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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强势文化产业的挑战和国内文化需求的提升,在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势下推进文化产业制度建设,已成为文化产业飞跃的必然诉求。而文化产业制度由于其解放文化生产力和重建文化生产关系的要义而又具有了重大现实意义。如何保护文化产业制度权利形态。如何推动文化产业制度的持续创新等问题势必成为一项现实的战略性课题。在智力资源领域,基于产业文化制度的不同客体属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权利形态,即“集体产权”的知识产权和“集体人权”的文化权利。本文从对陕西文化产业问题原因的制度学分析出发,以客体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