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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作行政时代,随着行政行为的契约化与多样化,导致了行政争议复杂化和行政诉权多元化,进而导致行政诉讼的方式与范围,依据与原则发生深刻转变。具体在行政诉讼类型制度上,就是基本类型需要做适应性调整:通过构成要件、分类框架的微观调整和宏观优化,拓展制度功能适应新变化,容许行政合同诉讼等新型争议,并塑造一个开放兼容的系统化的行政诉讼基本类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