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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公民人格权的定义出发 ,认为人格权同时存在于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中 ,具有双栖性 ,这种双栖性本身导致了人格权在公法和私法中不同的人格利益保护 (虽然人格利益的字面表述相同 )。同时也提出针对人格权的双栖性问题 ,人格权的保护不是单纯依靠公法或私法能解决的 ,而是应由公法、私法共同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