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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存最早的关于和离的律条载于《唐律疏谊》,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而和谐离者,不坐。”这一制度类似于现在的协议离婚,对于封建专制的唐代社会来说,这无疑是一种进步。这也表现出唐代社会经济的发达,礼教淡化,妇女地位提高,对夫妻情感的关注。
【关键词】唐代; 婚姻制度; 和离; 放妻书
The tang dynasty in marriage and couple emotional attention away from the system
Ma Lei
【Abstract】The law of the earliest existing on and off is shown in the tang shu yi, provision: "if not with peace and harmony from those of husband and wife, don't sit down." This system is similar to divorce, now for the feudal autocratic society in the tang dynasty, it was definitely a step forward. This also show the social economy developed in the tang dynasty, Confucianism, the status of women improved, concerned about the feelings of husband and wife.
【Key words】The tang dynasty.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nd from; Let his wife book
从古到今婚姻都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与演进中婚姻制度也随之进一步完善。唐代离婚制度主要有七出,即丈夫强制离婚;义绝,即官府强制离婚;和离,即“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类似于协议离婚。和离也是较唐前的婚制《唐律》中新增加的内容。
和离作为一种离婚形式。早在《周礼•地官•媒氏》中就有记载:“娶盼妻入子者,皆书之。”宋郑锷注云:“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离,已判而去,书之与版,记其和理之由也。”这种不计其原因,只须男女之意分离的情况,虽与疑惑的和离相较,表达的意思还不完全也不成系统,但它却为后来和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范式,其积极深刻的影响是不能否定的。现存最早有关和离的律条载于《唐律疏议》,并且有了较完备的解释,说明在唐代婚姻中和离制度已正式确立。
1 唐代和离制度的基本精神
《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可以看出这种离婚形式是七出、义绝之外的。《疏议》对其进一步阐释说:“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这句是和离制度。就法律条文本身看,这种离婚制度表现出这样几层含义:第一,条文中无论是“和”还是“两愿”都意味着夫妻双方态度一致,也就是现在婚姻中“合意”的表述。由此可见,起码在形式上和离与七出、义绝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即在这种离婚形式下夫妻双方均被视为行为的主体,在表现形式上都处于平等地位。第二,和离的又一精神即“和”,可解为“和睦”“和解”“和平”之意,无论是七出还是义绝都无法以比较温和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往往会使夫妻双方,至少是女方受到伤害,甚至回导致两个家族的对立,而和离追求的是在遵循夫妻双方意愿的情况下,以一种比较平和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第三,“和离”“两愿离”的条件是“夫妻不相安谐”、“ 彼此情不相得”,可见表面是“不相安谐”(律),实质是“ 彼此情不相得”(疏议),这种表里关系说明和离的又一重要精神,就是关注夫妻双方的感情。单从法律条文而言,颇有现代法律中“破裂主义”的色彩和“无因离婚”的表征。可见,唐代这种重视双方意愿,给予适度自由的离婚立法,不仅在当时是积极的绝无仅有的,就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二十世纪也仍然不为落后过时。
2 和离的实施情况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孤立的,和离这一离婚制度仅仅是唐代离婚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并不能反映全部离婚制度的本质,从唐律中规定的属于男方专权离婚的七出和属于官府强制离婚义绝的法律条文就可以看出。这从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和离制度的真正贯彻与实施。和离并不具有对抗七出和义绝的效力,相反,义绝具有排除和离适用的效力。《唐律》中规定,如夫妻任何一方触犯了义绝的条例,一旦官府判定义绝成立,夫妻就必须离异,否则,对不肯离异的一方处徒刑一年。若夫妻双方都不愿离异,则按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的原则处罚。作为封建社会的唐代,其社会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由此而派生出的以男尊女卑为两性关系基本特征的立法,在婚姻问题上是不可能赋予女子与男子同样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所以,当男方行使七出的权利时,和离便不可能成立。女子只能在男子同意下离去,不能同男子一样具有主动的放妻权。所以虽言和离,实际上也形同男子的单意离婚,在某种程度上是男子对于出妻行为比较温和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样可避免与女方彻底破裂,也不至于得罪女方家族。
但这并不意味着《唐律疏议》中的和离制度只是一纸空文,在现实生活中和离仍有实施。我们可以从唐代一些史籍的记载中看到和离的事例。《唐语林》卷4“企羡”载:“张不疑娶崔氏,以不协出之,或娶颜氏。”这里的“不协”与唐律中的“不相安谐”“ 情不相得”表述的意思相同,都是夫妻感情不合,虽然“不协”或紧跟着“出之”两字,但这确实反映了唐代社会有因夫妻感情不合而离婚的情况,《太平广记》卷242“李 ”条引《纪闻》载:“唐殿中侍卿李逢年自左迁后,稍进汉州 县令,逢年有史才,蜀之 访使常委以推按焉。逢年妻,中丞郑 之女也,情志不合,去之。”这里的“情志不合”很明显与“彼此情不相得”意思相同说明这对夫妻是因感情不合而离婚。另外,《旧唐书》卷193刘寂妻夏侯氏的传说中:“刘寂妻夏侯碎金,父因疾丧明,碎金乃求离其夫,以终侍养,夫不违其志。经十五年,兼事后母。父卒,又守丧于墓侧积年。贞观中,制表其门闾,赐以粟帛。”虽然这是宣扬夏侯氏孝衣的,但这也反映了妻主动要求离婚,而丈夫同意双方合意的和离形式。
另外,和离这种离婚形式在敦煌文书中也有反映,虽然也是以男子为主来决定夫妻关系是否存续,但这就是当时和离的真实体现。张传玺主编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的隋唐五代部分依据《敦煌资料》第一辑,《敦煌宝藏》,《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三》《契约》A,收录有九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二件,十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五件,虽然这些文书以晚唐乃至五代居多,但仍可作为唐代离婚文书样文或格式的参考,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九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一)
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妻则一言十口,夫则皈木(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即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归蛾眉,巧逞窈窕之姿,选娉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
九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二)
乡百姓某专甲放妻书一道……
今已不合,相(想)是前世怨家,贩(皈)目生嫌,作为后代憎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夫与妻物色各具名书之。已归一别,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解怨 结,更莫相谈,三年衣粮,便畜(献)柔仪。……时次某年 月日
十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一)
猫鼠同窠,安能得久。二人意隔,大少不安。……两共取稳,各自分离,……今请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书,千万永别。……为留后凭,谨立。
十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二)
女人及丈夫手书一道(押)……
逐情今对六亲放者,皆生欢喜。立此文书者,押指节为凭。
十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三)
放妻书一……今已不合,想是前世怨家,皈目生嫌,作为后代增(憎)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已俱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解怨 结,更莫相谈,三年衣粮,便畜(献)柔仪。……时 年 月 日 乡百姓甲放妻书一道。
十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四)
夫妻相别书一 道……今则夫妇无良,便作五逆之意,……今仪相便分离,永别日月。今对两家六眷亲属,团坐亭腾商量,当便相别分离,自别以后,远妻再嫁富贵得高。
十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五)
二心各异,反目相嫌,……今再会两家亲眷,不要信地 (?)天,莫道八卦无涉,五行相克。……
从以上七件放妻文书可以看出,这些夫妻离婚的原因均是“二心不同,难归一意”,“今已不合”“缘业不遂”“一人意隔,大少不安”,“夫妇无良”,“二心各异”,这些都指夫妻不合。这与《唐律疏议》卷14《护婚律》中的规定和离可原因——“不相安谐”“ 情不相得”的意义相符,而且军无律文及疏议中规定的关于七出、义绝的确定原因。由此可推测,这些放妻书就是和离书的样文。此外,放妻书的文辞中还有“解怨释结,更莫相憎”,“千万永辞,布施欢喜”的愿望,以及“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选娉高官之主”,“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自别以后,远妻再嫁富贵得高”之类对女子的美好祝愿,体现了“和”的基本精神,从更深一层证明放妻书就是和离书,是和离这一离婚形式的证明文书。
在敦煌出土的放妻书中不仅可以了解到和离制度在唐代确有施行,证明唐律中的此种制度不仅只是一纸空文,我们还可以从中整理出当时合离实施的整个过程:
首先,夫妻之间如“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即感情不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离婚。
其次,双方达成离婚的意愿后,要正式离婚的话,必须“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聚会二亲,夫与妻物色各具名书之”“请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书”,“今对两家六眷亲属,团坐亭腾商量,当便相别分离”即除当事人夫妻外,还需要会集双方亲属,要征得他们的同意,而且还需要他们同署画押,起到从中主持和见证的作用。
再次,在双方亲属见证下,由丈夫书写放妻书或夫妻相别书,内容首先叙述离婚原因;其次申明离婚出自双方情愿,并无逼迫;再陈述离婚之后,妻可改嫁,不再翻悔;有的放妻书中还涉及了赡养费,如“夫与妻物色各书之”“三年衣粮,便献柔仪”等,这逼近是归还妻子嫁妆,似乎还给予妻子一定赡养费。最后注明离婚时间。至此,夫妻双方离婚生效。
最后,离婚后,男方归还女方陪嫁之物,并给予一定数量的赡养费,女方带着男方所书放妻书离开男家,回到本家。之后,男可再娶,女亦可再嫁。放妻书中有“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选娉高官之主”,“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自别以后,愿妻再嫁富贵得高”的文辞,唐律中也无禁止离异之夫妻再娶再嫁的规定,实际生活中男女离婚再娶再嫁者也不乏其例,放妻书即作为再娶再嫁之凭证。
综上所述,唐代和离制度的实施虽受当时封建社会家族主义以及夫本位观念的影响,实施起来有很多阻力,并且受到了同样作为唐代离婚制度的七出、义绝的限制,大大缩小了其使用范围。在封建社会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和离制度并不是一纸空文,从以上可以看出在唐代社会生活中确有夫妻以和离的形式离婚,并且此过程较为合理完善,夫妻双方“情不相得”“ 两愿离”“ 请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书,千万永别”,“立此文书者,押指结为凭”。即夫妻应感情不合,协商一致,达成离婚意愿后须由夫立放妻书或夫妻相别书以为放妻凭证并且要征得反面亲属的同意,以父母亲属为见证人,立书者需签字或押指结为凭,方可离婚,这就是唐代和离制度的真实体现。离婚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合,这就是对夫妻情感尤其是对妻子情感的关注,放妻书中还有“自别以后,愿妻再嫁富贵得高”等对妻的祝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唐代社会作为一家之主的丈夫对妻子人格的尊重以及允许离异之妻再嫁的开明态度。这在封建社会中十极为难得的,是唐代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表现。
参考文献
[1] 《唐律研究》. 乔伟. 山东人民出版社, 第14页
[2] 《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
[3] 《唐诗别裁》.
[4] 《唐会要》. (宋)王博等撰. 中华书局, 1955
[5] 《唐律新探》. 王立民. 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
[6] 《唐律译注》. 钱大群. 江西古籍出版社, 1988
[7] 《从敦煌放妻书看唐代婚姻中的和离制度》. 张艳云. 敦煌研究, 1999/02
[8] 《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 杨际平.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9/04
【关键词】唐代; 婚姻制度; 和离; 放妻书
The tang dynasty in marriage and couple emotional attention away from the system
Ma Lei
【Abstract】The law of the earliest existing on and off is shown in the tang shu yi, provision: "if not with peace and harmony from those of husband and wife, don't sit down." This system is similar to divorce, now for the feudal autocratic society in the tang dynasty, it was definitely a step forward. This also show the social economy developed in the tang dynasty, Confucianism, the status of women improved, concerned about the feelings of husband and wife.
【Key words】The tang dynasty.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nd from; Let his wife book
从古到今婚姻都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与演进中婚姻制度也随之进一步完善。唐代离婚制度主要有七出,即丈夫强制离婚;义绝,即官府强制离婚;和离,即“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类似于协议离婚。和离也是较唐前的婚制《唐律》中新增加的内容。
和离作为一种离婚形式。早在《周礼•地官•媒氏》中就有记载:“娶盼妻入子者,皆书之。”宋郑锷注云:“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离,已判而去,书之与版,记其和理之由也。”这种不计其原因,只须男女之意分离的情况,虽与疑惑的和离相较,表达的意思还不完全也不成系统,但它却为后来和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范式,其积极深刻的影响是不能否定的。现存最早有关和离的律条载于《唐律疏议》,并且有了较完备的解释,说明在唐代婚姻中和离制度已正式确立。
1 唐代和离制度的基本精神
《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可以看出这种离婚形式是七出、义绝之外的。《疏议》对其进一步阐释说:“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这句是和离制度。就法律条文本身看,这种离婚制度表现出这样几层含义:第一,条文中无论是“和”还是“两愿”都意味着夫妻双方态度一致,也就是现在婚姻中“合意”的表述。由此可见,起码在形式上和离与七出、义绝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即在这种离婚形式下夫妻双方均被视为行为的主体,在表现形式上都处于平等地位。第二,和离的又一精神即“和”,可解为“和睦”“和解”“和平”之意,无论是七出还是义绝都无法以比较温和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往往会使夫妻双方,至少是女方受到伤害,甚至回导致两个家族的对立,而和离追求的是在遵循夫妻双方意愿的情况下,以一种比较平和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第三,“和离”“两愿离”的条件是“夫妻不相安谐”、“ 彼此情不相得”,可见表面是“不相安谐”(律),实质是“ 彼此情不相得”(疏议),这种表里关系说明和离的又一重要精神,就是关注夫妻双方的感情。单从法律条文而言,颇有现代法律中“破裂主义”的色彩和“无因离婚”的表征。可见,唐代这种重视双方意愿,给予适度自由的离婚立法,不仅在当时是积极的绝无仅有的,就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二十世纪也仍然不为落后过时。
2 和离的实施情况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孤立的,和离这一离婚制度仅仅是唐代离婚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并不能反映全部离婚制度的本质,从唐律中规定的属于男方专权离婚的七出和属于官府强制离婚义绝的法律条文就可以看出。这从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和离制度的真正贯彻与实施。和离并不具有对抗七出和义绝的效力,相反,义绝具有排除和离适用的效力。《唐律》中规定,如夫妻任何一方触犯了义绝的条例,一旦官府判定义绝成立,夫妻就必须离异,否则,对不肯离异的一方处徒刑一年。若夫妻双方都不愿离异,则按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的原则处罚。作为封建社会的唐代,其社会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由此而派生出的以男尊女卑为两性关系基本特征的立法,在婚姻问题上是不可能赋予女子与男子同样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所以,当男方行使七出的权利时,和离便不可能成立。女子只能在男子同意下离去,不能同男子一样具有主动的放妻权。所以虽言和离,实际上也形同男子的单意离婚,在某种程度上是男子对于出妻行为比较温和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样可避免与女方彻底破裂,也不至于得罪女方家族。
但这并不意味着《唐律疏议》中的和离制度只是一纸空文,在现实生活中和离仍有实施。我们可以从唐代一些史籍的记载中看到和离的事例。《唐语林》卷4“企羡”载:“张不疑娶崔氏,以不协出之,或娶颜氏。”这里的“不协”与唐律中的“不相安谐”“ 情不相得”表述的意思相同,都是夫妻感情不合,虽然“不协”或紧跟着“出之”两字,但这确实反映了唐代社会有因夫妻感情不合而离婚的情况,《太平广记》卷242“李 ”条引《纪闻》载:“唐殿中侍卿李逢年自左迁后,稍进汉州 县令,逢年有史才,蜀之 访使常委以推按焉。逢年妻,中丞郑 之女也,情志不合,去之。”这里的“情志不合”很明显与“彼此情不相得”意思相同说明这对夫妻是因感情不合而离婚。另外,《旧唐书》卷193刘寂妻夏侯氏的传说中:“刘寂妻夏侯碎金,父因疾丧明,碎金乃求离其夫,以终侍养,夫不违其志。经十五年,兼事后母。父卒,又守丧于墓侧积年。贞观中,制表其门闾,赐以粟帛。”虽然这是宣扬夏侯氏孝衣的,但这也反映了妻主动要求离婚,而丈夫同意双方合意的和离形式。
另外,和离这种离婚形式在敦煌文书中也有反映,虽然也是以男子为主来决定夫妻关系是否存续,但这就是当时和离的真实体现。张传玺主编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的隋唐五代部分依据《敦煌资料》第一辑,《敦煌宝藏》,《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三》《契约》A,收录有九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二件,十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五件,虽然这些文书以晚唐乃至五代居多,但仍可作为唐代离婚文书样文或格式的参考,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九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一)
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妻则一言十口,夫则皈木(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即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归蛾眉,巧逞窈窕之姿,选娉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
九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二)
乡百姓某专甲放妻书一道……
今已不合,相(想)是前世怨家,贩(皈)目生嫌,作为后代憎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夫与妻物色各具名书之。已归一别,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解怨 结,更莫相谈,三年衣粮,便畜(献)柔仪。……时次某年 月日
十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一)
猫鼠同窠,安能得久。二人意隔,大少不安。……两共取稳,各自分离,……今请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书,千万永别。……为留后凭,谨立。
十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二)
女人及丈夫手书一道(押)……
逐情今对六亲放者,皆生欢喜。立此文书者,押指节为凭。
十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三)
放妻书一……今已不合,想是前世怨家,皈目生嫌,作为后代增(憎)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已俱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解怨 结,更莫相谈,三年衣粮,便畜(献)柔仪。……时 年 月 日 乡百姓甲放妻书一道。
十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四)
夫妻相别书一 道……今则夫妇无良,便作五逆之意,……今仪相便分离,永别日月。今对两家六眷亲属,团坐亭腾商量,当便相别分离,自别以后,远妻再嫁富贵得高。
十世纪敦煌放妻文书格式(五)
二心各异,反目相嫌,……今再会两家亲眷,不要信地 (?)天,莫道八卦无涉,五行相克。……
从以上七件放妻文书可以看出,这些夫妻离婚的原因均是“二心不同,难归一意”,“今已不合”“缘业不遂”“一人意隔,大少不安”,“夫妇无良”,“二心各异”,这些都指夫妻不合。这与《唐律疏议》卷14《护婚律》中的规定和离可原因——“不相安谐”“ 情不相得”的意义相符,而且军无律文及疏议中规定的关于七出、义绝的确定原因。由此可推测,这些放妻书就是和离书的样文。此外,放妻书的文辞中还有“解怨释结,更莫相憎”,“千万永辞,布施欢喜”的愿望,以及“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选娉高官之主”,“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自别以后,远妻再嫁富贵得高”之类对女子的美好祝愿,体现了“和”的基本精神,从更深一层证明放妻书就是和离书,是和离这一离婚形式的证明文书。
在敦煌出土的放妻书中不仅可以了解到和离制度在唐代确有施行,证明唐律中的此种制度不仅只是一纸空文,我们还可以从中整理出当时合离实施的整个过程:
首先,夫妻之间如“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即感情不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离婚。
其次,双方达成离婚的意愿后,要正式离婚的话,必须“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聚会二亲,夫与妻物色各具名书之”“请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书”,“今对两家六眷亲属,团坐亭腾商量,当便相别分离”即除当事人夫妻外,还需要会集双方亲属,要征得他们的同意,而且还需要他们同署画押,起到从中主持和见证的作用。
再次,在双方亲属见证下,由丈夫书写放妻书或夫妻相别书,内容首先叙述离婚原因;其次申明离婚出自双方情愿,并无逼迫;再陈述离婚之后,妻可改嫁,不再翻悔;有的放妻书中还涉及了赡养费,如“夫与妻物色各书之”“三年衣粮,便献柔仪”等,这逼近是归还妻子嫁妆,似乎还给予妻子一定赡养费。最后注明离婚时间。至此,夫妻双方离婚生效。
最后,离婚后,男方归还女方陪嫁之物,并给予一定数量的赡养费,女方带着男方所书放妻书离开男家,回到本家。之后,男可再娶,女亦可再嫁。放妻书中有“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选娉高官之主”,“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自别以后,愿妻再嫁富贵得高”的文辞,唐律中也无禁止离异之夫妻再娶再嫁的规定,实际生活中男女离婚再娶再嫁者也不乏其例,放妻书即作为再娶再嫁之凭证。
综上所述,唐代和离制度的实施虽受当时封建社会家族主义以及夫本位观念的影响,实施起来有很多阻力,并且受到了同样作为唐代离婚制度的七出、义绝的限制,大大缩小了其使用范围。在封建社会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和离制度并不是一纸空文,从以上可以看出在唐代社会生活中确有夫妻以和离的形式离婚,并且此过程较为合理完善,夫妻双方“情不相得”“ 两愿离”“ 请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书,千万永别”,“立此文书者,押指结为凭”。即夫妻应感情不合,协商一致,达成离婚意愿后须由夫立放妻书或夫妻相别书以为放妻凭证并且要征得反面亲属的同意,以父母亲属为见证人,立书者需签字或押指结为凭,方可离婚,这就是唐代和离制度的真实体现。离婚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合,这就是对夫妻情感尤其是对妻子情感的关注,放妻书中还有“自别以后,愿妻再嫁富贵得高”等对妻的祝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唐代社会作为一家之主的丈夫对妻子人格的尊重以及允许离异之妻再嫁的开明态度。这在封建社会中十极为难得的,是唐代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表现。
参考文献
[1] 《唐律研究》. 乔伟. 山东人民出版社, 第14页
[2] 《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
[3] 《唐诗别裁》.
[4] 《唐会要》. (宋)王博等撰. 中华书局, 1955
[5] 《唐律新探》. 王立民. 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
[6] 《唐律译注》. 钱大群. 江西古籍出版社, 1988
[7] 《从敦煌放妻书看唐代婚姻中的和离制度》. 张艳云. 敦煌研究, 1999/02
[8] 《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 杨际平.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