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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rn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到期时公司虽同意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也不变,但是以我的年龄偏大、工作效率下降等理由,提出将我的工资由原来的6600元降低至6000元.我认为自己在该公司工作多年,对公司有贡献,公司不能因为我年龄偏大就降低待遇.请问,我能主张“原岗原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