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土资源部门是管理国家自然资源的重要政府部门,行使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行政审核、审批、处置、登记、发证等职权。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 土地资源不断地升值,国土资源领域的职务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成为发生大案要案的重要领域。
为立足检察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当前在国土资源领域采取有利措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德安县检察院高举反腐利剑,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2006年以来共立案侦查国土部门违法犯罪案件4件4人,均为受贿大案。笔者通过对这几起案件的调查分析,现就国土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做以下粗浅分析。
一、立案查处国土领域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例一:德安县国土局原矿管股股长刘某、副局长曾某受贿案件。2004年至2005年间,全县矿山业主在更换年检证照时,按政策要求需提供矿山储量报告资料,为此,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此项业务介绍给具有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写,并由该单位收取一定费用。2004年年底犯罪嫌疑人刘某和曾某以帮该单位介绍了编制业务为由向其索贿2万元。2005年年底又索贿了3万元,共计5万元,由犯罪嫌疑人刘某和曾某2人私分,每人各分得2.5万元。
案例二:德安县国土局原副局长王某受贿案件。2004年至2005年,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任县国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购地及协调相关问题,收取他人好处费4.6万元。另在2006年,帮助他人将一块私人用地转变为商品房建设用地,并收取好处费2万元。
案例三:德安县国土局原局长桂某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桂某在担任县国土局局长期间,帮助某公司办理一宗土地的性质转换、证照办理以及少交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的工作,并从中收取该公司董事长所送的感谢费5万元人民币。
二、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单位领导或业务骨干。从立案查处的4位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1人为局长,2人为副局长,1人为股长,都是手中握有实权的单位领导或业务骨干,他们熟悉有关资料、程序、环节等,具有一定的建议权、审核权和决定权。因此容易在办理各项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从犯罪现象看,个别犯罪向群体性犯罪演变,容易发生窝案串案。部分国土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容易存在"案中还有案,一案有数人"的现象。有的是同一行贿人先后向多人行贿,有的是同一单位的多名领导相互勾结共同犯罪,还有的是内部人员上下串通,共同收受贿赂。如犯罪嫌疑人原副局长曾某和股长刘某的共同受贿案中,二人就是利用对方单位年检必须在他们手中逐级审查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对方的贿赂。
3、受贿形式逐渐向主动索贿转变。随着国家对土地资源的严格控制,需求的增长造成供需矛盾突出,土地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和身上的责任越来越重。有些用地单位和个人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来拉拢和腐蚀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人员。钱的诱惑使得他们禁不住利用手中权力从中收取好处费,并且受贿的手段从被动接受逐渐向主动索贿转变。如犯罪嫌疑人刘某和曾某在帮助他人介紹业务后,以此为理由直接向他人索要好处费。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有蔓延趋势,也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4、犯罪主体的年龄趋于中年化。查处的4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分布在41岁至55岁之间,他们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都比较丰富,人员关系和社会交往也较为复杂,均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经济负担相对较重的阶段,一旦被社会上的不良分子盯住他们手中的权力,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之下,如把握不住则很快就会被拉下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5、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在收受金钱贿赂后,他们往往不能够正确的履行职责,如犯罪嫌疑人桂某利用担任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转变土地性质、少交土地出让金等,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破坏了国土资源工作秩序,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国土资源系统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
1、思想原因:主要表现为法制观念淡薄。国土资源领域干部职工肩负的责任重大,在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与一些“有钱人”接触,看到别人发财,可能会觉得自己收入甚微,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时,一旦心理上失去平衡,头脑不清醒,容易丧失免疫力,失去平和的心态,最终去触犯法律,毁掉自身前途和家庭幸福。如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案发后,后悔不已,说当初看到有些人过着富足生活,神气活现的时候,心中不禁会生出几分羡慕,心想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了几十年,大小还是个干部,为什么还不如你?哪点儿比你差了?这样越想心中越不平衡,越想越觉得自己亏了,于是就想‘扭亏为盈’。他的这种思想反映了大多数作案人的犯罪心态。
2、制度原因:主要表现为单位监管不力,权力相对集中。虽然单位已制定了不少规章制度,表面上看比较规范和完善,但有些制度往往落实不到位,尤其是针对重要部门、关键人员如何正确履行权利,怎样加强监督制约不够,另外重要的工作岗位缺乏流动性,这样给有关人员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暗箱操作、收受贿赂提供了空间。如该县国土局的探矿权证年检、煤矿扩界、转变土地用途等权力大部分掌握在这几位犯罪嫌疑人手中,虽然发案单位已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表面上看比较规范和完善,但实际中难以落实到位,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度保障。
3、社会原因:主要表现为土地资源“内肥”,极易诱发职务犯罪案件。土地资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物质基础,一些投资商、开发商们为了取得土地的开发权、使用权和及时办理各种审批手续,采取吃请、送礼品、给好处费等各种方式,对手中掌管一些权力的国土工作人员进行腐蚀。使一些人员经不住诱惑,从而与他们相互勾结,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犯罪嫌疑人王某原来是一个工作成绩突出、严于律已的人,但在走上领导岗位后,与一些开发商接触较多,慢慢被这种所谓的朋友感情拉拢,思想发生动摇,放弃原则,甘心为其效力。结果行贿者的目的达到了,他也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加强国土资源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要想减少和遏制国土资源领域的职务犯罪现象,思想教育是基础,严格规范管理是重点,加强监督是关键。围绕其在教育、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笔者就如何预防方面特提出几点建议及对策:
1、以教育为基础,大力提高思想和法制观念。
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来源于违法人员本身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的质变。单位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在教育内容上突出教育重点和廉洁勤政的意识,经常性的去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思想道德水准,使他们能够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利,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职责。同时检察机关要结合所查办的典型案件,深入到案发单位开展好个案预防,进行现场教育,以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2、抓住重点环节岗位,深化源头预防。
针对案件易发、多发部位,找准预防工作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单位对于土地招拍挂等关键环节,要从完善机制、制度入手,建立集体决策等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职务行为的透明度。完善监督是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关键,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则容易导致权力集中,监督失位。要建立起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对在同一职位上任期较长的领导干部以及长期在审批和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或不定期交流,形成良性用人机制,实现用权有约束,行为有规范,真正从工作机制上形成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法治环境。
3、惩防并举,密切协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土部门与检察机关要密切协作,共同探索和创造预防工作新机制。一方面,检察机关要通过严肃查办和严厉打击国土系统的职务犯罪,形成打击声势,震慑犯罪,实现以打带防、以打促防的效果,从而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国土部门则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努力提高自身防范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双方要共同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经常互通信息,齐抓共管,落实防范措施,加强事前监督,做到“关口前移”,对一些违纪违法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提醒,防患于未燃,做到惩防并举,重在预防,从而促进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德安 330400)
为立足检察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当前在国土资源领域采取有利措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德安县检察院高举反腐利剑,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2006年以来共立案侦查国土部门违法犯罪案件4件4人,均为受贿大案。笔者通过对这几起案件的调查分析,现就国土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做以下粗浅分析。
一、立案查处国土领域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例一:德安县国土局原矿管股股长刘某、副局长曾某受贿案件。2004年至2005年间,全县矿山业主在更换年检证照时,按政策要求需提供矿山储量报告资料,为此,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此项业务介绍给具有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写,并由该单位收取一定费用。2004年年底犯罪嫌疑人刘某和曾某以帮该单位介绍了编制业务为由向其索贿2万元。2005年年底又索贿了3万元,共计5万元,由犯罪嫌疑人刘某和曾某2人私分,每人各分得2.5万元。
案例二:德安县国土局原副局长王某受贿案件。2004年至2005年,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任县国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购地及协调相关问题,收取他人好处费4.6万元。另在2006年,帮助他人将一块私人用地转变为商品房建设用地,并收取好处费2万元。
案例三:德安县国土局原局长桂某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桂某在担任县国土局局长期间,帮助某公司办理一宗土地的性质转换、证照办理以及少交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的工作,并从中收取该公司董事长所送的感谢费5万元人民币。
二、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单位领导或业务骨干。从立案查处的4位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1人为局长,2人为副局长,1人为股长,都是手中握有实权的单位领导或业务骨干,他们熟悉有关资料、程序、环节等,具有一定的建议权、审核权和决定权。因此容易在办理各项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从犯罪现象看,个别犯罪向群体性犯罪演变,容易发生窝案串案。部分国土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容易存在"案中还有案,一案有数人"的现象。有的是同一行贿人先后向多人行贿,有的是同一单位的多名领导相互勾结共同犯罪,还有的是内部人员上下串通,共同收受贿赂。如犯罪嫌疑人原副局长曾某和股长刘某的共同受贿案中,二人就是利用对方单位年检必须在他们手中逐级审查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对方的贿赂。
3、受贿形式逐渐向主动索贿转变。随着国家对土地资源的严格控制,需求的增长造成供需矛盾突出,土地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和身上的责任越来越重。有些用地单位和个人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来拉拢和腐蚀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人员。钱的诱惑使得他们禁不住利用手中权力从中收取好处费,并且受贿的手段从被动接受逐渐向主动索贿转变。如犯罪嫌疑人刘某和曾某在帮助他人介紹业务后,以此为理由直接向他人索要好处费。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有蔓延趋势,也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4、犯罪主体的年龄趋于中年化。查处的4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分布在41岁至55岁之间,他们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都比较丰富,人员关系和社会交往也较为复杂,均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经济负担相对较重的阶段,一旦被社会上的不良分子盯住他们手中的权力,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之下,如把握不住则很快就会被拉下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5、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在收受金钱贿赂后,他们往往不能够正确的履行职责,如犯罪嫌疑人桂某利用担任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转变土地性质、少交土地出让金等,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破坏了国土资源工作秩序,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国土资源系统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
1、思想原因:主要表现为法制观念淡薄。国土资源领域干部职工肩负的责任重大,在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与一些“有钱人”接触,看到别人发财,可能会觉得自己收入甚微,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时,一旦心理上失去平衡,头脑不清醒,容易丧失免疫力,失去平和的心态,最终去触犯法律,毁掉自身前途和家庭幸福。如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案发后,后悔不已,说当初看到有些人过着富足生活,神气活现的时候,心中不禁会生出几分羡慕,心想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了几十年,大小还是个干部,为什么还不如你?哪点儿比你差了?这样越想心中越不平衡,越想越觉得自己亏了,于是就想‘扭亏为盈’。他的这种思想反映了大多数作案人的犯罪心态。
2、制度原因:主要表现为单位监管不力,权力相对集中。虽然单位已制定了不少规章制度,表面上看比较规范和完善,但有些制度往往落实不到位,尤其是针对重要部门、关键人员如何正确履行权利,怎样加强监督制约不够,另外重要的工作岗位缺乏流动性,这样给有关人员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暗箱操作、收受贿赂提供了空间。如该县国土局的探矿权证年检、煤矿扩界、转变土地用途等权力大部分掌握在这几位犯罪嫌疑人手中,虽然发案单位已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表面上看比较规范和完善,但实际中难以落实到位,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度保障。
3、社会原因:主要表现为土地资源“内肥”,极易诱发职务犯罪案件。土地资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物质基础,一些投资商、开发商们为了取得土地的开发权、使用权和及时办理各种审批手续,采取吃请、送礼品、给好处费等各种方式,对手中掌管一些权力的国土工作人员进行腐蚀。使一些人员经不住诱惑,从而与他们相互勾结,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犯罪嫌疑人王某原来是一个工作成绩突出、严于律已的人,但在走上领导岗位后,与一些开发商接触较多,慢慢被这种所谓的朋友感情拉拢,思想发生动摇,放弃原则,甘心为其效力。结果行贿者的目的达到了,他也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加强国土资源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要想减少和遏制国土资源领域的职务犯罪现象,思想教育是基础,严格规范管理是重点,加强监督是关键。围绕其在教育、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笔者就如何预防方面特提出几点建议及对策:
1、以教育为基础,大力提高思想和法制观念。
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来源于违法人员本身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的质变。单位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在教育内容上突出教育重点和廉洁勤政的意识,经常性的去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思想道德水准,使他们能够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利,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职责。同时检察机关要结合所查办的典型案件,深入到案发单位开展好个案预防,进行现场教育,以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2、抓住重点环节岗位,深化源头预防。
针对案件易发、多发部位,找准预防工作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单位对于土地招拍挂等关键环节,要从完善机制、制度入手,建立集体决策等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职务行为的透明度。完善监督是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关键,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则容易导致权力集中,监督失位。要建立起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对在同一职位上任期较长的领导干部以及长期在审批和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或不定期交流,形成良性用人机制,实现用权有约束,行为有规范,真正从工作机制上形成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法治环境。
3、惩防并举,密切协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土部门与检察机关要密切协作,共同探索和创造预防工作新机制。一方面,检察机关要通过严肃查办和严厉打击国土系统的职务犯罪,形成打击声势,震慑犯罪,实现以打带防、以打促防的效果,从而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国土部门则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努力提高自身防范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双方要共同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经常互通信息,齐抓共管,落实防范措施,加强事前监督,做到“关口前移”,对一些违纪违法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提醒,防患于未燃,做到惩防并举,重在预防,从而促进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德安 33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