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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法律解释作为民事司法过程中不可分割的司法活动,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重要研究领域,也是法律适用不可或缺的司法技术之一。民事法律解释一方面对民事法律的含义进行诠释,另一方面也对研究民事法律发展提供了的重要方法论依据。民事法律解释的目的和作用决定了民事法律解释必须遵循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整体性标准、文意与法意相统一标准以及历史与现实相统一标准。
【关键词】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标准
一、“民事法律解释”的概念界定及必要性分析
“法律解释”这一概念起源于“哲学解释”、“圣经解释。”“法律解释”是传统理论法学中的概念之一。“民事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分支,则指在特定的标准与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意思不明的民事法律词汇和立法旨意进行释明或者补充和修正存在缺陷和错误的民事法律的一系列民事法律活动的统称。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解释”建立在对民事法律词汇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以及揣测立法者的初衷的基础上,通过平衡社会利益(公共利益),进而明晰民事法律的涵义,并修正民事法律的理解上的错误。不可否认的是,“民事法律解释”能够为民事执法活动和民事司法活动提供较为具体的行为指引,是缓解成文法的抽象性与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之间冲突的桥梁;是治愈民事成文法滞后性,保障民事法律不断发展并及时查缺补漏的良药;是联结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并明确立法本意的重要手段;也是寻找民事裁判依据,增强判决说服力的有效途径。
一个国家在制定民事法律时,无法对一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详细得规定,再加上法律适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适用者对法律条文的认知也各有不同,这就使得民事立法总是伴有相对滞后的特点,也不可能做到详尽无遗,没有任何漏洞;相反,民事成文法律只能针对一部分已经广泛存在的民事关系作出原则性和概要性的规范。这时,依照特定的标准和方法的法律解释变得十分必要。
二、“民事法律解释”遵循的标准
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了“民事法律解释”制度。然而,对于“民事法律解释”应当遵循的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仍十分模糊。结合“民事法律解释”法学理论以及略微粗放的体例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民事法律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几点标准:
(一)“合法性”标准
在任何法治国家,民事法律活动都应当合乎法律,“民事法律解释”同样并无例外。“民事法律解释”的合法性标准,是指“民事法律解释”不应当与法治精神相背离,在寻求法治本意的动因下,做出符合民事法律条文本意的解释。在“合法性标准”的要求下,“民事法律解释”也应当遵循特定的权限与程序的制约。“民事法律解释”既然作为创造法律释义的技术手段,很难避免发生偏离条文本义的情形。因此,严格遵照《宪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民事法律解释”才能尽量避免过分扩张、缩小或改变条文本义,从而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理性”标准
合理性标准作为合法性标准的辅助性标准,也对合法性标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合理性标准要求“民事法律解释”应当适应“情理”、“公理”或适应普遍的常识,并符合人们公认的常理和常识的解释。此外,合理性标准还对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民事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具备“合法性”基础,因为法是大众理性的凝聚,而执法者和司法者所认定的“理”是因个人知识背景、知识结构和人生经历的不同而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①也就是说,合理性的存在也需要以合法性作为依托,没有合法性,合理性也将成为空谈。个人的“理”必须符合大众的“法”。其次,“社会公理”也对法律解释提出了要求,也就是说,法律的解释应该迎合普通民众所能够容忍的价值观。这是因为普通民众所崇尚的价值体系往往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社会普遍的价值观,法律解释满足这种“形式层面”的公平正义,也是十分难得和宝贵的(虽然,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的“公平正义”是否就是实质意义上的公正,这显然属于一个更加难以捉摸和需要反复论证的问题);再次,“民事法律解释”还应尊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这是由漫长历史沉淀所形成的,在人们长时间共同生产生活的积淀过程中,从而形成的秩序与习俗。最后,民事法律解释还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作指导,法律不是“独行客”,也不是“救世主”,它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共同承担起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三)“整体性”标准
民事法律体系具有强大的内在逻辑性,它是由一系列规则与原则构成的综合性系统。同样,我们也不可以将“民事法律的解释”作为单一或孤立的行为,否则民事法律的整体性与统一性将被破坏。整体性标准对“民事法律解释”首要的要求便是法律解释者应当在维护《宪法》的同时,尽量维护法制的统一。而且,在法律解释过程中,低位阶“民事法律解释”不应与高位阶的解释向违背。因为,如果“民事法律解释”与民事法律位阶的规定存在差距或者相差甚远,很显然,民事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又将遭到威胁和破坏;此外,对民事法律要素(“概念”、“规则”和“原则”)的解释也应当从整体性的角度出发,将这些要素置于民事法律系统中去理解和把握,使解释的内容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这些元素经过深层次的处理和整合,应当符合法律系统的要素要求。否则,就会成为“边角废料”。而针对特殊的民事法律的解释,则应放置于较高位阶的法律部门和整体法律体系中去理解和掌握。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效力构成体系中,仍以“由高到低”和“特殊服从一般”为准则。
(四)“文意与法意相统一”的标准
任何法律条文、国家政策亦或是行政法规都需要使用“文字”进行表达和记载的。“民事法律解释”的第一要务便是释义法条“文字”所蕴含的文字意思。但是,仅仅揭示法条的文意是不够的,还必须着重揭示法意,即通过文字表达和传播的立法意旨。②比如:某民事法律条文做出“任何车辆均不得在公园内通行”的规定,此时,如何认定“车辆”这一概念呢?假若单纯得从“车辆”的字面意思理解,那么一些小贩的手推车、儿童的玩具电动车或者具有动力系统的残疾人轮椅都有可能涵盖在其中,此时,我们就要从立法本意进行剖析,该法律规范的设置是以保护公园内游览者的安全为出发点,故而售货推车或是儿童用车便不应被包含在内。 (五)“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标准
任何法律条文、国家政策亦或是行政法规都是立法者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立法背景下制定和颁布。同样,“民事法律解释”也无法与具体的法律法规所紧密联系的立法背景、立法政策等诸多因素相分离。而且,“民事法律解释”在结合具体民事法律规范制定过程中的“审议记录”、“草案”、“国家政策”、“社会舆论”等等因素的时候,还应与同类型现行或废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比对研究。“民事法律解释”的目的并不仅仅是重现历史,还要与当代甚至将来的国情、社会相衔接,其效力也会随之延展。因此,“民事法律解释”还应充分考量现实因素和情势的变化。
三、民事法律解释标准的维护
法官在对民事法律的解释与适用过程中,通常会利用“三段论”的逻辑分析方法用以把握其标准,然而,“三段论”的逻辑分析方法需要以法律确定性和客观性为基础和前提。我们知道,法律的确定性总是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因此,许多法律问题并不是通过三段论法律的推理就可以解决的。所以说“概念和逻辑构成是民法解释的工具,亦是为使该解释正当化(说服人)而使用的逻辑手段。”近年来,有许多研究社会科学方法论和科学哲学的学者,都指出过法律学在方法论上的落后性。③当代社会,法律学渐渐得发展成一种经验科学。“民事法律解释”的诸多命题也都颇富“经验主义”色彩,可见,在运用“三段论”逻辑推演方法的同时,也可以利用对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提高“民事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故此,在民事法律解释标准的维护上,应该以三段论的逻辑的分析方法为基础,以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为补充。法官在充分尊重民事法律解释标准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作出解释,以作出公平、实质的民事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吴传毅.论法律解释及分类[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②张红艳.管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两个问题[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
③朱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救济制度之研究——从统一化解释的视角[D].硕博学位论文,2002.
参考文献:
[1]焦宝乾.法律论证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2][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M].李国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台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
[4]刘青峰.论审判解释[J].中国法学,2003(6).
[5]陈金钊.法律解释学的转向与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J].法学评论,2005.
[6]张志铭.关于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7.
【关键词】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标准
一、“民事法律解释”的概念界定及必要性分析
“法律解释”这一概念起源于“哲学解释”、“圣经解释。”“法律解释”是传统理论法学中的概念之一。“民事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分支,则指在特定的标准与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意思不明的民事法律词汇和立法旨意进行释明或者补充和修正存在缺陷和错误的民事法律的一系列民事法律活动的统称。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解释”建立在对民事法律词汇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以及揣测立法者的初衷的基础上,通过平衡社会利益(公共利益),进而明晰民事法律的涵义,并修正民事法律的理解上的错误。不可否认的是,“民事法律解释”能够为民事执法活动和民事司法活动提供较为具体的行为指引,是缓解成文法的抽象性与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之间冲突的桥梁;是治愈民事成文法滞后性,保障民事法律不断发展并及时查缺补漏的良药;是联结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并明确立法本意的重要手段;也是寻找民事裁判依据,增强判决说服力的有效途径。
一个国家在制定民事法律时,无法对一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详细得规定,再加上法律适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适用者对法律条文的认知也各有不同,这就使得民事立法总是伴有相对滞后的特点,也不可能做到详尽无遗,没有任何漏洞;相反,民事成文法律只能针对一部分已经广泛存在的民事关系作出原则性和概要性的规范。这时,依照特定的标准和方法的法律解释变得十分必要。
二、“民事法律解释”遵循的标准
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了“民事法律解释”制度。然而,对于“民事法律解释”应当遵循的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仍十分模糊。结合“民事法律解释”法学理论以及略微粗放的体例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民事法律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几点标准:
(一)“合法性”标准
在任何法治国家,民事法律活动都应当合乎法律,“民事法律解释”同样并无例外。“民事法律解释”的合法性标准,是指“民事法律解释”不应当与法治精神相背离,在寻求法治本意的动因下,做出符合民事法律条文本意的解释。在“合法性标准”的要求下,“民事法律解释”也应当遵循特定的权限与程序的制约。“民事法律解释”既然作为创造法律释义的技术手段,很难避免发生偏离条文本义的情形。因此,严格遵照《宪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民事法律解释”才能尽量避免过分扩张、缩小或改变条文本义,从而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理性”标准
合理性标准作为合法性标准的辅助性标准,也对合法性标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合理性标准要求“民事法律解释”应当适应“情理”、“公理”或适应普遍的常识,并符合人们公认的常理和常识的解释。此外,合理性标准还对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民事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具备“合法性”基础,因为法是大众理性的凝聚,而执法者和司法者所认定的“理”是因个人知识背景、知识结构和人生经历的不同而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①也就是说,合理性的存在也需要以合法性作为依托,没有合法性,合理性也将成为空谈。个人的“理”必须符合大众的“法”。其次,“社会公理”也对法律解释提出了要求,也就是说,法律的解释应该迎合普通民众所能够容忍的价值观。这是因为普通民众所崇尚的价值体系往往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社会普遍的价值观,法律解释满足这种“形式层面”的公平正义,也是十分难得和宝贵的(虽然,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的“公平正义”是否就是实质意义上的公正,这显然属于一个更加难以捉摸和需要反复论证的问题);再次,“民事法律解释”还应尊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这是由漫长历史沉淀所形成的,在人们长时间共同生产生活的积淀过程中,从而形成的秩序与习俗。最后,民事法律解释还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作指导,法律不是“独行客”,也不是“救世主”,它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共同承担起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三)“整体性”标准
民事法律体系具有强大的内在逻辑性,它是由一系列规则与原则构成的综合性系统。同样,我们也不可以将“民事法律的解释”作为单一或孤立的行为,否则民事法律的整体性与统一性将被破坏。整体性标准对“民事法律解释”首要的要求便是法律解释者应当在维护《宪法》的同时,尽量维护法制的统一。而且,在法律解释过程中,低位阶“民事法律解释”不应与高位阶的解释向违背。因为,如果“民事法律解释”与民事法律位阶的规定存在差距或者相差甚远,很显然,民事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又将遭到威胁和破坏;此外,对民事法律要素(“概念”、“规则”和“原则”)的解释也应当从整体性的角度出发,将这些要素置于民事法律系统中去理解和把握,使解释的内容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这些元素经过深层次的处理和整合,应当符合法律系统的要素要求。否则,就会成为“边角废料”。而针对特殊的民事法律的解释,则应放置于较高位阶的法律部门和整体法律体系中去理解和掌握。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效力构成体系中,仍以“由高到低”和“特殊服从一般”为准则。
(四)“文意与法意相统一”的标准
任何法律条文、国家政策亦或是行政法规都需要使用“文字”进行表达和记载的。“民事法律解释”的第一要务便是释义法条“文字”所蕴含的文字意思。但是,仅仅揭示法条的文意是不够的,还必须着重揭示法意,即通过文字表达和传播的立法意旨。②比如:某民事法律条文做出“任何车辆均不得在公园内通行”的规定,此时,如何认定“车辆”这一概念呢?假若单纯得从“车辆”的字面意思理解,那么一些小贩的手推车、儿童的玩具电动车或者具有动力系统的残疾人轮椅都有可能涵盖在其中,此时,我们就要从立法本意进行剖析,该法律规范的设置是以保护公园内游览者的安全为出发点,故而售货推车或是儿童用车便不应被包含在内。 (五)“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标准
任何法律条文、国家政策亦或是行政法规都是立法者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立法背景下制定和颁布。同样,“民事法律解释”也无法与具体的法律法规所紧密联系的立法背景、立法政策等诸多因素相分离。而且,“民事法律解释”在结合具体民事法律规范制定过程中的“审议记录”、“草案”、“国家政策”、“社会舆论”等等因素的时候,还应与同类型现行或废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比对研究。“民事法律解释”的目的并不仅仅是重现历史,还要与当代甚至将来的国情、社会相衔接,其效力也会随之延展。因此,“民事法律解释”还应充分考量现实因素和情势的变化。
三、民事法律解释标准的维护
法官在对民事法律的解释与适用过程中,通常会利用“三段论”的逻辑分析方法用以把握其标准,然而,“三段论”的逻辑分析方法需要以法律确定性和客观性为基础和前提。我们知道,法律的确定性总是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因此,许多法律问题并不是通过三段论法律的推理就可以解决的。所以说“概念和逻辑构成是民法解释的工具,亦是为使该解释正当化(说服人)而使用的逻辑手段。”近年来,有许多研究社会科学方法论和科学哲学的学者,都指出过法律学在方法论上的落后性。③当代社会,法律学渐渐得发展成一种经验科学。“民事法律解释”的诸多命题也都颇富“经验主义”色彩,可见,在运用“三段论”逻辑推演方法的同时,也可以利用对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提高“民事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故此,在民事法律解释标准的维护上,应该以三段论的逻辑的分析方法为基础,以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为补充。法官在充分尊重民事法律解释标准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作出解释,以作出公平、实质的民事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吴传毅.论法律解释及分类[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②张红艳.管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两个问题[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
③朱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救济制度之研究——从统一化解释的视角[D].硕博学位论文,2002.
参考文献:
[1]焦宝乾.法律论证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2][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M].李国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台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
[4]刘青峰.论审判解释[J].中国法学,2003(6).
[5]陈金钊.法律解释学的转向与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J].法学评论,2005.
[6]张志铭.关于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