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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文杨,法学硕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科员、助理检察员。
【摘要】目前,涉农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呈日益上升趋势,村官犯罪成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职务犯罪,引起国家高度重视。涉农职务犯罪有何特点?成因如何?相关法律如何适用?如何预防和惩治涉农职务犯罪,提高基层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值得关注。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
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传统的二元化城乡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涉农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频频发生。基层农村干部官虽不大,却手掌农村政务,牵动庞大农民群体的衣食住行,“村官”腐败问题危害极大。如何预防和打击涉农职务犯罪?这个问题必然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高度重视。一、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渎职行为往往与贿赂犯罪相伴随
如征地拆迁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损公肥私,不认真履行职责,将集体财产补偿给租赁人,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
(二)部分还存在村书记、主任、会计等多人相互勾结,合伙作案
表现为村干部相互勾结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犯罪比重大,窜案、窝案频发。
(三)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涉农职务犯罪侵害一方百姓,受害群体庞大,社会影响重大,行政部门形象和威信都将受到严重影响。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办难点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判定标准模糊
贪污和挪用公款两罪的主体要件要求的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包含农村基层干部呢?根据《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7项公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犯罪的,适用《刑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定为职务侵占罪。
若村民小组组长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本小组财务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侵吞公款,则应定以贪污或挪用公款罪。
(二)如何理解从事公务?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可能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权时,有些是集体事务,即单纯的村民自治事务;有些是国家公务,即具有政府行政管理性质的事务,那么哪些是属于法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哪些行为涉嫌职务犯罪?村干部的公务行为判定条件:①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②系政府管理行为;③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影响公务的性质。
(三)职能管辖冲突影响打击力度
基层农村干部的极少数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其他犯罪则应由公安机关管辖。而农村基层组织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村委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村干部往往集国家公务与集体事务于一身,交错不清,难以界定村干部犯罪性质,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等法律适用不好掌握。三、查办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除了主观方面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外,制度缺陷、處罚偏轻、监督不力等客观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犯罪的预防必须多管齐下。
(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首先应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审批和财务监督制度,对村干部进行审计监督;二是推进村务公开,帐款分开管理;还要建立群众评议制度,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倾听农民群体的呼声。
(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队伍建设
一个党性强、作风好、素质高的领导班子是抵制职务犯罪的有力保障。应严格执行村干部选举制度,抓好专项教育,提高村居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抗腐防变的能力;有效的财务监督对防止职务犯罪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强化专业技能的基础上,更要注重树立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观。
(三)明确管辖部门惩治村官犯罪
针对农村基层组织履职过程中国家公务和集体事务交叠,导致村干部犯罪性质难以界定的问题,个人认为,基层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应全部纳入同一机构管辖。从事公务或集体事务,分别定罪量刑,避免出现法律真空现象。
(四)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打击合力
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对职务犯罪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在量刑上应从严从重,提高犯罪成本,否则不能有效震慑犯罪,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各级公检法机关要正确履行职责,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打击合力。打防结合,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强化犯罪预防,做好法制宣传
对重点岗位进行预防,如村书记、主任,以及涉及土地征用、拆迁、惠农资金等项目的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深入细致、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宣传,加大监察力度,从根本上对涉农职务犯罪进行防微杜渐,提高基层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从而保障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廷光.论论量刑原则与量刑公正——关于修改完善我国量刑原则的立法建议[J].法学家,2007⑷.
[2]孔庆生.腐败与经济犯罪及遏制方略[J].大庆社会科学,1997(4).
[3]孙岳芳.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桂海论丛,2008(6).
【摘要】目前,涉农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呈日益上升趋势,村官犯罪成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职务犯罪,引起国家高度重视。涉农职务犯罪有何特点?成因如何?相关法律如何适用?如何预防和惩治涉农职务犯罪,提高基层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值得关注。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
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传统的二元化城乡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涉农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频频发生。基层农村干部官虽不大,却手掌农村政务,牵动庞大农民群体的衣食住行,“村官”腐败问题危害极大。如何预防和打击涉农职务犯罪?这个问题必然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高度重视。一、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渎职行为往往与贿赂犯罪相伴随
如征地拆迁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损公肥私,不认真履行职责,将集体财产补偿给租赁人,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
(二)部分还存在村书记、主任、会计等多人相互勾结,合伙作案
表现为村干部相互勾结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犯罪比重大,窜案、窝案频发。
(三)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涉农职务犯罪侵害一方百姓,受害群体庞大,社会影响重大,行政部门形象和威信都将受到严重影响。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办难点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判定标准模糊
贪污和挪用公款两罪的主体要件要求的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包含农村基层干部呢?根据《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7项公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犯罪的,适用《刑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定为职务侵占罪。
若村民小组组长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本小组财务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侵吞公款,则应定以贪污或挪用公款罪。
(二)如何理解从事公务?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可能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权时,有些是集体事务,即单纯的村民自治事务;有些是国家公务,即具有政府行政管理性质的事务,那么哪些是属于法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哪些行为涉嫌职务犯罪?村干部的公务行为判定条件:①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②系政府管理行为;③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影响公务的性质。
(三)职能管辖冲突影响打击力度
基层农村干部的极少数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其他犯罪则应由公安机关管辖。而农村基层组织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村委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村干部往往集国家公务与集体事务于一身,交错不清,难以界定村干部犯罪性质,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等法律适用不好掌握。三、查办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除了主观方面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外,制度缺陷、處罚偏轻、监督不力等客观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犯罪的预防必须多管齐下。
(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首先应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审批和财务监督制度,对村干部进行审计监督;二是推进村务公开,帐款分开管理;还要建立群众评议制度,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倾听农民群体的呼声。
(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队伍建设
一个党性强、作风好、素质高的领导班子是抵制职务犯罪的有力保障。应严格执行村干部选举制度,抓好专项教育,提高村居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抗腐防变的能力;有效的财务监督对防止职务犯罪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强化专业技能的基础上,更要注重树立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观。
(三)明确管辖部门惩治村官犯罪
针对农村基层组织履职过程中国家公务和集体事务交叠,导致村干部犯罪性质难以界定的问题,个人认为,基层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应全部纳入同一机构管辖。从事公务或集体事务,分别定罪量刑,避免出现法律真空现象。
(四)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打击合力
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对职务犯罪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在量刑上应从严从重,提高犯罪成本,否则不能有效震慑犯罪,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各级公检法机关要正确履行职责,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打击合力。打防结合,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强化犯罪预防,做好法制宣传
对重点岗位进行预防,如村书记、主任,以及涉及土地征用、拆迁、惠农资金等项目的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深入细致、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宣传,加大监察力度,从根本上对涉农职务犯罪进行防微杜渐,提高基层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从而保障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廷光.论论量刑原则与量刑公正——关于修改完善我国量刑原则的立法建议[J].法学家,2007⑷.
[2]孔庆生.腐败与经济犯罪及遏制方略[J].大庆社会科学,1997(4).
[3]孙岳芳.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桂海论丛,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