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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出应当重新构建死缓制度,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在立法上加以限制,仅仅局限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和严重侵害人身的暴力犯罪,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将死刑缓期执行作为判处死刑的必经程序.这样不仅可以大大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而且可以充分体现刑罚教育和预防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