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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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清理企业债务,推动企业再生的市场化、法治化机制,在救助有继续经营可能的企业的同时,兼顾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多方面利益,出资人权益调整制度是破产重整程序独有的制度,然而,实践表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短板。在重整制度框架下,出资人被视为对企业陷入破产状态的责任人,少有机会参与到重整程序中,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难以同步地、同质量地、同程度地获取债务人企业现实经营状况、企业资产状况等一手信息,难以调动出资人参与重整程序的积极性,形成促进企业再生的合力,最终只能依靠管理人等外部力量斡旋推动,在出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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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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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清理企业债务,推动企业再生的市场化、法治化机制,在救助有继续经营可能的企业的同时,兼顾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多方面利益,出资人权益调整制度是破产重整程序独有的制度,然而,实践表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短板。在重整制度框架下,出资人被视为对企业陷入破产状态的责任人,少有机会参与到重整程序中,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难以同步地、同质量地、同程度地获取债务人企业现实经营状况、企业资产状况等一手信息,难以调动出资人参与重整程序的积极性,形成促进企业再生的合力,最终只能依靠管理人等外部力量斡旋推动,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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