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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要受到再审程序的制约,再审中的处分权还受到民事诉讼程序阶段的制约、处分权性质的限制,再审处分权的限制归根结底在于程序的安定性,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在再审程序中,应当注意当事人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几种情形,以利于再审程序的运行。如果不对当事人再审程序的处分权加以限制,既不能保证程序的安定,又无法实现社会秩序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