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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激增,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方式,其迅速便捷、体现效益的优越性愈发显现,但纠纷也大量出现。尤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贸易中,“罚金”一词的使用,违约金数额的过高和笼统,大多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判定为罚金而无效。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何订立好违约金条款,如何避免合同条款因违背各国的国内强行法而无效,那么掌握两大法系对违约金的规定和态度实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