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交易行为中的虚伪表示:“名实不符”法律行为的理解与认定——兼论《民法总则》第146条的效力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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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先于理论的商事领域,虚伪表示行为体现为法律行为的名实不符现象,主要表现为法律行为之名称与法律行为之实不符、法律行为之名义与法律行为之实不符、法律行为之名义与交易结构之实不符。法律行为此名与彼名、法律行为此实与彼实的混同是造成名实不符的原因。法律行为之名来自于约定俗成之实,但法律行为之实对法律行为之名产生作用力,两者的理解和对应需要从求真、至善和唯美三个解释维度予以解释。求真维度即运用目的解释方式探求当事人真意,至善维度即运用商事思维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唯美维度即以谦抑态度尊重商事创新。对于民法总则关于同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效力规则,建议作不生效理解,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法律体系的适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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