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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是行政诉讼审判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是在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下,修法构建和解制度,要特别注意改变现行体制所带来的风险问题。通过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其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和解制度的设置和运行的比较分析,冀为我国确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