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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期现代化启动时 ,由于资本原始积累不充分 ,为了吸引民间投资创办近代企业 ,清政府给予某些洋务民用企业及部分商办企业以垄断性质的“专利”特权 ,又规定官私资本自入股之日起 ,企业无论盈亏都必须支付股东类似贷款利息的“官利”。专利制度和官利制度对中国早期的现代化建设的确具有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但又阻碍了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体现了中国近代社会的过渡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