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的社会正义理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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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会正义”这一理念在当前中国社会倍受推崇,在哈耶克的理论里却遭到了严厉的批判。本文主要解析了哈耶克是如何批判这一理念的,以及在批判背后所隐含的哈耶克自由思想与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巨大差别,最后是哈耶克的社会正义理念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哈耶克;社会正义;马克思
  中图分类号:F11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320-02
  
  《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是哈耶克历经17年的思考而完成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巨著。这部重要著作大体上依据“法律、立法与自由”这个总标题所关涉的庞大主题而相应地被分成三卷:第一卷为“规则与秩序”、第二卷是“社会正义的幻象”、第三卷则是“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哈耶克的这部著作乃是他经由社会理论到自由理论再到法律理论的阐发而试图达致宏大的自由主义社会哲学体系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一、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批判
  “社会正义”一直是一个很吸引和鼓舞人的概念,在当前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更是被频频提起。而在这光鲜的外表下,它是否真如人们想象中那般美好呢?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的第二卷“社会正义的幻象”中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态度是毫不留情的批判:“社会正义根本上就是一个空洞无物,毫无意义的术语,就像安徒生童话中的那个男孩所说的那样,我‘什么也没有看到,因为那里什么都没有’”,“社会正义这个说法本身就是毫无任何意义的,而且使用这种说法的人,如果不是愚昧,那么肯定是在欺骗。” 在书中,他从两方面论述了这种批判的原因。
  首先,哈耶克认为“社会正义”是与自由市场秩序相违背的。“社会正义”包含的真正意思是指分配与结果的平等,这样的一种平等是与自生自发经济秩序相违背的。这种正义,“只能在一种受目的支配的组织当中实现,……在一个指令性和命令性的经济体中(如军队),个人是按照命令行事的,因此,社会正义只有在这样的经济体中才能获得某种意义,而且只有在这样一个中央计划指导的制度中,某种特定的社会正义观念才可得到能实现”。哈耶克认为“正义”或“不正义”这类评价只能用来评价具体个人或组织的行为,而社会这个概念是宽泛而抽象的。哈耶克社会理论的核心是“自生自发秩序”,他强调社会秩序的形成与发展不是因计划或设计而成的,而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因此社会应当是无意识和没有固定主体的,如果将“正义”这个概念附加在了社会上,那么就是将社会拟人化或人格化了。按照哈耶克的话说:“社会正义主张者要求人们经由对社会的人格化的思考,而把社会当做是一个有意识心智并能够在行动中手道德原则指导的主体”。这样社会就成了一种组织,而不再是自生自发秩序了。
  另一方面,哈耶克认为“社会正义”这一理念会给自由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自由市场秩序中,劳动报酬反映了劳动的价值,但是如果依据“社会正义”的理念,政府将抑制高收入并补助低收入者,这实际上是政府在干预市场,打破了市场平衡和违背了市场规律。还有,哈耶克认为“社会正义”是对人们的一种不诚实的暗示。因为它暗示人们应当同意某个特殊利益集团所提出的要求,尽管对这个要求给不出任何切实的理由,即政府有义务保护某个特殊群体。就像哈耶克在书中表述的那样“自由主义所提出的只是这样一项要求,即在国家规定个人据以行事的各种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必须根据同样适用于所有人的形式规则来规定这样的条件,自由主义反对任何形式的法律特权,即反对政府把任何具体好处只给予某些人而不是所有的人的做法。”
  二、哈耶克与马克思自由思想的比较
  哈耶克是对“社会正义”的大肆批判,多少会让中国人有些不习惯,因为在国人心目中“社会正义”我们不断追求的具有重要价值的目标之一。这一差异主要是来源于哈耶克的思想与我国主流思想马克思主义之間的巨大差别。“社会正义”往往是集体主义者所追求的目标,而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就是共产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哈耶克与马克思的观点之间的巨大差异很大原因在于二者不同的自由观,哈耶克是理性怀疑自由观的代表人物,而马克思是理性主义自由观的最高成就与集大成者。
  哈耶克认为认为人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存在着人所未知的领域,并不是人们所有的行为都能够准确地预知结果,简单地说就是人类社会存在着“必然无知”的情形。正是基于这种“无知观”的态度,哈耶克对人类理性保持了一种谦卑的心态,反对对理性的过度迷恋和基于人类理性能力之上的对主体力量的自负,主张尊重社会历史传统和自发形成的秩序,反对对社会秩序大规模的人为颠覆和重建。哈耶克坚持真正的自由只有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才能实现,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两个核心命题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第一,社会秩序内部规则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个人在自生自发秩序或内部秩序中乃是根据他只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到的规则而采取行动和判断他人的行动的。第二个命题是“相互竞争的传统的自然选择命题”,即自生自发秩序的规则系统既不是“本能”的取向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一个缓慢进化过程的产物。而在这个进化过程中,更多的经验和知识被纳入它们之中,其程度远远超过了任何一个人所能完全指导者。
  哈耶克认为“社会正义”是违背市场与社会的发展规律的,因为人们企图用自己的理性来改造本应自然发展的事物,他甚至呼吁“我们有责任竭尽全力把人们从社会正义的这个梦魇的支配下解救出来,因为这个梦魇正在把人们的善良情感变成一种摧毁自由文明一切价值的工具”。 而在马克思那里,“社会正义”是可欲的也是可以实现的,人们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是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来克服市场经济发展的缺陷,最终将实现共产主义的美好前景。
  三、哈耶克的“社会正义”理念给我们的启示
  理论的学习是为了指导实践,分析哈耶克的“社会正义”理念也是为了解决中国社会当前的问题。哈耶克的理论中或许有些绝对或片面的地方(如将人性看得过于消极和被动),但是他对“理性”所持的审慎态度,对精英主义及特权阶层的强烈排斥,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并借以反思中国社会现状的。如今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越来越大,互相之间越来越缺乏信任,过去传统的集体主义精神开始受到质疑。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开始关注自己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再盲目地迷信牺牲小我,顾全大局这样的说法。另一方面,政府不少打着“社会正义”旗号的行为却不那么光彩,例如在很多拆迁引发的事件中,政府的说辞往往就是为了某地的快速发展而不得已为之,在这里面,什么样的结果算的得上是社会的进步,究竟是GDP的增长还是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走向发展的道路是否注定意味着部分人利益的损害?而这一系列的问题又应当由谁来回答和决策?就目前我们看到的是,政府往往毫无疑问地将自己摆在了决策者的地位上,即操控社会发展的主导者,在这样的社会中大谈平等、公平、和谐我认为是极其缺乏说服力的。就像哈耶克所说的,“当今在‘社会正义’的名下做的很多事情,不仅是极不公平,而且还是‘反社会的’,”当前中国社会就存在许多此类“反社会的”现象,政府的某些措施与保护既得利益或者特权毫无二致。在哈耶克的论述中,所有按照“社会正义”来保障的“正义”分配,都必定会把自由市场秩序变为组织秩序,甚至把它变为一种“威权”秩序。因为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必定会要求以专断的方式制定各种差别待遇的规则,并采用各种强制安排的措施,而通过这些规则和措施,那些旨在使人们追求特定结果的命令或者旨在实现“社会正义”的社会法律便会逐渐取代那些“目的对立”的正当行为规则,进而摧毁自由市场秩序。 鉴于中国历史发展进程和特殊国情,我们更应当对“社会正义”这一概念带来的幻象保持清醒,才能避免继续走向专制与特权的深渊。
  在这里,我并不是指要完全抛弃与贬斥“社会正义”这一概念,而是希望人们对这类充满吸引力而又极易被利用的概念保持警醒——“如果社会正义只是使那些信奉它的人感到幸福,那么我们就会对它敬而远之,不去打扰它,但是,如果它变成了强制他人的借口,那么我们必须与它斗争。”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作者单位:
  [1](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2](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3]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高全喜.哈耶克主义与中国语境[J].南方论刊.2009,3.
  [5]何娜.谁战胜谁——哈耶克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观点的比较[J].政治研究.2010,5.
  [6]王力.当代中国语境中的马克思与哈耶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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