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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理财尤其是个人理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作为金融机构,银行为客户提供各类理财服务,在个人理财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虽起步晚,但发展速度快,品种更新频率大。因此,我们应重视保护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
面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日趋发展壮大,针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保护却难以跟上发展潮流,我国仍缺乏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系统法律保护体系。因而,我们探讨研究我国上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问题是有必要的。
一、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概念
明确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之概念是建立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前提。美国《2010年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将消费者定义为:主要为了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任何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个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然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在内的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但银监会已然公开使用“消费者”一词,笔者认为,可借鉴国内外法律,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概念定义为:为生活需求或必要生产需求而选择购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社会个体成员。其内涵包括:第一,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银行所提供的理财服务;第二,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及形式多种多样,但由于该商品针对人群为社会个体,故而终究将回归于个人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消费者选择购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为了使其资产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最终是为了是其生活消费之需要;第三,购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主体是社会个人成员。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服务主体是个人,其消费主体也仅限于社会个体成员。
二、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现状
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隐私权难以保障: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购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时,需要填写提交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不仅关乎消费者个人隐私安全,而且关乎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对个人隐私权的系统保护体系,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屡遭侵害。具体表现为:
(一)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收集缺乏规范性
银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需要消费者提供大量个人信息,但对于如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收集那些个人信息缺乏规范。消费者购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时,一些银行不仅要求消费者提供自己的财产状况、职业状况等信用信息,还要求消费者提供学历状况、专业状况等与购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毫无关联的个人隐私。
(二)银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存在风险
银行对个人理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负有安全保管的义务,但部分银行未能建立起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机制,加大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三、完善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法律,我们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其发挥对保护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作用。
1.将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笔者认为应当将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明确归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概念,并设立专门章节规定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的具体范畴、权利、保护机构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具体内容,以确保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据可依。
2.明确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强调保护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在法律责任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下,对权益双方的举证责任承担等作出具体规定,务必要体现出对弱势一方消费者的保护。在充分考虑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自身专业知识薄弱、难以取证等因素的条件下,适当由银行承担证明自身不存在销售瑕疵的举证责任。
(二)完善银行监督管理机制
保护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目标之一。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督管理机制尚存在一些不足,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笔者认为完善银行监督管理机制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1.加强银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保障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知情权,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银行信息披露义务:首先,应强调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的全面性。银行对其个人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仅限于消费者购买个人理财产品之前与购买时,还应在购买完成后持续公开信息;其次,必须及时公布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信息,特别是可能影响消费者抉择及利益的信息。金融市场变化万千,信息是虚拟金融商品的灵魂,信息的及时性是保证消费者理性、正确进行金融交易的必备因素;再者,应细化银行的产品说明与风险提示义务。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者往往在销售时可以模糊风险提示,笔者认为应对银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的说明及风险提示义务做细致规定,对包括产品构成、风险性、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等方面强制要求银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予以具体说明。
2.强化银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购买银行时提供的大量个人信息及交易金融信息不仅关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安全,还关乎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制定专门规定,要求银行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随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其次,强制银行制定严格合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严格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保管;再者,加大违法惩罚力度,不仅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还应规定行政责任,必要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增加银行的违法成本,保障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利。
参考文献:
[1]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J].东方法学,2009年05期.
关键词: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
面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日趋发展壮大,针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保护却难以跟上发展潮流,我国仍缺乏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系统法律保护体系。因而,我们探讨研究我国上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问题是有必要的。
一、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概念
明确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之概念是建立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前提。美国《2010年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将消费者定义为:主要为了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任何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个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然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在内的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但银监会已然公开使用“消费者”一词,笔者认为,可借鉴国内外法律,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概念定义为:为生活需求或必要生产需求而选择购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社会个体成员。其内涵包括:第一,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银行所提供的理财服务;第二,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及形式多种多样,但由于该商品针对人群为社会个体,故而终究将回归于个人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消费者选择购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为了使其资产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最终是为了是其生活消费之需要;第三,购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主体是社会个人成员。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服务主体是个人,其消费主体也仅限于社会个体成员。
二、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现状
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隐私权难以保障: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购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时,需要填写提交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不仅关乎消费者个人隐私安全,而且关乎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对个人隐私权的系统保护体系,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屡遭侵害。具体表现为:
(一)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收集缺乏规范性
银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需要消费者提供大量个人信息,但对于如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收集那些个人信息缺乏规范。消费者购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时,一些银行不仅要求消费者提供自己的财产状况、职业状况等信用信息,还要求消费者提供学历状况、专业状况等与购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毫无关联的个人隐私。
(二)银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存在风险
银行对个人理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负有安全保管的义务,但部分银行未能建立起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机制,加大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三、完善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法律,我们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其发挥对保护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作用。
1.将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笔者认为应当将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明确归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概念,并设立专门章节规定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的具体范畴、权利、保护机构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具体内容,以确保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据可依。
2.明确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强调保护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在法律责任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下,对权益双方的举证责任承担等作出具体规定,务必要体现出对弱势一方消费者的保护。在充分考虑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自身专业知识薄弱、难以取证等因素的条件下,适当由银行承担证明自身不存在销售瑕疵的举证责任。
(二)完善银行监督管理机制
保护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目标之一。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督管理机制尚存在一些不足,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笔者认为完善银行监督管理机制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1.加强银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保障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知情权,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银行信息披露义务:首先,应强调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的全面性。银行对其个人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仅限于消费者购买个人理财产品之前与购买时,还应在购买完成后持续公开信息;其次,必须及时公布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信息,特别是可能影响消费者抉择及利益的信息。金融市场变化万千,信息是虚拟金融商品的灵魂,信息的及时性是保证消费者理性、正确进行金融交易的必备因素;再者,应细化银行的产品说明与风险提示义务。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者往往在销售时可以模糊风险提示,笔者认为应对银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的说明及风险提示义务做细致规定,对包括产品构成、风险性、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等方面强制要求银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予以具体说明。
2.强化银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购买银行时提供的大量个人信息及交易金融信息不仅关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安全,还关乎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制定专门规定,要求银行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随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其次,强制银行制定严格合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严格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保管;再者,加大违法惩罚力度,不仅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还应规定行政责任,必要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增加银行的违法成本,保障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利。
参考文献:
[1]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J].东方法学,2009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