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侦查如何应对新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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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的修改给反贪侦查造成很大影响:一方面侦查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侦查与反侦查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一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目标难以实现;二是侦查工作对抗程度加大。嫌疑人可能会凭借新规定与侦查人员玩“ 12小时”对抗游戏,等律师“营救”;三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证人避证、逃证将增多,人难找、证难取、赃难追的问题将更加突出;串供串证或里应外合的事情将随时发生,供述、证言将趋于不稳定;四是案件数量、质量与目标考核的冲突凸显。讯问拓展线索将难以保密,扩大战果将难以实现。
  那么,反贪侦查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诉法呢?
  一、全面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认识上要端正,工作上要配合。要正确认识新刑诉法的实施是诉讼民主发展的体现,是法律健全的大势所趋,是实现控辩权力制衡的必然措施。因此,我们要怀着平常心态正确对待律师的依法介入,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三权”。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正确对待上级机关的考核。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和“由人到事”的侦查模式,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和“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对案件的查处,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也就是要加大初查力度,放宽初查时间,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切实加强案件初查、首次讯问和收集固定证据工作。要高度重视初查工作,实现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制定好周密的初查计划,加强秘密初查、多做外围调查,由以获取嫌疑人口供为主转向获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为主,不轻易接触嫌疑人。突破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依赖性,逐步形成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侦查模式。
  二、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是一项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许多“一对一”的犯罪如受贿,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在理论上已经无法侦破。
  从世界各国来看,基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特殊性,各国均通过立法强化了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措施,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也对此作了确认。修改后的刑诉法将这一措施纳入其中,对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将借助这一手段,克服侦查取证难,瓦解犯罪嫌疑人订立的攻守同盟,发现和获取新的案件线索及证据。
  三、转变侦查策略,加强与律师协作。“由人到事”传统的侦查模式已不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要求,取而代之的是“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避免了与犯罪嫌疑人(包括律师)对立而一无所获的困境。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就要采用对事不对人的侦查策略,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经过慎密细致的初查后,采用“以事立案”的策略,再运用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收集证据,避免以人立案后律师的提前介入,待时机成熟再转化为以人立案。
  过去,我们害怕律师的介入,影响案件的侦查,与律师保持的是一种对立的态度。其实,这种做法适得其反。只有我们保障并尊重律师的诉讼权,才能得到律师对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理解与支持。所以,侦查人员要学会与律师打交道。一方面,要尊重律师的诉讼权,为其行使诉讼权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征求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开示各自掌握的证据,包括律师通过自行取证获得的无罪证据等,都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开示,从而避免律师在庭审时搞证据“突袭”。
  四、大胆适时灵活运用强制措施。立案后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既是法定程序,又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侦查人员既不要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能作有罪供述,又不能流于形式。要充分运用已收集掌握的证据,打消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和细节,从而发现新的线索和取证方向。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大胆适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改变环境进行讯问,往往也有意外的收获。对犯罪嫌疑人多次使用、改变强制措施,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手段,也是案侦工作所必须的。
  五、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既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又要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建议并督促他们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和及时惩戒律师的违法行为,尽量减少律师不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案件遵循法律公正有序办理,保障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认真严肃处理,以纯洁律师队伍,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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