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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建筑业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已得到广泛推行,它的推行有利于促进项目实施市场化,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上期、节约投资等。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列举了当前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原因,并给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招标 问题 原因 对策
前言
近年来,我省招标投标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如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部分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个别专家不完善等情况。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体制管理僵化与市场竞争体制发育不成熟造成的。
一、当前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建设单位方面,主要是规避招标的问题。
第一,“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钻政策空子,将应一次性投资一次性建设的项目,分为多次,分别立项或“小计划”,“大投资”,将实际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压缩至200万元以下,规避国家规定的单项合同估价2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的政策。
第二,违背基建程序先行开工。有的建设项目寻找各种理由先行开工,再夜以继日地抢形象进度,故意造成既成事实,当被执法部门查到时,认罚。
第三,钻优化经济环境的空子,打着“招商引资”的牌子规避招标。突出表现在一些欠发达的县(市),由于经济不发达,为了招商引资,提出了“零地价、零税收、零距离、零干扰”政策,从而催生了个别的“经济园区”工程建设的随意性,依法强制招投标难以落实。
2、在施工单位方面,主要是不正当竞争的以下几个问题:
⑴弄虚作假。有的投标人在某项工程招标中资质不够,就私下挂靠到别的具有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⑵收买贿赂;⑶有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起来,操纵招标活动。也有部分投标人相互之间串通一气参与投标,明为对手,暗中联手,只要有人中标,其他人都参与分利;⑷存在转包工程获取利润。“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在招投标代理单位方面,存在“中介不中,明脱暗挂”的问题。
有些招标代理,基于拓展代理业务市场的需要,完全按招标人的意图办事,想尽办法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为投标人指定中标人出力。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既影响了各自功能的发挥,也为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4、在招投标主管、监管单位方面,主要是管理监督乏力的问题。
招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主管、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人手少、力量不足,存在失职和缺位的问题。招標投标过程中,为方便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交易中心、造价站、招标办等实行“一条龙”集中办公,表面上是简化了手续,实际上一些重大项目事先都要分别上门申办手续,也为个别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中谋取私利创造了时机。
二、招投标中的问题分析
1、体制缺陷。在有的地区,确确实实存在建筑管理、招标监管、工程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四块牌子,均为一套班子的情况,他们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职责交叉,岗位不明确,存在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现象,由此导致招投标活动监管不力,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只注重收费,而实际却无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工程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制度缺乏,招投标市场不够健全规范。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如从技术性制度层面上看,在现有的综合评估评标方法中,报价与标底的吻合程度以及评委意见对能否中标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控制中标单位。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
3、监管缺位。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三、对策建议
1、加大对投资项目的审查力度
对该建设单位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调查分析,项目的实施地点、项目的开工日期等,是否属于一个大的项目拆分出来的,有意的错开。对有意的规避招标的行为,应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管,变革工程发包依据,由原来依据初步概算作为发包依据变为有权部门审核数据作为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依据。同时,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财政等部门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就要对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应通知建设方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标。
对报价过低的工程进行二次突袭审查,核实招标合同中数据是否和原始数据一致。防止甲乙双方串通,用假的投标报价骗取中标后,再用新的价款合同进行施工管理。如若发现,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重新招标。并且加大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达到杀一做百的效果。
2、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
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一般都经批准设立了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建筑市场稽查大队。这些机构应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依靠收取招投标管理费或罚没收入维持运转。对于建筑市场的出现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他们就会严厉打击,予以查处,以获得该机构的财政收入,维持运转。该机构工作越努力,他们获得财政收入也就会越多,建筑市场的行为也会得到相应的规范。同时,要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对于监督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或徇私枉法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除。
3、规范代理行为鼓励进行招投标代理
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资格标准、审查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严格招标代理的市场准人,通过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强化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意识,强化信用管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和促进企业守信经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督,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接受投标单位委托代理招标业务,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坚决清理出去;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招标行业自律机制,由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规则,通过行业自律,建立成为一个专业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发挥代理机构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招标人无法决定谁中标,无法进行权钱交易。从建设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今后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都应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
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实现自由竞争。招标投标法规有助于在公共事业上防止欺诈、串通、倾向性和资金浪费,确保政府部门和其他业主以合理的价格获得高质量的服务。招标活动的竞争性和诚实信用是有关法规的最重要原则。对于规范市场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状态下,国家建筑业根本不具备竞争力。例如:在世界经济出现总体低迷的态势下,全球采购市场却“一枝独秀”,每年仍以7%一8%的速度增长,采购量每年高达4500亿美元。然而面对如此大的全球采购量,中国企业争得的市场份额却不足l%。事实表明,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结束语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由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无序竞争所致。治之根本在于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法制制度,同时也要着重抓好人员自身廉正建设,加强各智能部门的有效联接,促进对招投标的监督。只有这样,招投标工作才能发挥其优越性,建筑市场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迈向世界。
参考文献
[1]李晓红, 建筑工程招投标应用最低价中标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经济,2000.6:18—20
[1]李春华,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建设项目管理,2007.1:12—13
[1]何红锋,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3:72—77
关键词:招标 问题 原因 对策
前言
近年来,我省招标投标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如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部分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个别专家不完善等情况。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体制管理僵化与市场竞争体制发育不成熟造成的。
一、当前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建设单位方面,主要是规避招标的问题。
第一,“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钻政策空子,将应一次性投资一次性建设的项目,分为多次,分别立项或“小计划”,“大投资”,将实际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压缩至200万元以下,规避国家规定的单项合同估价2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的政策。
第二,违背基建程序先行开工。有的建设项目寻找各种理由先行开工,再夜以继日地抢形象进度,故意造成既成事实,当被执法部门查到时,认罚。
第三,钻优化经济环境的空子,打着“招商引资”的牌子规避招标。突出表现在一些欠发达的县(市),由于经济不发达,为了招商引资,提出了“零地价、零税收、零距离、零干扰”政策,从而催生了个别的“经济园区”工程建设的随意性,依法强制招投标难以落实。
2、在施工单位方面,主要是不正当竞争的以下几个问题:
⑴弄虚作假。有的投标人在某项工程招标中资质不够,就私下挂靠到别的具有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⑵收买贿赂;⑶有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起来,操纵招标活动。也有部分投标人相互之间串通一气参与投标,明为对手,暗中联手,只要有人中标,其他人都参与分利;⑷存在转包工程获取利润。“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在招投标代理单位方面,存在“中介不中,明脱暗挂”的问题。
有些招标代理,基于拓展代理业务市场的需要,完全按招标人的意图办事,想尽办法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为投标人指定中标人出力。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既影响了各自功能的发挥,也为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4、在招投标主管、监管单位方面,主要是管理监督乏力的问题。
招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主管、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人手少、力量不足,存在失职和缺位的问题。招標投标过程中,为方便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交易中心、造价站、招标办等实行“一条龙”集中办公,表面上是简化了手续,实际上一些重大项目事先都要分别上门申办手续,也为个别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中谋取私利创造了时机。
二、招投标中的问题分析
1、体制缺陷。在有的地区,确确实实存在建筑管理、招标监管、工程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四块牌子,均为一套班子的情况,他们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职责交叉,岗位不明确,存在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现象,由此导致招投标活动监管不力,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只注重收费,而实际却无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工程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制度缺乏,招投标市场不够健全规范。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如从技术性制度层面上看,在现有的综合评估评标方法中,报价与标底的吻合程度以及评委意见对能否中标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控制中标单位。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
3、监管缺位。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三、对策建议
1、加大对投资项目的审查力度
对该建设单位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调查分析,项目的实施地点、项目的开工日期等,是否属于一个大的项目拆分出来的,有意的错开。对有意的规避招标的行为,应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管,变革工程发包依据,由原来依据初步概算作为发包依据变为有权部门审核数据作为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依据。同时,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财政等部门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就要对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应通知建设方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标。
对报价过低的工程进行二次突袭审查,核实招标合同中数据是否和原始数据一致。防止甲乙双方串通,用假的投标报价骗取中标后,再用新的价款合同进行施工管理。如若发现,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重新招标。并且加大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达到杀一做百的效果。
2、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
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一般都经批准设立了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建筑市场稽查大队。这些机构应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依靠收取招投标管理费或罚没收入维持运转。对于建筑市场的出现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他们就会严厉打击,予以查处,以获得该机构的财政收入,维持运转。该机构工作越努力,他们获得财政收入也就会越多,建筑市场的行为也会得到相应的规范。同时,要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对于监督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或徇私枉法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除。
3、规范代理行为鼓励进行招投标代理
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资格标准、审查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严格招标代理的市场准人,通过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强化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意识,强化信用管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和促进企业守信经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督,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接受投标单位委托代理招标业务,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坚决清理出去;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招标行业自律机制,由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规则,通过行业自律,建立成为一个专业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发挥代理机构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招标人无法决定谁中标,无法进行权钱交易。从建设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今后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都应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
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实现自由竞争。招标投标法规有助于在公共事业上防止欺诈、串通、倾向性和资金浪费,确保政府部门和其他业主以合理的价格获得高质量的服务。招标活动的竞争性和诚实信用是有关法规的最重要原则。对于规范市场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状态下,国家建筑业根本不具备竞争力。例如:在世界经济出现总体低迷的态势下,全球采购市场却“一枝独秀”,每年仍以7%一8%的速度增长,采购量每年高达4500亿美元。然而面对如此大的全球采购量,中国企业争得的市场份额却不足l%。事实表明,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结束语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由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无序竞争所致。治之根本在于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法制制度,同时也要着重抓好人员自身廉正建设,加强各智能部门的有效联接,促进对招投标的监督。只有这样,招投标工作才能发挥其优越性,建筑市场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迈向世界。
参考文献
[1]李晓红, 建筑工程招投标应用最低价中标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经济,2000.6:18—20
[1]李春华,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建设项目管理,2007.1:12—13
[1]何红锋,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3:7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