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各国人民法》在正义理论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差别,因而被批评为在国内与国际正义问题上存在理论上的不一致。一些世界主义者就国际正义的承担主体、作为集体的各国人民能否与国内正义理论中的个人截然分开,如何看待各国人民间的差异和平等权,如何把罗尔斯国内正义上反自由至上主义的差别原则应用于国际正义,提出了自己的系统看法。罗尔斯本人对于此类批评也作过简要的答辩。这些有关国际正义的法理基础的争论和阐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