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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缺乏依法治国的经验,因此在建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问题上借鉴了前苏联的法律体系。而在刑法学中,最基础的问题就是犯罪的构成理论问题。在犯罪的构成要件问题上,我国采取的是苏俄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我国学者所追捧。但是随着法学理论的进步和法律实践的检验,开始认识到以德日为代表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更具有合理性。在本文中,笔者将对三阶层犯罪体系的合理性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