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诡辩伦的本质,形式及其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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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并不是和人大制度同时诞生,它是改革开放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产物,它的设立使地方人大成为更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能,但应对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应包括“违宪监督”,对“两院”行使监督权时以不干涉司法独立为限。
9月25日.为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立和”五四宪法”颁布50周年.由我校举办的中国法治论坛之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学术研讨会开幕式在友谊宾馆举行。
随着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日益引人注目,它通过会议机制、论坛机制和组织机制等联系途径,对联合国发展观念的更新、联合国发展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非政府组织不断深化对联合国发展活动的介入的同时,一些影响双方发展合作的因素也逐步暴露,预示着双方的合作道路并不平坦。
行政程序法具有公正价值、效率价值、秩序价值,加强、完善行政程序立法的意义在于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未来的立法方向应是制定一个包括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在内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适逢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关键时刻,我校于2004年6月5日-6日在昌平校区学生活动中心隆重召开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研讨会”。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副主任郭新立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同志,我校终身教授张晋藩先生,我校党委书记石亚军教授,校长徐显明教授,副书记兼副校长马抗美教授,副书记冯世勇同志,副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是新形势下党内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个重要法规性文件,它为各级党组织选准用好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践当中,由于《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中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的权力与职责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在选人用人上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为保障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需对《条例》作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为此,我们在全省8个州(地、市)、8个县(市、区)和部分厅局,先后采取问卷调查、资料分析、专题座谈等方式,进行了深入、认真的调查研究。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仍然存在若干问题,建议至少在以下方面考虑修改:强化所有权平等保护的思想;调整物权法的整体结构;物权变动的要件设计为强制性规范;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增设先占、添附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规定取得时效;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必要作为独立一章规定;邻地利用权回复称为传统法上的“地役权”;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并存但分别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宅基地使用权可有限制流通;准物权
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除了需要实现效率的目标外,还需要满足公正的目标;除了应当具备整理和固定争点、收集和交换证据、促进当事人和解这些一般功能外,还应当具备防止先定后审、单方接触、强制调解、先入为主的特殊功能。应当根据合目的性的原则来选择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模式。我国目前实行的审前准备模式有审判法官型、法官助理型、预审法官型三种。预审法官型是一种相对优越的模式,该模式既有利于效率与公正的目标的实现,又能够全面发挥审前准备程序的各项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