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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非法的对立面,人的至尊与法的至上完全可以实现有机的统一,而人伦精神所指向的正是人基于人性所作出的价值选择,它体现和追求的是作为个体的人的本性和尊严,自然应当成为实现两者统一的一个路径。所以人伦精神应该自始至终地融汇于法律之中,成为其道德的支撑力。这样我们建构出来的法治最终才能体现出对人类自身的关怀,而不至异化为压制人、扼杀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