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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公断处是民初附设于商会的仲裁机构。现有的资料显示京师、上海、苏州等商事公断处处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其中一部分是破产案件。在民初破产法缺失的情况下,商事公断处实行了“以昭平允”原则下的均分破产财产制与抵押权优先有限受偿制、“抵消债款全额”的破产免责制度,并运用了诸如京师的铺底权、房租的加倍或加成补偿和优先受偿、洋债先偿等诸多商业惯例,显示民初法理与习惯支配下的民间破产程序的特点。通过对商事公断处处理破产案件的研究,我们既看到了西法东渐的过程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强行植入对中国商人的影响,也感受到了以个案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