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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环境犯罪行为作为现代社会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其与传统犯罪行为无论是在认识论还是在价值取向上都有着诸多的不同,而正是这些不同决定了环境犯罪的刑事处罚亦须采取不同于传统犯罪的刑事处罚,以适应惩治环境犯罪的要求,从而促进了现代刑罚理论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未遂犯的从重处罚、法人犯罪处罚的多样化,及特殊主体处罚的加重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