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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办发〔2013〕10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避灾安置场所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为受洪涝、风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众及外来人员,无偿提供临时性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为全面加强我省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