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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注意到十六大对非劳动收入的突破,其实十六大也格外强调对劳动收入的重视,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者利益的基本体现是什么?就是工资。而我们现在对工资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都非常混乱。
工资是什么?传统的经济学教科书上说,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市场价格表现,是对劳动力再生产的补偿。在市场经济下,我们不妨把工资定义为劳动者的货币收入。工资只和就业相联系,和劳动力的市场化相联系。农民种庄稼的收入,小生产者和个体户的收入,显然都不称之为工资。过去计划经济下的工资概念已经不适应需要。例如津贴、奖金等收入形式都应该视为工资,都应受到保护。而我们现行的有关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政策和法律,在一些方面对津贴、奖金是不予保护的。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一切可以货币化的福利(并不是所有的福利都可以市场化),特别是和计划经济、短缺经济相联系的所有福利都应该折算为工资收入,以货币形式发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工资应该包含什么呢?其一,工资必须满足劳动者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而不仅仅是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其二,一些必要的社会扣除如社会保障基金、个人所得税等也应该包含在工资中,因为劳动者有义务交纳个人所得税,需要自己养老。其三,工资应该包含私人财富的积累部分,以获取资产收益;否则,大多数人就永远只能是无产者。大家请注意,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没提“无产阶级”这一概念。全面实现小康,就是要让大多数人有产。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的初期,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就够维持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资本主义分配的结果是一头是资本的不断累积,一头是永远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但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的工资中也包含了可以累积起来获取资产收益的部分。
十六大报告和以往一样强调按劳分配,但其含义与我们以往的理解不同。报告提出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是要按其贡献参与分配,即劳动所得只与其对财富的贡献相联系,而不是按劳动的付出,或按承担某种工作岗位而支付的成本,或按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分配。实际上这也反映了工资作为一次分配,固然要注意公平,但更要注重效率。
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创造财富的劳动都要得到尊重”,尊重劳动,就要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实际上我们现在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还亟待加强,在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最弱的。拖欠工资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比如你违反合同要收违约金赔偿损失,拖欠了银行利息要加收罚息,但拖欠工资怎么样呢?实际上劳动者工资被拖欠了,最后政府干预,足额发放,劳动者还感谢政府,个别部门甚至视之为给劳动者送温暖,有的地方还实行工资打折发放,迫使劳动者接受这种打折的政策。在工资拖欠上,被拖欠者还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为什么会这样?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收益权优先”,对劳动者利益的法律保护还很弱。健全工资发放的法律和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劳动者收益权优先”。一方面,一旦企业拖欠工资,劳动者不必上法院告你,而可以直接申请法院立即强制执行。至于举证,那是老板的事,劳动者不必举证。老板要证明延迟发送工资的合法、合理性。否则不容商议立即发放。拖欠工资是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最大的风险累积。另一方面,劳动收益权在一切收益权中优先。无论企业的经营有多大的风险,包括企业破产,劳动者的工资都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现在一些企业把工资拖欠和其他债权关系混在一起,这是绝对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的。劳动者的利益是有限的,与企业相比劳动者的力量也是有限的,他们理应得到优先的保护。
其次,政府要加强工资发放的行政管理。当前迫切需要做好以下三件事:一是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二是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环境下,防止工资被人为压低。沿海有一个省,其经济增长年年名列前茅,但劳动者的工资在过去的12年中增长非常缓慢,12年中只增长了68元。为什么?因为劳动力无限供给,政府不介入,单纯依靠劳动力市场竞争等市场原则调节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的利益必然要受到侵害。三是要研究和把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就业岗位之间的平衡关系。既要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生产率的提高而逐步提高工资,又要防止工资提高过快,就业岗位因此减少。
工资是什么?传统的经济学教科书上说,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市场价格表现,是对劳动力再生产的补偿。在市场经济下,我们不妨把工资定义为劳动者的货币收入。工资只和就业相联系,和劳动力的市场化相联系。农民种庄稼的收入,小生产者和个体户的收入,显然都不称之为工资。过去计划经济下的工资概念已经不适应需要。例如津贴、奖金等收入形式都应该视为工资,都应受到保护。而我们现行的有关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政策和法律,在一些方面对津贴、奖金是不予保护的。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一切可以货币化的福利(并不是所有的福利都可以市场化),特别是和计划经济、短缺经济相联系的所有福利都应该折算为工资收入,以货币形式发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工资应该包含什么呢?其一,工资必须满足劳动者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而不仅仅是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其二,一些必要的社会扣除如社会保障基金、个人所得税等也应该包含在工资中,因为劳动者有义务交纳个人所得税,需要自己养老。其三,工资应该包含私人财富的积累部分,以获取资产收益;否则,大多数人就永远只能是无产者。大家请注意,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没提“无产阶级”这一概念。全面实现小康,就是要让大多数人有产。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的初期,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就够维持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资本主义分配的结果是一头是资本的不断累积,一头是永远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但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的工资中也包含了可以累积起来获取资产收益的部分。
十六大报告和以往一样强调按劳分配,但其含义与我们以往的理解不同。报告提出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是要按其贡献参与分配,即劳动所得只与其对财富的贡献相联系,而不是按劳动的付出,或按承担某种工作岗位而支付的成本,或按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分配。实际上这也反映了工资作为一次分配,固然要注意公平,但更要注重效率。
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创造财富的劳动都要得到尊重”,尊重劳动,就要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实际上我们现在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还亟待加强,在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最弱的。拖欠工资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比如你违反合同要收违约金赔偿损失,拖欠了银行利息要加收罚息,但拖欠工资怎么样呢?实际上劳动者工资被拖欠了,最后政府干预,足额发放,劳动者还感谢政府,个别部门甚至视之为给劳动者送温暖,有的地方还实行工资打折发放,迫使劳动者接受这种打折的政策。在工资拖欠上,被拖欠者还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为什么会这样?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收益权优先”,对劳动者利益的法律保护还很弱。健全工资发放的法律和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劳动者收益权优先”。一方面,一旦企业拖欠工资,劳动者不必上法院告你,而可以直接申请法院立即强制执行。至于举证,那是老板的事,劳动者不必举证。老板要证明延迟发送工资的合法、合理性。否则不容商议立即发放。拖欠工资是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最大的风险累积。另一方面,劳动收益权在一切收益权中优先。无论企业的经营有多大的风险,包括企业破产,劳动者的工资都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现在一些企业把工资拖欠和其他债权关系混在一起,这是绝对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的。劳动者的利益是有限的,与企业相比劳动者的力量也是有限的,他们理应得到优先的保护。
其次,政府要加强工资发放的行政管理。当前迫切需要做好以下三件事:一是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二是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环境下,防止工资被人为压低。沿海有一个省,其经济增长年年名列前茅,但劳动者的工资在过去的12年中增长非常缓慢,12年中只增长了68元。为什么?因为劳动力无限供给,政府不介入,单纯依靠劳动力市场竞争等市场原则调节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的利益必然要受到侵害。三是要研究和把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就业岗位之间的平衡关系。既要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生产率的提高而逐步提高工资,又要防止工资提高过快,就业岗位因此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