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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冥婚习俗在我国产生并流传已久,多分布于我国山西、陕西、河南等内陆省份,以及广东和东南沿海地区,作为一种影响广泛的传统习俗,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变迁。本文试图通过对山西冥婚现象的研究,探究其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冥婚;发展原因;影响
一、冥婚概说
冥婚起源众说纷纭,但众多说法中笔者认同冥婚从商就已形成一说。据考证冥婚始于“殉葬”,古代君王去世皆须活人殉葬,这便是冥婚最早的雏形。《墨子·节葬》记载“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随着时代进步,人们思想意识开始觉醒,以活人殉葬之俗逐渐遭遇抵制,但人们对于灵魂不灭的信仰始终存在,于是以陶俑殉葬和冥婚两种形式应运而生,秦始皇的兵马俑就是陶俑殉葬的典型,而“冥婚”一词的出现已是唐代。
冥婚从起源开始就受到儒家思想的批判,儒家重视婚礼,认为冥婚的形式不符合婚礼的特定程序,其次冥婚无子嗣,无法达到婚姻下承子嗣的目的,因此是对婚礼的亵渎。然而冥婚是联系着民众情感,伴随着人们的真实需求产生的,并非统治阶层一声令下就能轻易禁止的风俗,因此魏晋至唐代上层社会一直流行着冥婚之俗,尤其唐代的史料中关于冥婚的记载明显增多,与之相关的文学作品也逐渐增多,这一习俗在当时已基本被大众接受,此后宋元两代一度消沉,直至明清时期又开始传播开来,如今这一习俗也普遍存在于我国内陆及沿海城市。
二、山西冥婚概说
山西位于太行山以东,徐珂的《清稗类钞》中关于冥婚的记载说到,“此风以山右为盛”指的就是山西。山西地处我国内陆,古老的黄河流经境内,使这片土地蒙上人类文明的面纱,在经过漫漫历史的熏陶之后,仍然较完整的保存了中华文化的韵味,一些传统更是流传并沿用至今。
山西的冥婚伴随着中国传统文化的产生而出现,跟随时代的变化其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纵观历史上山西存在的冥婚现象,其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双方于婚期前双双不幸去世,双方家人替其履行婚约,以生者婚礼为标准,以死者牌位为代替物,如约举行婚礼结为夫妻,得到生者所处社会的认可,之后进行合葬;
(二)双方已定婚约,一方不幸去世,另一方将其牌位迎回家中供奉,若女子去世,则男方取其牌位供于家中,将其奉为正室,随后可再娶她者为妻,若男子去世,则女子按照婚约去往男方家中守孝,终身不再嫁于他人;
(三)婚期前男子突然病重,要求提前完婚,以期对其病情好转有所帮助,俗称“冲喜”。
(四)父母待未婚早逝的子女成年后,通过“鬼媒人”为子女觅得一位年龄相仿且同样未婚的异性尸骨,将两具尸骨葬于同一个墓穴,为之举办冥婚。
《广灵县志》记载:“新中国建立后,婚龄法定,婚姻新旧参半,但个人意愿基本成为婚姻成败的关键,婚礼程度大为简化。未婚女子死后不扎女坟,一般均须冥婚。”建国初期国家明令禁止一切封建迷信活动,加上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人们的温饱都成问题,冥婚自然消歇了一段时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人们生活水平开始提高,冥婚于是又开始繁盛。如今在山西境内仍然普遍存在着冥婚现象,人们只要经济能力允许,都会尽力为家中去世的未婚者寻觅“配偶”举行冥婚,以达到让家庭成员人生“圆满”的目的,经济能力实在不允许的人家只能不得已放弃。此时山西的冥婚早已摒弃其中有悖人伦的部分,尤其以活人参与冥婚的现象早已不存在,例如已有婚约但未成婚的男女双方其中一方死亡,双方自动取消婚约,不同以往定了婚约一辈子不能更改;又如“冲喜”现象如今已很难见到,除非两人特别恩爱,女方愿意嫁给一个将死之人,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笔者的几位受访者均表示没有见过。
三、冥婚的发展原因探析
笔者认为生者选择为未婚去世的亲人举办冥婚,除了表达对死者的追思以及弥补之情以外,其原因最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是人类长期以来对于灵魂不灭的信仰。当未成年人去世以后,在活着的人看来阴曹地府不会收留他们,因此他们的灵魂固然会变得不安分,四处游荡,用人类学家维克多·特纳的观点来讲,这时所谓的灵魂处于“阈限”状态,没有规则可以约束的了他们,因此活着的人们会产生恐惧心理,急于采取一种措施使这些飘荡的灵魂能得以约束,从而在慰藉未婚早逝的亲人的同时,使活人的世界得以安宁。
其二是传统的宗族观念的直接影响。在以山西为代表的传统思想影响较深的地方,都有着一套严格的宗族规则和观念,例如在山西,未成年死亡的人不会被列入族谱,且未举行婚礼的人是不能有子嗣的,因此对于未婚去世的人,家人也无法为其过继子嗣,使家族的香火得以延续,且家族生命的延续对他们来说是等大事,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也是对中国传统宗族观念的真实反映。而冥婚的形式则可以同时解决以上两个问题,过世的女子通过冥婚可以进入男方家族的族谱,享受后世家族成员的香火供奉,男子只要通过冥婚,即便事实上他生前没有子嗣,家人也可以替其过继子嗣,使其享受后代香火供奉的同时,家族的生命也得以延续。
其三,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推崇事死如生,《荀子·礼论》有云“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事死如生,事亡如存,终始一也”,因此未婚去世的人会被当作活着的时候一样对待,到了适婚年龄家人会替其“择偶”完成终身大事,对活着的人来说,这象征着已故之人还是存在于家庭中的一员。这一观念不仅体现在冥婚,在山西的丧葬习俗中,人们往往会为已故之人准备成套的被褥、衣衫等为之“保暖”,还会烧纸做的房子、车子、金元宝等,尤其随着近年来生活水平的提高,仅上坟烧的纸制品种类都变得五花八门,甚至出现电视机、手机等,由此,当地“事死如生”观念的影响程度可见一斑。
四、冥婚产生的影响
冥婚的产生其实都是出于人们对传统思想的恪守,是活着的人对死去亲人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补偿,以此方式来换取自己所处社会的安稳和平,此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一部分人不必要的恐惧心理,维护了社会环境的相对稳定,同时这一风俗的保留也不失为我们研究传统文化的一种途径。但总有一部分人喜欢利用人的心理,他们想趁此机会从中赚取暴利,不惜触碰法律的底线,打听到哪里有未婚少女的孤坟就去偷偷将其挖出,卖给需要为亲人举办冥婚的人家,更有甚者不惜铤而走险,杀害少女只为得其尸体进行交易,恶劣行迹令人发指,最终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五、综述
冥婚的出现由来已久,从殉葬开始就已初见冥婚的雏形,经过漫长岁月的流逝和人类思想意识的觉醒,冥婚的形式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但究其根本还是传统观念的现代演变,它的存在也成为我们探究人类文化变迁的活化石,我们不应作简单的二元判断,单方面的对它进行批评或支持,而应该从多角度客观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及必然性,从人类的社会实践中,探究其传统观念是如何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及文化变迁而变化的。
参考文献:
[1] 高洪兴.黄石民俗学论集[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158-159.
[2] 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78.
[3]齐涛主编.中国民俗通志·婚嫁志[M].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430-431.
[4] 姜成晋.广灵县志·民俗篇[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600.
[5] 黄景春.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兼与姚平教授商榷唐代冥婚问题[J].民间文化论坛,2005(5).
[6] 江林.冥婚考述[J].湖南大学学报,2000(1).
[7] 黄景春.从一篇东汉镇墓文看我國冥婚习俗[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9(6).
【关键词】:冥婚;发展原因;影响
一、冥婚概说
冥婚起源众说纷纭,但众多说法中笔者认同冥婚从商就已形成一说。据考证冥婚始于“殉葬”,古代君王去世皆须活人殉葬,这便是冥婚最早的雏形。《墨子·节葬》记载“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随着时代进步,人们思想意识开始觉醒,以活人殉葬之俗逐渐遭遇抵制,但人们对于灵魂不灭的信仰始终存在,于是以陶俑殉葬和冥婚两种形式应运而生,秦始皇的兵马俑就是陶俑殉葬的典型,而“冥婚”一词的出现已是唐代。
冥婚从起源开始就受到儒家思想的批判,儒家重视婚礼,认为冥婚的形式不符合婚礼的特定程序,其次冥婚无子嗣,无法达到婚姻下承子嗣的目的,因此是对婚礼的亵渎。然而冥婚是联系着民众情感,伴随着人们的真实需求产生的,并非统治阶层一声令下就能轻易禁止的风俗,因此魏晋至唐代上层社会一直流行着冥婚之俗,尤其唐代的史料中关于冥婚的记载明显增多,与之相关的文学作品也逐渐增多,这一习俗在当时已基本被大众接受,此后宋元两代一度消沉,直至明清时期又开始传播开来,如今这一习俗也普遍存在于我国内陆及沿海城市。
二、山西冥婚概说
山西位于太行山以东,徐珂的《清稗类钞》中关于冥婚的记载说到,“此风以山右为盛”指的就是山西。山西地处我国内陆,古老的黄河流经境内,使这片土地蒙上人类文明的面纱,在经过漫漫历史的熏陶之后,仍然较完整的保存了中华文化的韵味,一些传统更是流传并沿用至今。
山西的冥婚伴随着中国传统文化的产生而出现,跟随时代的变化其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纵观历史上山西存在的冥婚现象,其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双方于婚期前双双不幸去世,双方家人替其履行婚约,以生者婚礼为标准,以死者牌位为代替物,如约举行婚礼结为夫妻,得到生者所处社会的认可,之后进行合葬;
(二)双方已定婚约,一方不幸去世,另一方将其牌位迎回家中供奉,若女子去世,则男方取其牌位供于家中,将其奉为正室,随后可再娶她者为妻,若男子去世,则女子按照婚约去往男方家中守孝,终身不再嫁于他人;
(三)婚期前男子突然病重,要求提前完婚,以期对其病情好转有所帮助,俗称“冲喜”。
(四)父母待未婚早逝的子女成年后,通过“鬼媒人”为子女觅得一位年龄相仿且同样未婚的异性尸骨,将两具尸骨葬于同一个墓穴,为之举办冥婚。
《广灵县志》记载:“新中国建立后,婚龄法定,婚姻新旧参半,但个人意愿基本成为婚姻成败的关键,婚礼程度大为简化。未婚女子死后不扎女坟,一般均须冥婚。”建国初期国家明令禁止一切封建迷信活动,加上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人们的温饱都成问题,冥婚自然消歇了一段时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人们生活水平开始提高,冥婚于是又开始繁盛。如今在山西境内仍然普遍存在着冥婚现象,人们只要经济能力允许,都会尽力为家中去世的未婚者寻觅“配偶”举行冥婚,以达到让家庭成员人生“圆满”的目的,经济能力实在不允许的人家只能不得已放弃。此时山西的冥婚早已摒弃其中有悖人伦的部分,尤其以活人参与冥婚的现象早已不存在,例如已有婚约但未成婚的男女双方其中一方死亡,双方自动取消婚约,不同以往定了婚约一辈子不能更改;又如“冲喜”现象如今已很难见到,除非两人特别恩爱,女方愿意嫁给一个将死之人,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笔者的几位受访者均表示没有见过。
三、冥婚的发展原因探析
笔者认为生者选择为未婚去世的亲人举办冥婚,除了表达对死者的追思以及弥补之情以外,其原因最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是人类长期以来对于灵魂不灭的信仰。当未成年人去世以后,在活着的人看来阴曹地府不会收留他们,因此他们的灵魂固然会变得不安分,四处游荡,用人类学家维克多·特纳的观点来讲,这时所谓的灵魂处于“阈限”状态,没有规则可以约束的了他们,因此活着的人们会产生恐惧心理,急于采取一种措施使这些飘荡的灵魂能得以约束,从而在慰藉未婚早逝的亲人的同时,使活人的世界得以安宁。
其二是传统的宗族观念的直接影响。在以山西为代表的传统思想影响较深的地方,都有着一套严格的宗族规则和观念,例如在山西,未成年死亡的人不会被列入族谱,且未举行婚礼的人是不能有子嗣的,因此对于未婚去世的人,家人也无法为其过继子嗣,使家族的香火得以延续,且家族生命的延续对他们来说是等大事,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也是对中国传统宗族观念的真实反映。而冥婚的形式则可以同时解决以上两个问题,过世的女子通过冥婚可以进入男方家族的族谱,享受后世家族成员的香火供奉,男子只要通过冥婚,即便事实上他生前没有子嗣,家人也可以替其过继子嗣,使其享受后代香火供奉的同时,家族的生命也得以延续。
其三,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推崇事死如生,《荀子·礼论》有云“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事死如生,事亡如存,终始一也”,因此未婚去世的人会被当作活着的时候一样对待,到了适婚年龄家人会替其“择偶”完成终身大事,对活着的人来说,这象征着已故之人还是存在于家庭中的一员。这一观念不仅体现在冥婚,在山西的丧葬习俗中,人们往往会为已故之人准备成套的被褥、衣衫等为之“保暖”,还会烧纸做的房子、车子、金元宝等,尤其随着近年来生活水平的提高,仅上坟烧的纸制品种类都变得五花八门,甚至出现电视机、手机等,由此,当地“事死如生”观念的影响程度可见一斑。
四、冥婚产生的影响
冥婚的产生其实都是出于人们对传统思想的恪守,是活着的人对死去亲人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补偿,以此方式来换取自己所处社会的安稳和平,此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一部分人不必要的恐惧心理,维护了社会环境的相对稳定,同时这一风俗的保留也不失为我们研究传统文化的一种途径。但总有一部分人喜欢利用人的心理,他们想趁此机会从中赚取暴利,不惜触碰法律的底线,打听到哪里有未婚少女的孤坟就去偷偷将其挖出,卖给需要为亲人举办冥婚的人家,更有甚者不惜铤而走险,杀害少女只为得其尸体进行交易,恶劣行迹令人发指,最终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五、综述
冥婚的出现由来已久,从殉葬开始就已初见冥婚的雏形,经过漫长岁月的流逝和人类思想意识的觉醒,冥婚的形式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但究其根本还是传统观念的现代演变,它的存在也成为我们探究人类文化变迁的活化石,我们不应作简单的二元判断,单方面的对它进行批评或支持,而应该从多角度客观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及必然性,从人类的社会实践中,探究其传统观念是如何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及文化变迁而变化的。
参考文献:
[1] 高洪兴.黄石民俗学论集[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158-159.
[2] 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78.
[3]齐涛主编.中国民俗通志·婚嫁志[M].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430-431.
[4] 姜成晋.广灵县志·民俗篇[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600.
[5] 黄景春.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兼与姚平教授商榷唐代冥婚问题[J].民间文化论坛,2005(5).
[6] 江林.冥婚考述[J].湖南大学学报,2000(1).
[7] 黄景春.从一篇东汉镇墓文看我國冥婚习俗[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