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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界在如何保护人体组织提供者利益问题上尚有些分歧,但一般认为,与人体分离后的组织和器官为“物”。基于知情同意的人格保护模式可以有效地保护人体组织提供者就组织的分离、使用和处置进行控制的权利,能达到我国目前的财产保护学说所需要的效果。与各国所倡导的无偿捐赠模式一致,应得到优先考虑。本文主张基于知情同意的人格保护和无偿捐赠并不排斥人体组织提供者就商业后续开发主张利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