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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立法对判决理由效力未作出规定,理论界对判决理由效力问题的研究零星而不成系统,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中后诉法院对前诉判决、特别是对判决理由部分判定矗争点问题认识不一,造成同案不同判或重复审理问题。文章尝试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认为民事判决理由部分的既判事实应有条件地具备争点排除效力,事实查明部分的事实、证据以及判决理由部分的非主要事实争点可以具备证据效力。除此,对于法律理由中的判决意见,时机成熟时可以使其具备判例效力,以期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