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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06年第82号第44章和94章)备注解释
2006年11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公告2006年第82号),其中第44章和94章涉及到木材制品加工贸易,商务部就此作出备注解释。
问: 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06)139号文件中规定“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因木筷没有退税,肯定应该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但82号文件却对木筷提出了新的注释:“上述4407-4421产品使用进口木材的除外”,这样一来,木筷又实际上可以恢复加工贸易了。两个文件精神相互抵触,到底如何理解?
答:关于财税[2006]139号、财税[2006]145号和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最新发布的2006年第82号公告之间关系的问题。
2006年9月15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6]139号),是取消、降低和提高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不是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139号”文中已经明确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145号”文是财政部等部门汇总列明了以前所有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及对个别取消、降低退税率商品的修改,是“139号”文的补充。11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2006年第82号公告,确定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因此,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此公告规定为准。
目前,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可归纳在三个公告中,即2005年第105号、2006年第63号和2006年82号公告。不开展加工贸易的,不受此目录的限制。
问:竹筷没有取消退税,为什么也列入了82号文件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竹筷是国家鼓励发展的商品,不应与木材制品同等对待。
答:关于木材制品加工贸易(第44章和94章)备注解释。
由于我国森林覆盖面积小,木材资源短缺,因此国家不鼓励木材及产品的大量出口。备注中“使用进口木材的除外”,是指对使用国产木材、保税进口其它料件(如金属件、漆、胶等),出口各种列入税号的商品,不得开展加工贸易,而使用进口木材做成相关木制品出口,则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行。
关于竹筷加工贸易。竹子是中国产的,是竹筷的主要原料或惟一原料,不存在加工贸易政策支持的必要。因此,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
问:如果从事家具加工贸易,主要生产第94章家具出口,全部使用进口木材,按照商务部82号文件规定可否能继续从事家具加工贸易?能否继续保税进口木材?
答:94章家具使用进口木材的加工贸易类商品不在禁止范围之内。这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中有明确规定。据此,可以继续从事家具加工贸易。
问:商务部有否规定从事94章家具的加工贸易,进口木材时需征税进口吗?
答:《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有关关税征管事宜,请咨询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海关总署(010-65194114)。
2006年11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公告2006年第82号),其中第44章和94章涉及到木材制品加工贸易,商务部就此作出备注解释。
问: 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06)139号文件中规定“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因木筷没有退税,肯定应该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但82号文件却对木筷提出了新的注释:“上述4407-4421产品使用进口木材的除外”,这样一来,木筷又实际上可以恢复加工贸易了。两个文件精神相互抵触,到底如何理解?
答:关于财税[2006]139号、财税[2006]145号和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最新发布的2006年第82号公告之间关系的问题。
2006年9月15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6]139号),是取消、降低和提高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不是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139号”文中已经明确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145号”文是财政部等部门汇总列明了以前所有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及对个别取消、降低退税率商品的修改,是“139号”文的补充。11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2006年第82号公告,确定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因此,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此公告规定为准。
目前,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可归纳在三个公告中,即2005年第105号、2006年第63号和2006年82号公告。不开展加工贸易的,不受此目录的限制。
问:竹筷没有取消退税,为什么也列入了82号文件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竹筷是国家鼓励发展的商品,不应与木材制品同等对待。
答:关于木材制品加工贸易(第44章和94章)备注解释。
由于我国森林覆盖面积小,木材资源短缺,因此国家不鼓励木材及产品的大量出口。备注中“使用进口木材的除外”,是指对使用国产木材、保税进口其它料件(如金属件、漆、胶等),出口各种列入税号的商品,不得开展加工贸易,而使用进口木材做成相关木制品出口,则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行。
关于竹筷加工贸易。竹子是中国产的,是竹筷的主要原料或惟一原料,不存在加工贸易政策支持的必要。因此,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
问:如果从事家具加工贸易,主要生产第94章家具出口,全部使用进口木材,按照商务部82号文件规定可否能继续从事家具加工贸易?能否继续保税进口木材?
答:94章家具使用进口木材的加工贸易类商品不在禁止范围之内。这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中有明确规定。据此,可以继续从事家具加工贸易。
问:商务部有否规定从事94章家具的加工贸易,进口木材时需征税进口吗?
答:《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有关关税征管事宜,请咨询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海关总署(010-6519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