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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公司法第34条所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帐薄查阅权是一项法定的基础性权利,是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产物.股东帐薄查阅权对实现股东知情权有着特别的价值和意义,股东对此权利的享有是无差别的、全面的、全程的,公司负有提供方便的义务,法院应做好司法救济工作.但是,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善意性、合理具体性和直接相关性,而且还必须提供书面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