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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但由于条约是国家之间的约定,因此,条约解释更近似契约解释而不是法律解释。契约解释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契约解释要查明缔约双(各)方的共同意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条约解释方法基本上体现出条约解释规则对当事国意思的看重。当今条约解释规则的缺陷在于没有明确不同的条约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从而导致条约解释过程的任意性和解释结果的不可预见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表述,应看作是对不同的条约解释方法排列出了适用顺序,这种顺序排列体现了对当事国意思的看重。只有确立条约解释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