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执行担保虽具有公权与私权行使的双重属性,与一般民事担保在法律性质上有所区别,但从法律后果上来看,若执行担保的保证人以自己的责任财产履行了保证责任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则赋予其向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提供担保的时间先后,以及各保证人间是否有意思联络,并不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