产品的民主协商制度、村民流动性与农村社区治理机制的现实赋予了村民相应的退出选择权,从而使传统乡土社会中的重复博弈演化成为一次性博弈。村民拥有的退出权不仅是一种权力表现,而且也可能演化成为一种策略手段,使其具有功能性意义。在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基本的村庄信任缺失的情况下,退出权的策略性功能的意义就会凸显,大于权力性功能,村民将会频繁地使用退出权,从而使村民共同提供社区性公共产品的制度形同虚设,传统村庄范围内的合作行为消失殆尽。
五、 结论与政策含义
中国农村社会结构正经历着由传统的乡土社会向契约型社会结构转变。农村公共产品“一事一议”制度是嵌入在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的农村社会特殊结构中的正式制度安排,这一制度本身与特有的农村社会村庄信任对村民、村民委员会形成了不同的激励结构,从而导致不同的行为特征。本文通过对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以农民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得以顺利实施的条件是基于政府的政治权威以及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收益均等化,而在以家庭承包为基本生产经营制度的现实背景下,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不仅受到农村社区范围内农户之间收入和需求结构不同的现实挑战,而且也受到由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与组织者之间的信任关系的影响。基层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不合作行为导致农村社区内村民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组织者的不信任。以此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一事一议”制度,就演化成为一个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博弈过程,而在一个封闭的村落社会中,合作的均衡结果会自动地出现,而在一个开放的、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村民委员会有确定任期的环境下,合作均衡结果却很难出现,这很好地解释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三难”现象。
这项研究的政策含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虽然理论上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是社区性公共产品,其有效率的供给方式是由社区内居民共同承担,但考虑到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不同农户家庭生产经营内容的变化而导致对相同的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需求差异,增加了村民之间达成一致性结果的交易成本,显然地,立足于农村社会内部来筹集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会因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技术问题而引致其效率与公平性难以兼顾的问题,因此,在基层组织权威与信任缺失的情况下,以农民为主体,采取民主决策方式来为广大农村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提供社区性公共产品存在着操作上的困难。从目前看,国家应加大对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所需资金支持力度,在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的基础上,通过特定项目的转移支付来解决其资金问题。二是随农村要素配置空间范围的扩大,同一公共产品对不同要素禀赋结构的家庭却具有不同的收益,这种收益的大小是以家庭财产产权的明晰为基础的,因此,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农户家庭的财产权利也是加强农村社区性合作的基础。三是在农村村级公共产品供给中,县乡政府应加大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力度,避免村民委员会在社区性公共产品的筹资、生产、供给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现象发生,重塑村民委员会在村民心目中的地位,使村民委员会成为一个好的声誉载体,从而建构起农村社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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