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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大的实践问题.尽管法院拥有改变指控罪名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但是其不仅违背了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原则,而且正侵蚀和扼杀中国刚刚起步的刑事辩护制度.本文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提出一个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