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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强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而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有权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等“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