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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并不等同于信托法中的"受托责任"或"受托义务",无论是从信义义务的语义学解释,还是从信义义务的脉络流变来考察,信托法中的"受托责任"或"受托义务"只是信义义务的典型代表之一,信义义务涵盖所有的"类信托"领域,范围更广。严格意义上,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理论依据应是"事实上的信义关系"理论而非信托法中的"信托关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