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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的承担事关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131条将行政性义务的违反与民事连带责任直接关联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审视。公私法接轨理论可用以阐释平台提供者违反管制性规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逻辑。但在认定侵权责任方面,违反管制性规范即可直接认定过错的做法并不可取,应当将违反管制性规范确定的行为义务作为判断过错的重要因素,行为人可反证否认其过错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