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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法律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离不开法律,法律要为经济增长“保驾护航”。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法律必须得到公平、公正地执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增长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3-00000-02
一、前言
根据对20世纪90年代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大量证据的研究,人们发现了一个普遍性的新问题,即由国家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无论是从短期看,还是从长期考虑,绩效都比较差。
冷战结束后,经济全球化势头强劲,发展成为全球性的主题。跨国资本在全世界流动,欠发达国家通过改革和吸引外资来谋求发展,国际经济组织则以法治和良治为援助的条件。
随着发展中国家市场改革的推进,对运作良好的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的需求变得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司法部门无力在市场体制下促进私人部门的发展。世界银行的商业调查(1993年和1999年)显示,司法制度的缺失被认为是制约私人部门发展的第三大因素一一位居前两位的是通货膨胀和基本基础设施的不足。一个有效率的司法制度应该包括如下关键要素:法院内相对可预见的结果;公众对法院的易接近性一一不管收入水平如何;案件处置有一个合理的时间;法院能够提供充足的补救措施。
二、市场经济、法治与经济增长
根据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 North)所说的传统,市场可以被视为一种制度机制(即行为规则的相互作用的制度),在这种机制内,参与者交换其权利和义务。
许多学者对可靠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决策之间的联系做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例如Bascaglia,Ratliff,and Cooter,1997),就是法和法律程序是如何影响经济增长与发展的。
在商品经济产生之前,人们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血源关系、宗法关系、社会习惯以及伦理道德,法律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工具和手段。
市场经济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一种好的市场经济需要相应的法治环境,法治越健全,市场经济就越发达。法律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离不开法律,法律要为经济增长“保驾护航”。“在专制制度下国王就是法律,而在自由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
当社会交往的性质和范围由于新的人口、技术、经济和政治力量的出现而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增加了对司法服务的需求的时候,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司法制度仍然处于失调的状态。发展中国家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经济改革,甚至有些发展中国家目前可能正处在亚当·斯密两百多年前就预见到的法律革命的边缘。正如巴斯卡哥利亚和多明哥(Buscaglia and Domingo,1997)所声称的,由于民主化、城市化以及市场改革的推进所导致的社会交往复杂性的增加,整个地区对争端解决服务产生了额外的需求。此外,随着大部分经济交易从国家的公共行政领域转移到市场领域,私人部门要求更好地界定权利和义务——这种需求是前所未有的。因此,私营部门主导的经济发展首先需要一套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例如,在阿根廷将其国有企业的大部分私有化之后,它才开始质疑导致私有化后缺乏竞争和严重的市场扭曲的法律环境问题(Ratliff and Fontain,1990,1993)。
缺乏可预见的财产权会影响私营企业的经济行为,从而影响储蓄、投资和经济增长。对同一财产权不断重复的、未预料的、多种类的、高额的税收严重打击了人们从事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不清晰的合同责任、法律应用的不一致,加上腐败以及特定的监管使得财产权没有保障,导致市场交易成本不断增加。只有当法律和规则反映人们的实际情况,社会交往的交易成本才能降低,提高效率的趋势才能出现。在迪·索托(1997)看来,全世界许多非正式部门的规模是与法律和法规未能包含社会实际的方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按照哈耶克(Hayek,1973)的理论,我们认为市场的参与者对信息的需要源自社会复杂性的增加,这需要公共政策通过将地方规范包含在内而使立法过程分散化,以此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巴斯卡哥利亚和赖特利夫(1997)以及库特(1996b,148)认为,“效率要求采纳和应用商业领域的习惯比对商业领域的监管更加重要”。
然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司法部门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案件积压、结案延迟和系统性腐败的困扰。正如许多民意测验所显示的,这导致了私人部门和整个公共部门对司法制度的极度不信任(Buscaglia, Ratliff and Dakolias,1995 ),而且,司法还会影响到私人的投资行为在缺少公正的、有效率的司法的情况下,那些互利的交易只能依赖于原有的信誉,交易也只能在当事人彼此了解的情况下进行。缺少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不确定性妨碍了许多潜在的互利交易的开展。
发展中国家的结案延迟和案件积压这两个问题变得越来越糟糕,案件积压和结案延迟是由下列因素导致的:结案延迟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从供给一方看,缺乏资源或者存在程序上的缺陷,个人和企业都认为,为了激励包括法官在内的法院工作人员(加快)处理案件,贿赂是必不可少的,否则,案件的裁决将遥遥无期(Buscaglia,1998b);从需求一方看,法律实施中的模糊性导致了过多的诉讼(Bsucaglia and Ulen,1997),法律空泛的措辞为官僚的自由处决权留下了广阔的空间,越来越多的结案延迟、案件积压以及对法院结果预期的不确定性使司法的功能大打折扣。司法部门面临着几个障碍,包括司法部门的功能紊乱、缺乏透明度以及系统性的腐败(这是一种直觉但通常是事实)。大多数法院的潜在“当事人”不愿意把他们的争议带到法院上,是由于他们认为司法制度低效、不确定并且成本过高(或“质量糟糕”)。
在时间和成本上升的情况下,人们减少了诉讼,从而不再通过法院制度来申诉他们的冤屈。巴斯卡哥利亚(1996)结果也证实了迪·索托(1989)关于秘鲁非正式法院的描述,那里的人们不再求助于正式的法院制度,而是通过邻居委员会解决他们的争议。司法危机第一次在正式文献中得到准确确认(Buscaglia ,1996; Buscaglia , Ratliff and Dakolias,1995)。具体地说,司法危机开始于一点,即案件积压、结案延迟和贿赂盛行增加了使用司法制度的(隐性或显性)成本,当成本过高时,人们开始限制自己对司法制度的使用。现有司法服务的问题使得人们更愿意选择其他的机制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发展中国家有通过某种形式的妥协来解决问题的悠久传统。“只有当通过其他手段收回债务的可能性几乎都没有了的时候,人们才会提起诉讼……”。 发展中国家要想加强和巩固它们的民主制度和经济改革,就需要发展一套能反映今天的社会规范的法律体系。这样的一套法律体系应该能够允许私人公民在不危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他们自己的规则来解决他们的争议,在这样的背景下,私人争议解决机制——比如调解、调停、仲裁、协商以及社区委员会——的出现和扩展,标志着法律体系在民主巩固的进程中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三、对中国的启示
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诸如“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等,都是对原有法律法规的重大突破。
但是,由于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国的特权与等级观念根深蒂固,以及包括户籍制度、行政级别制度在内的社会管理制度,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分割,壁垒森严,整个社会行政化现象明显,缺少独立执法与公正司法制度环境,中国的法官很难独立于当地政府——给他们发工资,很难保证他们的裁决能得到执行——不管裁决是针对国家的还是针对其他部门的,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不能充分有效地得到发挥。
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普遍存在。政府该管的事情管不好,不该管的事情却处处插手,书记代替市长,市长代替市场,权力超越法律,“潜规则”无处不在,经济行为行政化,法律程序形式化,政府大包大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重复投资、豆腐渣工程遍地都是,政府对市场活动施加种种限制,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不断上升。另一方面,法治的缺位,也使掌握了巨大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普遍处于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的腐败风险之中。
由于政府掌握各种资源,市场主体要么无所作为,要么官商勾结,一旦环境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就有可能被引爆,使市场主体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受到冲击,财富积累越多,这种不确定性冲击所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短期行为就会越严重,严重影响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
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使政府成为一个守法的政府、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
四、政策建议
人类历史上有法律无法治的情况比比皆是,中国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但是,真正得到执行的确实不容乐观,这种情况与中国的体制不无关系。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来解释和实施法律,立法是毫无意义的。对法律连贯一致的解释和实施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制度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企业和公众可以评估经济决策的长期后果。
随着中国的民主化、城市化的扩展以及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都对司法服务和法治产生了额外的需求,这些变化增加了社会交往的复杂性,从而使得私人和公共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进变得更为必要。此外,大多数经济交易从公共行政领域转向市场领域,使得私人部门对更好地界定权利和义务产生了空前的需求。
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必须:1.确立社会经济互动的标准的规则;2.制定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相互交往的规则;3.通过法院执行这些规则;4.解决个人和团体之间的冲突。正如库特(Cooter,1996,2-3)在一份开创性的研究中所阐述的那样,“如果经济法不适应经济体系,预期就会相互矛盾,合作就很困难,争端就会消耗资源。相反,如果经济法适应经济体系,人们会相互合作,协调他们的预期,有效地、创造性地利用资源”。 司法制度包括解释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所有机制,它是一个主要的桥梁;通过它.人们可以感觉到法律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具休而言,司法部门在经济制度中最重要的生产性活动是:1.解决冲突;2.维护正义的原则;3.惩罚违法行为。所有这些作用对于增加公平性和可预见性,进而减少社会交往中的不确定性和降低市场的交易费用都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简介:商建初(1965-),男,汉族,浙江绍兴人,学士,浙江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增长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3-00000-02
一、前言
根据对20世纪90年代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大量证据的研究,人们发现了一个普遍性的新问题,即由国家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无论是从短期看,还是从长期考虑,绩效都比较差。
冷战结束后,经济全球化势头强劲,发展成为全球性的主题。跨国资本在全世界流动,欠发达国家通过改革和吸引外资来谋求发展,国际经济组织则以法治和良治为援助的条件。
随着发展中国家市场改革的推进,对运作良好的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的需求变得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司法部门无力在市场体制下促进私人部门的发展。世界银行的商业调查(1993年和1999年)显示,司法制度的缺失被认为是制约私人部门发展的第三大因素一一位居前两位的是通货膨胀和基本基础设施的不足。一个有效率的司法制度应该包括如下关键要素:法院内相对可预见的结果;公众对法院的易接近性一一不管收入水平如何;案件处置有一个合理的时间;法院能够提供充足的补救措施。
二、市场经济、法治与经济增长
根据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 North)所说的传统,市场可以被视为一种制度机制(即行为规则的相互作用的制度),在这种机制内,参与者交换其权利和义务。
许多学者对可靠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决策之间的联系做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例如Bascaglia,Ratliff,and Cooter,1997),就是法和法律程序是如何影响经济增长与发展的。
在商品经济产生之前,人们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血源关系、宗法关系、社会习惯以及伦理道德,法律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工具和手段。
市场经济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一种好的市场经济需要相应的法治环境,法治越健全,市场经济就越发达。法律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离不开法律,法律要为经济增长“保驾护航”。“在专制制度下国王就是法律,而在自由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
当社会交往的性质和范围由于新的人口、技术、经济和政治力量的出现而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增加了对司法服务的需求的时候,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司法制度仍然处于失调的状态。发展中国家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经济改革,甚至有些发展中国家目前可能正处在亚当·斯密两百多年前就预见到的法律革命的边缘。正如巴斯卡哥利亚和多明哥(Buscaglia and Domingo,1997)所声称的,由于民主化、城市化以及市场改革的推进所导致的社会交往复杂性的增加,整个地区对争端解决服务产生了额外的需求。此外,随着大部分经济交易从国家的公共行政领域转移到市场领域,私人部门要求更好地界定权利和义务——这种需求是前所未有的。因此,私营部门主导的经济发展首先需要一套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例如,在阿根廷将其国有企业的大部分私有化之后,它才开始质疑导致私有化后缺乏竞争和严重的市场扭曲的法律环境问题(Ratliff and Fontain,1990,1993)。
缺乏可预见的财产权会影响私营企业的经济行为,从而影响储蓄、投资和经济增长。对同一财产权不断重复的、未预料的、多种类的、高额的税收严重打击了人们从事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不清晰的合同责任、法律应用的不一致,加上腐败以及特定的监管使得财产权没有保障,导致市场交易成本不断增加。只有当法律和规则反映人们的实际情况,社会交往的交易成本才能降低,提高效率的趋势才能出现。在迪·索托(1997)看来,全世界许多非正式部门的规模是与法律和法规未能包含社会实际的方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按照哈耶克(Hayek,1973)的理论,我们认为市场的参与者对信息的需要源自社会复杂性的增加,这需要公共政策通过将地方规范包含在内而使立法过程分散化,以此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巴斯卡哥利亚和赖特利夫(1997)以及库特(1996b,148)认为,“效率要求采纳和应用商业领域的习惯比对商业领域的监管更加重要”。
然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司法部门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案件积压、结案延迟和系统性腐败的困扰。正如许多民意测验所显示的,这导致了私人部门和整个公共部门对司法制度的极度不信任(Buscaglia, Ratliff and Dakolias,1995 ),而且,司法还会影响到私人的投资行为在缺少公正的、有效率的司法的情况下,那些互利的交易只能依赖于原有的信誉,交易也只能在当事人彼此了解的情况下进行。缺少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不确定性妨碍了许多潜在的互利交易的开展。
发展中国家的结案延迟和案件积压这两个问题变得越来越糟糕,案件积压和结案延迟是由下列因素导致的:结案延迟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从供给一方看,缺乏资源或者存在程序上的缺陷,个人和企业都认为,为了激励包括法官在内的法院工作人员(加快)处理案件,贿赂是必不可少的,否则,案件的裁决将遥遥无期(Buscaglia,1998b);从需求一方看,法律实施中的模糊性导致了过多的诉讼(Bsucaglia and Ulen,1997),法律空泛的措辞为官僚的自由处决权留下了广阔的空间,越来越多的结案延迟、案件积压以及对法院结果预期的不确定性使司法的功能大打折扣。司法部门面临着几个障碍,包括司法部门的功能紊乱、缺乏透明度以及系统性的腐败(这是一种直觉但通常是事实)。大多数法院的潜在“当事人”不愿意把他们的争议带到法院上,是由于他们认为司法制度低效、不确定并且成本过高(或“质量糟糕”)。
在时间和成本上升的情况下,人们减少了诉讼,从而不再通过法院制度来申诉他们的冤屈。巴斯卡哥利亚(1996)结果也证实了迪·索托(1989)关于秘鲁非正式法院的描述,那里的人们不再求助于正式的法院制度,而是通过邻居委员会解决他们的争议。司法危机第一次在正式文献中得到准确确认(Buscaglia ,1996; Buscaglia , Ratliff and Dakolias,1995)。具体地说,司法危机开始于一点,即案件积压、结案延迟和贿赂盛行增加了使用司法制度的(隐性或显性)成本,当成本过高时,人们开始限制自己对司法制度的使用。现有司法服务的问题使得人们更愿意选择其他的机制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发展中国家有通过某种形式的妥协来解决问题的悠久传统。“只有当通过其他手段收回债务的可能性几乎都没有了的时候,人们才会提起诉讼……”。 发展中国家要想加强和巩固它们的民主制度和经济改革,就需要发展一套能反映今天的社会规范的法律体系。这样的一套法律体系应该能够允许私人公民在不危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他们自己的规则来解决他们的争议,在这样的背景下,私人争议解决机制——比如调解、调停、仲裁、协商以及社区委员会——的出现和扩展,标志着法律体系在民主巩固的进程中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三、对中国的启示
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诸如“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等,都是对原有法律法规的重大突破。
但是,由于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国的特权与等级观念根深蒂固,以及包括户籍制度、行政级别制度在内的社会管理制度,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分割,壁垒森严,整个社会行政化现象明显,缺少独立执法与公正司法制度环境,中国的法官很难独立于当地政府——给他们发工资,很难保证他们的裁决能得到执行——不管裁决是针对国家的还是针对其他部门的,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不能充分有效地得到发挥。
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普遍存在。政府该管的事情管不好,不该管的事情却处处插手,书记代替市长,市长代替市场,权力超越法律,“潜规则”无处不在,经济行为行政化,法律程序形式化,政府大包大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重复投资、豆腐渣工程遍地都是,政府对市场活动施加种种限制,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不断上升。另一方面,法治的缺位,也使掌握了巨大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普遍处于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的腐败风险之中。
由于政府掌握各种资源,市场主体要么无所作为,要么官商勾结,一旦环境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就有可能被引爆,使市场主体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受到冲击,财富积累越多,这种不确定性冲击所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短期行为就会越严重,严重影响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
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使政府成为一个守法的政府、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
四、政策建议
人类历史上有法律无法治的情况比比皆是,中国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但是,真正得到执行的确实不容乐观,这种情况与中国的体制不无关系。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来解释和实施法律,立法是毫无意义的。对法律连贯一致的解释和实施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制度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企业和公众可以评估经济决策的长期后果。
随着中国的民主化、城市化的扩展以及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都对司法服务和法治产生了额外的需求,这些变化增加了社会交往的复杂性,从而使得私人和公共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进变得更为必要。此外,大多数经济交易从公共行政领域转向市场领域,使得私人部门对更好地界定权利和义务产生了空前的需求。
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必须:1.确立社会经济互动的标准的规则;2.制定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相互交往的规则;3.通过法院执行这些规则;4.解决个人和团体之间的冲突。正如库特(Cooter,1996,2-3)在一份开创性的研究中所阐述的那样,“如果经济法不适应经济体系,预期就会相互矛盾,合作就很困难,争端就会消耗资源。相反,如果经济法适应经济体系,人们会相互合作,协调他们的预期,有效地、创造性地利用资源”。 司法制度包括解释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所有机制,它是一个主要的桥梁;通过它.人们可以感觉到法律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具休而言,司法部门在经济制度中最重要的生产性活动是:1.解决冲突;2.维护正义的原则;3.惩罚违法行为。所有这些作用对于增加公平性和可预见性,进而减少社会交往中的不确定性和降低市场的交易费用都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简介:商建初(1965-),男,汉族,浙江绍兴人,学士,浙江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