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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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甄淑平,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诉讼监督、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处理涉法上访、突发事件等重要职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的法制力量。因此,检察机关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服务、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更大的发挥新时期检察工作独特的功能和优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强有力的法治力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
  
  一、打击犯罪,着力维护农村稳定保障全面进步
  
  检察机关要把维护农村的治安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放在首位。一是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点打击制假、售假、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维护农村市场管理秩序。二是充分发挥反贪污贿赂、反侵权渎职职能作用,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救灾、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征兵、计划生育的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问题,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惩治。严格办理在土地整理、土地转让、撤迁安居、环境保护、矿产、林业、水利资源开发、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农村、农业、农民权益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案件。认真办理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控告、申诉案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务工农民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三是充分发挥诉讼监督作用,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查处的涉及“三农”的案件,要注意发现,并及时通过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对涉及“三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公的,要依法提出抗诉或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跟踪监督到位。
  
  二、预防犯罪,从源头上治理涉及“三农”的案件
  
  一是在批捕起诉环节,对发生在农村的民转刑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原因、规律进行分析,提出对策措施,加强综合治理,共同做好农村治安防范工作,联合做好外来人员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外来人员犯罪率。二是在青少年检察维权环节,加强对农村青少年维权力度。三是在农民群众的信访环节,发挥控告、申诉、举报的“窗口”作用,积极输导、排解矛盾,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农村工作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提供对策建议或依法作出检察建议,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积极开展对涉及“三农”的职务犯罪进行有效预防。针对涉及“三农”职务犯罪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预防体制和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个案预防、宣教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研、预警预测等方式,同时将预防对象延伸到乡镇干部、村干部和全体村民中,开展各项预防工作,推进社会化预防向农村延伸,不断提高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和根本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法制宣教,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
  
  结合办案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结合“法制宣传月”,开展巡回法制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舆论宣传;通过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出庭公诉组织农民群众旁听庭审,接受法制教育;通过编印资料、办板报、制作板面进行打击犯罪成果展进行宣传教育等。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不仅知法、懂法,更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积极依法参与农村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农村良好法制环境。
  
  四、办好实事,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发展。
  
  检察机关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时结合检察工作特点,每年为农村办好几件实事。检察机关
  党组,要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把每年为农村办几件实事列为重要议程,确定重点,加强部署,积极组织实施。一是提供经济援助,切实帮助农村农民解决生产生活教育医疗卫生交通信息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需要,给农民带来实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二是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农村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开展帮扶共建。对贫困家庭、困难学生,开展“结对扶助”。对经济薄弱镇、村,开展“挂钩帮扶”。加强农村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党支部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开展“共建堡垒”。组织公益捐助,为农村农民奉献爱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经济、物质、法律、组织方面给予农村大力支持架起“检民共建、检民连心”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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