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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录上,一个同学义愤填膺地讲述了他的小学老师被拆迁的故事。老师从教40多年,在当地桃李满天下,镇长、书记都是她的学生。前些日子镇长来家里看望她,一阵嘘寒问暖后镇长说镇里招商引资了,要搞开发,她的房子可能要被拆迁。老师说这房子是祖上留下的,招商给多少补偿都不搬,除非是政府盖学校。这样谈了几次无果后,某天城管突然来了,说必须限时拆迁,否则就是抗法。老师又“抗法”了几次,城管就开始了强拆,他们把老师抬到路边,还体恤地给她裹上了被子。年迈的老师就这样坐在地上看着自己的房子被夷为平地,而那些拆迁者,从公安局长到城管队长到搬石头的工人,都曾经是她的学生。
这个故事充满了现场感,在我脑子里足足存了两天之久,一股说不出的痛楚挥之不去。
事实上,类似的悲剧已不鲜见。看到一条消息说,因拆迁引发的上访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逐年大幅上升,拆迁集体上访案件占集体上访案件的比例也逐年成倍增加,拆迁矛盾十分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谈所谓拆迁条例和物权法之争已经有些遥远了,迫在眉睫的是要明确拆迁的定位和操作框架,用过去的话说就是,要让行政机关先领会拆迁精神。比如我同学的老师遭遇到的拆迁事件中,就有一个底线精神:要拆的是房子,而不是人。
拆迁精神中最高贵者当然是无为,尤其是协议拆迁。记得一位参与《物权法》起草的教授曾经这样举例,“协议拆迁好比有人看到我的水壶,想买它,可是我不想卖它,那人又整天缠着我要买它,我就开价1000万元。如果他善于谈判,能说服我,我可以按10元钱的价格甚至免费给他;如果他不能说服我,那他就得给我1000万元。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他到政府部门申请,强制我按照他提出的价格将水壶卖给他,这是毫无道理可言的!这是很简单的买卖关系,丝毫不涉及公共利益。”
老子说“无功之功乃为至功”,意思是本该业主和开发商谈的买卖,政府就不该过问,补偿多少能否成交完全是交易双方的事,这时候政府不见踪影才是最高明的。
拆迁的次等精神是透明。和协议拆迁不同,在政府征收拆迁中透明尤其重要。有此精神,多数难题也可以迎刃而解。首先是拆迁理由要透明,为什么要拆,为什么是拆这条街而不是那条,这些都需要事前的公示和广泛听证。没有这些就难以服众,很容易让人怀疑公共利益是不是夹带了私货。
拆迁的第三等精神是非暴力。我们看到,有些民宅业主的“拼死抵抗”被当地政府定性为暴力抗法,那么,拆迁队员半夜三更闯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民宅,又岂止是暴力?可怕的是,如果没有前两等精神,暴力很难避免。
之所以说,拆迁拆的是房子,而不是人,意思是拆迁要以人为本;再退一步说,是要以人命为本,也就是惜命,珍惜并有义务保护被拆迁者的生命安全。鉴于底线没有最低只有更低,这一条一定要被不断重申:不管业主多么钉子,也不管他们多么暴力,拆迁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都要学会敬畏私权、敬畏生命。
这个故事充满了现场感,在我脑子里足足存了两天之久,一股说不出的痛楚挥之不去。
事实上,类似的悲剧已不鲜见。看到一条消息说,因拆迁引发的上访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逐年大幅上升,拆迁集体上访案件占集体上访案件的比例也逐年成倍增加,拆迁矛盾十分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谈所谓拆迁条例和物权法之争已经有些遥远了,迫在眉睫的是要明确拆迁的定位和操作框架,用过去的话说就是,要让行政机关先领会拆迁精神。比如我同学的老师遭遇到的拆迁事件中,就有一个底线精神:要拆的是房子,而不是人。
拆迁精神中最高贵者当然是无为,尤其是协议拆迁。记得一位参与《物权法》起草的教授曾经这样举例,“协议拆迁好比有人看到我的水壶,想买它,可是我不想卖它,那人又整天缠着我要买它,我就开价1000万元。如果他善于谈判,能说服我,我可以按10元钱的价格甚至免费给他;如果他不能说服我,那他就得给我1000万元。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他到政府部门申请,强制我按照他提出的价格将水壶卖给他,这是毫无道理可言的!这是很简单的买卖关系,丝毫不涉及公共利益。”
老子说“无功之功乃为至功”,意思是本该业主和开发商谈的买卖,政府就不该过问,补偿多少能否成交完全是交易双方的事,这时候政府不见踪影才是最高明的。
拆迁的次等精神是透明。和协议拆迁不同,在政府征收拆迁中透明尤其重要。有此精神,多数难题也可以迎刃而解。首先是拆迁理由要透明,为什么要拆,为什么是拆这条街而不是那条,这些都需要事前的公示和广泛听证。没有这些就难以服众,很容易让人怀疑公共利益是不是夹带了私货。
拆迁的第三等精神是非暴力。我们看到,有些民宅业主的“拼死抵抗”被当地政府定性为暴力抗法,那么,拆迁队员半夜三更闯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民宅,又岂止是暴力?可怕的是,如果没有前两等精神,暴力很难避免。
之所以说,拆迁拆的是房子,而不是人,意思是拆迁要以人为本;再退一步说,是要以人命为本,也就是惜命,珍惜并有义务保护被拆迁者的生命安全。鉴于底线没有最低只有更低,这一条一定要被不断重申:不管业主多么钉子,也不管他们多么暴力,拆迁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都要学会敬畏私权、敬畏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