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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郭某于1989年获得某城区的一块面积约1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住宅,1992年6月,经规划部门批准,郭在该土地上拆除重建。1993年11月,郭向国土部门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申请书载明土地批准用途住宅。国土局工作人员于1993年11月经实地考察后填写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