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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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400 1.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安溪县人民法院 福建 泉州)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社会经济发展加速,职务犯罪呈现高智能、高隐秘性,犯罪嫌疑人高敏感度,反侦查能力较强。在查办职务犯罪中,传统的侦查措施效果渐微,科学、合理、适当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提升侦查效能,显得十分紧迫。本文试图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手段和措施的运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刑事诉讼法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篇“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五个条文。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将技术侦查措施的授权从普通法律提升到国家基本程序法的高度,是惩治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符合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需求。笔者现结合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运用技术侦查的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玉。
  一、技术侦查概念及特征
  技术侦查虽然在我国新刑诉法中正式出现,但是并没有明确的内涵规定,我国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未有通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总称。第二,技术侦查亦即秘密侦查,是刑事侦查措施的一类,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中,依据国家赋予的特殊侦查权力,运用各种专门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力量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专门的特殊侦查手段,包括跟踪监视、密搜密取、秘密辨认、刑事特情、化装侦查、窃听、邮检、密拍密錄等。第三,所谓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
  经过对比分析,笔者倾向于最后一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仅通过秘密进行的侦查措施才是技术侦查,这就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测谎技术等公开使用的技术侦查手段排除出去,缩小了其外延。第二种观点将技侦与秘密侦查划等号,把刑事特情等非技术侦查手段涵盖到技术侦查中来,从而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技术侦查的外延。第三种观点则把握住技术侦查是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把握住了这一关键点,明确了技术侦查的内涵与外延。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技术侦查”的界定,倾向采用第二种观点,因为该节包括秘密侦查等措施。
  二、职侦面临的挑战及导入技侦的可行路径
  我国当前的职务犯罪随着经济发展产生了诸多新的衍变。我们知道,职务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在当下社会背景下,其犯罪手法更显复杂化、智能化,同时跨境(区)职务犯罪日渐显现。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执法视野下,职侦工作要有所为,就需要学习和吸收先进的经验、方法,不断丰富提升侦查手段、能力。要达到这一目的,开辟技术侦查手段就是其中一项关键举措。
  首先,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现代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用技术侦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其次,许多采用技术侦查的先进国家和地区,在该领域的成功探索,为我们将之引进和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树立了标杆。最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 条第1 款明确规定,缔约国在反腐败中均应当“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办案中采用技术侦查提供了国家法层面的依据。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合法化是打击犯罪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更是法治中国的需要。
  三、立法现状及提升路径
  将技术侦查权授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是否需要法制化,已经不成问题。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通过增强其侦破手段,避免逼取口供的传统侦查模式。这里容易忽视一个预设条件:即对两者此消彼涨的关联缺乏对预设条件的关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八节为“技术侦查”,而在该节中既包括技术侦查措施, 也包括秘密侦查手段。梳理立法与职务犯罪相关的条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将人民检察院规定为有权采用技术侦查的主体之一。
  第二,明确规定技术侦查使用的时间必须是刑事立案以后。立案前是绝对不能使用的。
  第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只能针对特定的严重犯罪:①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②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四,技术侦查以必要性和司法经济性为前提。如果通常的侦查措施和行为,可以解决侦破案件的问题,那么就不宜采用技术侦查。
  第五,应用技术侦查,在具体操作层面应当履行严格、规范的审批手续,按照审批限定的方式方法执行。在执行中,发现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六,技术侦查应用应当保密。通过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打击犯罪的侦、诉、审,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第七,采用技术侦查所收集的材料,是刑事诉讼环节中的法定证据。为避免使用该证据引发的不利后果,具体操作时应当有一定的保护措施。必要情况下,可由法庭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但应当看到,该修正案对于技术侦查的规定还相当原则,部分条款可能是一种“宣言式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对于如何确保技术侦查的严格、规范使用,防止滥用造成对当事人或其他人人身自由、隐私的侵犯,修正案语焉不详;对技术侦查只是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缺乏操作性;对于违法使用技术侦查侵犯人权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进行国家赔偿等问题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情况,笔者着重阐述一下程序性原则。为了确保技术侦查程序公正,避免其侵犯公民权利,必须严格程序性原则。对此,国外有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日本就监听措施建立了司法审查机制,即“司法令状制度”。具体来说,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察,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向地方法院的法官申请签发监听令状。法官在收到申请后经过严格审查,签发监听令状,上面应当记载:嫌疑人的姓名,怀疑事实的要旨、罪名、罚条、监听手段、方法、场所、实施监听条件、有效期间以及签发的具体日期及最高法院规定的相关事项,由法官记名签章。监听令状是“审判中心主义”这一现代法治原则在技术侦查应用领域的体现,符合“控审分离”、保障人权原则,是侦查法治化乃至程序正义的重要特征。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在适用技术侦查方面需要学习借鉴的。
  四、结语
  总之,技术侦查法制化,将其引入职务犯罪侦查,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反腐肃贪,但不可轻视其良性运行制度设计,尤其是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进程中,真正将技术侦查打造成一把打击职务犯罪的利剑,同时做到保障人权,实现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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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曹坚,吴允锋.反贪侦查中案件认定的疑难问题[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60-164.
  [3]万毅.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探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4).
  作者简介:
  王栋翔,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陈洁,安溪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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