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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