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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进行了研究,通过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基本关系及其模式选择,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业务差异分析,提出了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可行思路。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差异;协作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0-0339-01
1 税会关系及其模式选择
1.1 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会计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
会计目标可以作为会计制度的起点,进而决定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原则和具体处理程序。我国近几年的会计制度改革在会计核算原则中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范围,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方法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也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税收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财政收入,政府通过税收立法获取所需要的资源,通常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税收法规为了规范和调控企业纳税行为,保证征税实现,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很少给纳税人自我选择的特权。
1.2 税会关系模式与协作思路
按照其所依据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一般侧重于二者的高度统一,税会职能的发挥强调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会计准则通常也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而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则往往是分离的,我国税会关系的选择更倾向于分离模式。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处理,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进行。在具体的协作思路上,我们认为,在我国税收监管体系不完善的现状下,会计制度也应该体现“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应该利用税收工作存在很大的会计信息依赖性,以及税收对会计信息的反馈作用来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必要协作。
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业务差异分析
2.1 收入类、成本类业务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及的“收入”要素其本质含义强调了经济利益的流入,税法并没有特别对“收入”给出一般性的定义,而仅对与收入概念相关的“销售额”、“营业额”等规定了严格的内涵,而税法中收入的涵义远远宽于会计。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比较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并且会计制度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而税法在收入确认上会尽量减少不确定性、选择性和主观判断的运用,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税法在实际业务中也尊重业务的实质,但相对更看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进行相应的征税处理,而不完全以会计制度为标准。我国会计制度对“成本”和“费用”类要素的解释说明与收入类似,也同样采用了“经济利益流入流出观”。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成本与会计制度中的成本计算口径也不是直接对应的。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的处理同样遵循了谨慎性原则,而税收法规的业务处理不遵循此项原则。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对收入类、成本费用类业务处理的规定之间存在的差异对各种企业都会产生影响。差异的协作要注意对不同来源的收入进行不同的协调处理,对于经常性的业务收入,会计处理比较规范和成熟,税收处理可在不影响征税额的前提下与其适度协作,以减少征纳双方的处理成本。相对而言,会计制度并不是对每一具体事项的规定都特别详细,它给会计人员提供了一定的职业判断空间,但税收关注税款征收的宏观目标,不给纳税人自我选择规范和方法的特权。
2.2 特殊业务差异:以企业并购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为例
我国目前没有一个正式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与其相关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如在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业务的处理中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存在着许多差异,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各关联方之间利用特定利益关系而产生的税收障碍问题。会计制度在关联企业认定、转移价格确定以及转移定价会计报告披露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与相关税务信息要求之间存在差异,正是因为这种实际存在的差异,使税务部门在转移定价纳税调整时必须多付出一定的信息获取成本。我们认为这种信息获取成本增加的现象同样存在于其他业务中,这也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动因。以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作为切入点,总结会计与税务信息需求之间的差异,并寻求能够满足供需双方需求的信息披露体系,使有关的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为政府税收部门提供可靠、真实的会计信息,从而实现会计对税收的信息支持。另外,能够减少获取信息成本的有效办法是对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发展与完善,这也是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有效途径。
3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第一,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第二,要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
第三,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存在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第四,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我国会计制度建设除了要解决具体业务规范制订,还要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会计不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税收也不可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信息沟通不畅无疑加大了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利用数据分析优势使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进一步深人。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现阶段对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进行完善与优化,如何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协作,都是尚待研究的领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分析,但把握税会关系及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是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陈毓圭.论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法诸关系[J].会计研究,1999,(2).
[2]戴德明,周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J].经济研究,2002,(3).
[3]董樹奎,孙瑞标,陆炜.税收法规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及协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6).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差异;协作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0-0339-01
1 税会关系及其模式选择
1.1 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会计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
会计目标可以作为会计制度的起点,进而决定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原则和具体处理程序。我国近几年的会计制度改革在会计核算原则中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范围,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方法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也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税收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财政收入,政府通过税收立法获取所需要的资源,通常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税收法规为了规范和调控企业纳税行为,保证征税实现,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很少给纳税人自我选择的特权。
1.2 税会关系模式与协作思路
按照其所依据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一般侧重于二者的高度统一,税会职能的发挥强调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会计准则通常也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而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则往往是分离的,我国税会关系的选择更倾向于分离模式。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处理,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进行。在具体的协作思路上,我们认为,在我国税收监管体系不完善的现状下,会计制度也应该体现“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应该利用税收工作存在很大的会计信息依赖性,以及税收对会计信息的反馈作用来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必要协作。
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业务差异分析
2.1 收入类、成本类业务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及的“收入”要素其本质含义强调了经济利益的流入,税法并没有特别对“收入”给出一般性的定义,而仅对与收入概念相关的“销售额”、“营业额”等规定了严格的内涵,而税法中收入的涵义远远宽于会计。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比较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并且会计制度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而税法在收入确认上会尽量减少不确定性、选择性和主观判断的运用,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税法在实际业务中也尊重业务的实质,但相对更看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进行相应的征税处理,而不完全以会计制度为标准。我国会计制度对“成本”和“费用”类要素的解释说明与收入类似,也同样采用了“经济利益流入流出观”。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成本与会计制度中的成本计算口径也不是直接对应的。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的处理同样遵循了谨慎性原则,而税收法规的业务处理不遵循此项原则。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对收入类、成本费用类业务处理的规定之间存在的差异对各种企业都会产生影响。差异的协作要注意对不同来源的收入进行不同的协调处理,对于经常性的业务收入,会计处理比较规范和成熟,税收处理可在不影响征税额的前提下与其适度协作,以减少征纳双方的处理成本。相对而言,会计制度并不是对每一具体事项的规定都特别详细,它给会计人员提供了一定的职业判断空间,但税收关注税款征收的宏观目标,不给纳税人自我选择规范和方法的特权。
2.2 特殊业务差异:以企业并购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为例
我国目前没有一个正式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与其相关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如在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业务的处理中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存在着许多差异,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各关联方之间利用特定利益关系而产生的税收障碍问题。会计制度在关联企业认定、转移价格确定以及转移定价会计报告披露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与相关税务信息要求之间存在差异,正是因为这种实际存在的差异,使税务部门在转移定价纳税调整时必须多付出一定的信息获取成本。我们认为这种信息获取成本增加的现象同样存在于其他业务中,这也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动因。以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作为切入点,总结会计与税务信息需求之间的差异,并寻求能够满足供需双方需求的信息披露体系,使有关的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为政府税收部门提供可靠、真实的会计信息,从而实现会计对税收的信息支持。另外,能够减少获取信息成本的有效办法是对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发展与完善,这也是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有效途径。
3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第一,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第二,要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
第三,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存在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第四,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我国会计制度建设除了要解决具体业务规范制订,还要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会计不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税收也不可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信息沟通不畅无疑加大了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利用数据分析优势使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进一步深人。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现阶段对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进行完善与优化,如何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协作,都是尚待研究的领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分析,但把握税会关系及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是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陈毓圭.论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法诸关系[J].会计研究,1999,(2).
[2]戴德明,周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J].经济研究,2002,(3).
[3]董樹奎,孙瑞标,陆炜.税收法规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及协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