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哈回合农业市场准入谈判对中国的影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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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多哈回合农业市场准入谈判的最新进展集中体现在2008年12月的模式草案中。根据关税削减公式进行的关税削减将对国际农产品市场产生重要影响,而关于灵活性的规定也为成员方的农产品市场提供了保护。中国应在谈判过程中,积极参与农业市场准入谈判进程,充分运用灵活性条款以减轻国内市场面临的负面影响,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以应对未来的挑战。
  关键词:多哈回合谈判;市场准入;模式草案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10-0020-04
   一、问题的提出
  在1986年启动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农业首次被纳入多边谈判的议题之内。历经8年艰苦谈判,GATT缔约方最终于1994年达成了《农业协定》,为农产品贸易建立了国际规则。然而,《农业协定》只是依据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所达成的初步规则,仍然存在模糊性语言以及对于贸易保护措施的默许。为进一步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WTO多哈回合谈判于2001年启动,各成员方在农业国内支持、市场准入与出口竞争三方面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其中,农业市场准入是农业谈判中各成员方分歧最多、受到重视程度最高的议题。中国在入世过程中已经承诺实质性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与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那么,农业市场准入谈判将对中国产生哪些潜在影响?中国应采取何种应对策略?这是本文所要分析的主要问题。
   二、多哈回合农业市场准入谈判的最新进展
  自多哈回合启动以来,农业议题谈判始终是重点和难点所在。发达成员要求发展中成员进一步扩大农业市场准入,而发展中成员则要求发达成员实质性削减扭曲贸易的农业补贴。各方在农业议题上的分歧难以弥合,导致多哈回合屡屡陷入僵局。在2006年多哈回合终止之后,2007年起各方围绕各项议题继续展开谈判。在已经取得的农业谈判成果基础上综合各方立场之后,WTO农业谈判委员会于2008年12月公布了农业“模式草案”(Draft Modalities),是为多哈回合农业谈判取得的最新进展。在“模式草案”有关市场准入的内容中,农业谈判委员会对于成员方农产品进口关税的分层削减公式、敏感产品、关税升级与关税简化、特殊与差别待遇(特殊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热带产品与优惠侵蚀)等一系列议题展开了谈判。其中关于关税削减、敏感产品、特殊产品与特殊保障机制的文本是农业市场准入谈判的重点内容。
  (一)关税分层削减公式
  由于农产品关税水平仍高于非农产品,仍有一些成员的特定农产品关税水平远超过100%,因此关税削减是农业市场准入谈判的核心内容。如表1所示,WTO农业谈判委员会将各成员的农产品关税率水平分为四层,税率越高的层级削减幅度越大。[1]总体来看,发达成员方关税削减幅度为50%~70%,而发展中成员方的关税削减幅度范围为33.3%~46.9%,是发达成员方削减幅度的2/3。此外,在整体削减幅度要求上,发达成员方总体平均削减幅度不低于54%,发展中成员总体平均削减幅度不高于36%。[2]新加入成员税率10%以下的农产品可免于关税削减。由此可见,一方面,各成员方农产品约束关税的水平仍然较高,具有较大的削减空间;另一方面,尽管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削减压力低于发达国家成员,但仍将面临较大幅度的削减,可能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造成负面影响。
  (二)敏感产品
  发达成员可以指定该国农产品关税税目中的4%作为敏感产品(Sensitive Products),发展中成员可以规定农产品关税税目中5.3%的敏感产品,比发达成员多1/3。发达成员方指定的敏感产品可以享有较低削减幅度的优惠,具体有三种削减方式可供选择:一是选择原削减水平的1/3,同时应增加该产品的关税配额,配额量不低于产品国内消费量的3%;二是选择原削减水平的1/2,则应增加配额量至少为国内消费量的3.5%;三是选择原削减水平的2/3,则应增加配额量至少为国内消费量的4%。对于上述允许有2%额外敏感税目的发达成员,在税目之外应增加0.5%的配额。如果该敏感产品原有配额超过其国内消费量的10%,则其配额可少增加0.5%,超过30%则可少增加1%。执行关税削减承诺后(包括敏感产品的削减),发达成员仍可有部分税目高于100%(发展中成员为150%),但前提是该税目须额外再增加相当于国内消费量0.5%的配额。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敏感产品关税配额仅需增加相当于发达国家的2/3,同时其国内消费量不包括生存生产的自身消费。[3] 具体来说,发展中成员可以从如下三个方案中选择一个作为敏感产品的方案:一是三年内不多于1/2的敏感产品比分层公式少削减1/3;二是两年内不多于1/3的敏感产品比分层公式少削减1/2;三是一年内不多于1/4的敏感产品比分层公式少削减2/3。对于敏感产品税目的其他部分,发展中成员可以按照分层公式全额削减,但是要额外多实施三年或扩大关税配额。
  敏感产品方面的分歧主要源自日本与加拿大两国要求增加敏感产品数量,其中日本要求增加4%,加拿大要求增加2%。针对加拿大和日本的要求,模式草案中提出了单独的建议案以关注部分发达成员的利益,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只有进一步谈判之后才能解决。
  (三)特殊产品与特殊保障机制
  特殊产品(Special Products)和特殊保障机制(Special Safeguard Mechanism, SSM)是市场准入谈判中对发展中成员优惠待遇的体现。在关于特殊产品的规定中,发展中成员可指定农产品税目的12%(新加入成员为13%)作为特殊产品,其中5%税目的产品可免于关税减让,但特殊产品的关税削减幅度的平均值应达到11%(新加入成员为10%)。(见表2)特殊产品为发展中成员方的关税削减提供了灵活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发展中成员可以对某些重要农产品的关税少削减甚至免于削减,这对于发展中成员保护国内农产品市场和维护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特殊保障机制是发展中成员针对农产品进口增长可能带来的冲击所采取的临时性进口保护措施,特殊保障机制可以按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设定触发水平。对于依据进口数量的特殊保障机制,如果发展中成员方某年农产品的实际进口量如果超过基准进口量,则可以按照超过进口量的不同比重实施不同水平的救济关税。如果实际进口量与基准进口量的比值为110%~115%,则可以实施超出目前约束水平的15%或增加15个百分点(取较高者,下同)的救济关税;如果实际进口量与基准进口量的比值为115%~135%,救济关税可超出40%或40个百分点;如果实际进口量与基准进口量的比值超过135%,救济关税可超出50%或50个百分点。对于依据进口价格的特殊保障机制,在进口价格(到岸价格)低于参考价格(以往3年的月均最惠国价格)的85%时触发,救济关税不超过进口价格(到岸价格)与触发价格差价的85%。
  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在特殊保障机制方面存在着巨大分歧,致使2008年7月多哈回合农业谈判在最后一刻以失败告终。12月的模式草案给出了新的谈判建议,将特殊保障机制分两类情况:一类是救济关税没有超过多哈回合前的约束税率,触发水平和救济关税水平没有变化;另一类是救济关税超过多哈回合前的约束税率,这种情况的争议较大,模式草案提出了单独的建议案,包括触发门槛、救济关税、预先比率等方面内容,但仍有待于成员方之间进一步讨论才能正式达成。
  三、多哈回合农业市场准入谈判对中国的潜在影响
  从理论上看,多哈回合农业市场准入谈判通过削减农产品贸易壁垒,促进国际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提高了世界整体福利。然而由于各谈判方经济发展与农业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谈判结果对不同成员农业的影响差异很大。中国作为新加入WTO的发展中成员,农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如果在多边谈判中大幅削减农产品进口保护措施,则可能会引起农产品进口进一步快速增长,从而对国内农业带来冲击。根据模式草案的主要内容,农业市场准入谈判对中国的潜在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产品关税削减对中国的潜在影响较大
  一国关税削减将降低进口农产品的价格,从而提升进口农产品的竞争力,农产品进口量增加,对国内农业生产的压力加大。在模式草案分层削减公式的要求下,中国作为发展中成员方,总体关税削减幅度为33.3%~46.9%。由于中国农产品关税水平多数处在30%以下,因此大多数税目的减幅为33.3%。[4] 根据田志宏(2009)的计算,如果按照发展中成员削减公式削减,中国农产品关税平均约束税率将从15.76%下降到10.38%,降幅为34.1%;如果按贸易加权的平均约束税率计算,中国农产品关税加权约束税率将从15.33%削减至9.75%,降幅为36.4%。[5]可见,如果没有灵活性的规定,中国农产品关税将面临较大幅度的削减,市场准入的扩大将使国内农产品市场承受较大的进口压力。
  (二)灵活性规定有利于中国缓解关税削减的负面影响
  WTO允许成员方在农业市场准入中拥有灵活性,主要通过敏感产品、特殊产品以及特殊保障机制等方面来体现。首先,与其他发展中成员一样,中国有权指定农产品税目5.3%的产品作为敏感产品,这部分税目的农产品的关税削减幅度较低;其次,根据发展中成员享有的优惠待遇,中国还可以指定农产品税目的12%作为特殊产品,其中5%的特殊产品免于削减,余下的7%税目的农产品的削减幅度也较低;此外,当农产品进口超过基准进口量一定比重之后,中国还可以采用特殊保障机制,征收临时性保护关税以保护国内市场。不仅如此,中国还是WTO的新加入成员,可以在上述灵活性优惠待遇基础上,再享有一定的差别待遇,以减轻农业市场准入扩大的压力。总之,敏感产品、特殊产品、特殊保障机制与新成员等灵活性规定,将留给中国较大的余地来保护国内农产品市场。
  (三)贸易伙伴扩大市场准入有助于促进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
  市场准入谈判中的关税削减对WTO的每个成员都适用,这为中国的农产品开拓海外市场带来了更多机遇。在农业市场准入谈判中,发达成员将较之发展中成员面临更高的削减幅度。由于中国是农产品的主要出口目的国,如日本、美国、韩国、欧盟等均为WTO发达成员,因此市场准入谈判将通过削减国外农产品关税壁垒而促进中国的农产品出口增长。中国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与加工后的食物产品,如水果、蔬菜及其制品等,将面临着更加广阔的国际市场空间。[6] 然而,由于发展中成员的关税削减具有较多的灵活性,因此中国向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增长有限。而对于最不发达成员,由于WTO赋予其免于扩大市场准入的权利,因此中国向这些国家的农产品出口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谈判方关于农业市场准入议题的具体削减指标已达成初步共识,但仍存在着诸多分歧,反映出各谈判方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最终达成协议之前,中国需要积极应对,权衡多哈回合农业市场准入谈判的利弊,在推动多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尽量减弱农业市场准入对国内市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确定谈判立场,推动谈判进程
  目前中国农产品的关税水平很低,平均约束关税率仅为15.76%,是世界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的1/4。同时,中国的农产品关税结构单一,没有水分,且不存在关税高峰。中国的农业保护措施没有对农产品进口产生实质性障碍,仅仅对进口农产品价格产生一定影响。面对关税削减造成的巨大压力,中国主张高税高减的原则,以缩小成员之间的不平衡。坚持发展中成员特殊待遇的权利,特殊产品与特殊保障机制对于发展中成员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在关税削减上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立场保持一致,要求发达国家成员采用激进的削减幅度。此外,在敏感产品问题方面,一是要限制发达成员敏感产品的范围,抵制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对于敏感产品额度的过分要求;二是要主张大幅度追加低关税进口配额,以促进市场准入的稳步扩大。在特殊保障机制方面,中国应与印度等发展中成员立场保持一致,维护运用特殊保障关税保护国内农业市场的权利。
  (二)充分利用市场准入的“灵活性”政策保护中国农产品市场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相对落后,政府部门有理由为国内农业发展寻求相应的灵活性。同时,在当前各方已在市场准入谈判关税削减公式基本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中国需要充分利用灵活性以减缓关税削减的负面影响。首先,根据农产品关税的不同层级,尽量将关税高于30%的农产品(处于关税削减第二层)设定为敏感产品,将粮食、棉花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设定为特殊产品以免于关税削减。其次,充分利用特殊保障机制对国内市场进行有效保护,明确农产品进口的触发水平。最后,中国要与其他发展中成员,尤其是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大国保持谈判策略的相对一致性,力争扩大发达成员方市场准入的同时,使市场准入谈判对本国农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总之,要综合考虑关税减让幅度、特殊产品比例等问题,在推进国际农产品自由贸易的同时,注意保护国内农产品市场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调整国内农业生产结构
  随着国际农产品市场进一步开放,中国作为谈判方自身的市场准入范围不断扩大,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可能使土地密集型农产品进口大幅增加,对中国粮食、棉花等土地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带来冲击。与此同时,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园艺农作物如蔬菜、水果等,在目的国市场准入扩大之后,可以扩大出口市场空间。[7] 为此,中国应该积极调整国内农业生产结构和市场运行制度,逐步建立与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和WTO规则要求的农业法制体系,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一方面鼓励具有比较优势与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出口,另一方面加大对土地资源密集型大宗农产品的国内支持力度,并维持一定程度的市场准入保护。
  
  参考文献:
  [1]鄂德峰,周立春.多哈回合农业市场准入谈判现状盘点及前景展望[J].国际贸易,2010,(6).
  [2]M. Gifford, R. Montemayor. An Overview Assessment of the Revised Draft WTO Modalities for Agriculture[R]. ICTSD Programme on Agricultural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June,2008.
  [3]吴朝阳.多哈回合农业谈判2008年“12月草案”对中国影响的评估[J].当代财经,2009 ,(9).
  [4]Committee on Agriculture Special Session. Revised Draft Modalities for Agriculture[R].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December 2008.
  [5]田志宏.2008年12月农业模式草案对中国的影响[R].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农业贸易和可持续发展项目,2009年6月.
  [6]徐圆.多哈回合谈判农业最新草案对中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潜在影响[J].世界经济研究,2009,(8).
  [7]陈松洲.多哈回合农业谈判最新成果对我国农业的影响及应对[J].农业经济,2009,(3).
  责任编辑、校对:焦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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