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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年前,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满怀憧憬却富于思辨地指出,未来人类社会最终解放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这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对自由的最为深切的召唤和呐喊。然而,长久以来,在中国社会,受误读和曲解最深的词语和概念,大概也莫过于自由了。人们每每提到自由或自由主义,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毛泽东的《反对自由主义》,以及毛泽东对“自由主义”的种种描述。似乎自由主义就是“取消思想斗争,主张无原则的和平”,就是“不要组织纪律”,“个人利益第一”。在有些人心目中,自由甚至等同于无政府主义的主张和要求。姑且不说作为一种政治思潮的自由主义究竟是何面目,单就自由本身的真相和实质而言,却并非如此。真正的自由,既与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毫无共同之处,也与哲学上所宣称的对真理已完全掌握的认识自由,以及对自然界已取得了完全胜利的行动自由,毫不相干。
首先,自由并非纪律的对立物,更非法律的对立物。自由绝非可以蔑视一切纪律和法律,绝非意味着为所欲为。如果人人可以为所欲为,那么自由也就结束了。因为人人可以利用这种为所欲为的“自由”妨碍他人实现自由。相反,自由是法律统治下的自由,是人人为了能够得到自由而人人甘于服从法律对自己的外部行为进行规范的自由。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任何人不得为之;法律未加禁止的领域,人人得以自由为之。没有法律,人们甚至无所适从,既不知道自己可以干什么,也不知道自己不应当干什么。因此,自由“主义”的自由,比任何其他主义更加需要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其次,自由也并非要把个人的利益凌驾于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之上。自由意味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意味着自己所珍视的权利,也充分尊重他人同样保有,并认为这种尊重是对自身权利的有力保障。不仅如此,自由还意味着始终抱持要与自己利益相背、意见相左的人一道共同生活的决心。
再次,自由还并非意味着否定一切秩序、一切权威,更非无政府主义的货色。自由本身就是一种秩序,即自由的“法治”的秩序。自由“主义”所反对的秩序和权威,仅仅是危害人类自由的秩序及其维护这种秩序的权威。
又次,自由“主义”更非所谓的无原则者。自由“主义”始终有自己明确而坚定的原则,即自由的原则。一切危害自由的制度、狂热和社会尝试,都为自由“主义”所坚决反对。自由“主义”甚至决不承认危害自由的“法律”为法律。
那么,自由的实质究竟何在呢?真正的自由是暴政和专制的对立物,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非法剥夺和侵犯的政治状态,即公民可以明显感觉到的“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生来具有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即生命、财产、自由表达思想和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人的自由的主体本质。没有自由就不成其为人。没有自由的意识,就根本不具备人的意识。“专制制度的惟一原则”,就是压制和剥夺人的自由本质,压制和剥夺人的自由意识,“使人不成其为人”。
正因为自由是人的本质,所以,自由决非是少数人饱食终日之余的奢求。自由是所有人的最后所有。人们什么都可以失去,就是不可以失去自由。人们什么都可以缺少,就是不可以缺少自由。失去工作,人们还可以重新寻找;失去住所,人们还可以随意流浪;失去友谊,人们还可以在这个世界独自行走;缺少金钱,人们至少还可以每天回到自己的家。然而,失去自由,人们就一无所有。人们不再可以随意享受每天的阳光,不再可以随意流浪,甚至不再可以随意支配自己的嘴巴和双手。失去自由的生命,是世上所能想像的最大的人生灾难、痛苦和悲剧。
也许,饥饿的时候,人们想得到的仅仅是面包;贫穷的时候,人们想得到的仅仅是金钱;失业的时候,人们想得到的仅仅是工作;孤独的时候,人们想得到的仅仅是友谊等。但是,一旦站在专制者的绞刑架下,人们惟一想得到的,将仅仅是自由。当一切的一切都被剥夺的时候,人们这才强烈地意识到,什么叫做自由,自由又是何等的珍贵。“不自由,毋宁死。”
既然自由是人的本质,那么,自由也就决然不能仅许少数人拥有。套用马克思的一句话“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最后才能解放自己”,可以说,人们只有让全社会普遍拥有自由,最后才能拥有自己的自由。捍卫自己自由的惟一办法,是坚决捍卫其他任何一个人的自由。世上哪怕有一个人失去自由,其余的人们迟早也会失去自由。德国一位新教神父说得好: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
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
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会员,
我不是工会会员,我继续不说话;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
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不说话;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
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即使在专制的社会里,专制的君主似乎拥有无限的“自由”,但既然其余的社会成员失去了自由,那么,专制者本人作为人的自由,始终也有失去和被剥夺的危险。
如上所言,自由既如此之可贵,而今日社会的某些人们却并不知晓真正的自由为何物,因而也就不能坚守和捍卫自由。的确,自由之于人们,似乎远远未若面包、金钱、工作和友谊更加贴近人们的日常需要,但是,人们可以一时忘却自由,但却不可以终生忘却自由。人们可以一时误读自由,但却不可以终生误读自由。虽然毫无人道的专制社会似乎已离我们远去,但是,世人一旦忘却自由,忘却做人的权利,或者一旦误读自由,因而不能坚守真正的自由,暴政的幽灵就会重新溜回我们中间。
首先,自由并非纪律的对立物,更非法律的对立物。自由绝非可以蔑视一切纪律和法律,绝非意味着为所欲为。如果人人可以为所欲为,那么自由也就结束了。因为人人可以利用这种为所欲为的“自由”妨碍他人实现自由。相反,自由是法律统治下的自由,是人人为了能够得到自由而人人甘于服从法律对自己的外部行为进行规范的自由。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任何人不得为之;法律未加禁止的领域,人人得以自由为之。没有法律,人们甚至无所适从,既不知道自己可以干什么,也不知道自己不应当干什么。因此,自由“主义”的自由,比任何其他主义更加需要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其次,自由也并非要把个人的利益凌驾于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之上。自由意味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意味着自己所珍视的权利,也充分尊重他人同样保有,并认为这种尊重是对自身权利的有力保障。不仅如此,自由还意味着始终抱持要与自己利益相背、意见相左的人一道共同生活的决心。
再次,自由还并非意味着否定一切秩序、一切权威,更非无政府主义的货色。自由本身就是一种秩序,即自由的“法治”的秩序。自由“主义”所反对的秩序和权威,仅仅是危害人类自由的秩序及其维护这种秩序的权威。
又次,自由“主义”更非所谓的无原则者。自由“主义”始终有自己明确而坚定的原则,即自由的原则。一切危害自由的制度、狂热和社会尝试,都为自由“主义”所坚决反对。自由“主义”甚至决不承认危害自由的“法律”为法律。
那么,自由的实质究竟何在呢?真正的自由是暴政和专制的对立物,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非法剥夺和侵犯的政治状态,即公民可以明显感觉到的“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生来具有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即生命、财产、自由表达思想和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人的自由的主体本质。没有自由就不成其为人。没有自由的意识,就根本不具备人的意识。“专制制度的惟一原则”,就是压制和剥夺人的自由本质,压制和剥夺人的自由意识,“使人不成其为人”。
正因为自由是人的本质,所以,自由决非是少数人饱食终日之余的奢求。自由是所有人的最后所有。人们什么都可以失去,就是不可以失去自由。人们什么都可以缺少,就是不可以缺少自由。失去工作,人们还可以重新寻找;失去住所,人们还可以随意流浪;失去友谊,人们还可以在这个世界独自行走;缺少金钱,人们至少还可以每天回到自己的家。然而,失去自由,人们就一无所有。人们不再可以随意享受每天的阳光,不再可以随意流浪,甚至不再可以随意支配自己的嘴巴和双手。失去自由的生命,是世上所能想像的最大的人生灾难、痛苦和悲剧。
也许,饥饿的时候,人们想得到的仅仅是面包;贫穷的时候,人们想得到的仅仅是金钱;失业的时候,人们想得到的仅仅是工作;孤独的时候,人们想得到的仅仅是友谊等。但是,一旦站在专制者的绞刑架下,人们惟一想得到的,将仅仅是自由。当一切的一切都被剥夺的时候,人们这才强烈地意识到,什么叫做自由,自由又是何等的珍贵。“不自由,毋宁死。”
既然自由是人的本质,那么,自由也就决然不能仅许少数人拥有。套用马克思的一句话“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最后才能解放自己”,可以说,人们只有让全社会普遍拥有自由,最后才能拥有自己的自由。捍卫自己自由的惟一办法,是坚决捍卫其他任何一个人的自由。世上哪怕有一个人失去自由,其余的人们迟早也会失去自由。德国一位新教神父说得好: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
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
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会员,
我不是工会会员,我继续不说话;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
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不说话;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
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即使在专制的社会里,专制的君主似乎拥有无限的“自由”,但既然其余的社会成员失去了自由,那么,专制者本人作为人的自由,始终也有失去和被剥夺的危险。
如上所言,自由既如此之可贵,而今日社会的某些人们却并不知晓真正的自由为何物,因而也就不能坚守和捍卫自由。的确,自由之于人们,似乎远远未若面包、金钱、工作和友谊更加贴近人们的日常需要,但是,人们可以一时忘却自由,但却不可以终生忘却自由。人们可以一时误读自由,但却不可以终生误读自由。虽然毫无人道的专制社会似乎已离我们远去,但是,世人一旦忘却自由,忘却做人的权利,或者一旦误读自由,因而不能坚守真正的自由,暴政的幽灵就会重新溜回我们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