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也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但是正当防卫因其特殊性,一开始正当防卫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更是引发了法学界研究的热潮。回顾这些年的研究,我们会发现这方面的研究是比较的多的,因此本文将对正当防卫的研究文献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以发现这些年正当防卫研究的热点问题,总结明确正当防卫的研究现状。
关键词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成立时间 正当防卫开始时间 正当防卫结束时间 正当防卫限度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是指的“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方式。对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怎么保障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得到正确行使,国内外法学界也就防卫限度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讨论。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中首次出现正当防卫的规定,从出现开始,司法部门就在如何衡量被害人正确使用与滥用之间犹豫。高铭暄教授指,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当公民正确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不仅对社会无害处,而且对社会有好处。故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禁止滥用此项权利,防止当地对不法侵害分子给予不必要的报复。当然,如何在正确使用与滥用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是一个难题。在1979年刑法实施不久,就开始了严打,因而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适用中遇到强大的阻力。虽然立法上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但司法上则往往将正当防卫作为防卫过当来加以认定,将防卫过当作为普通犯罪来加以认定(1984年孙明亮故意伤害案),但从现在的理念去分析孙明亮案,就会得出孙明亮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的结论。
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又先后刊登了两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1990年妥么尔防卫过当案、“1993年朱晓红正当防卫案”),这两起案件反映的还是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问题,妥么尔防卫过当案二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本案法律评价与一审法院之间的重大差别,说明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正当防卫存在思想认识上的差距,而朱晓红正当防卫案这样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检察机关居然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尽管认定为防卫过当,但其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理解确实与立法本意相去甚远。这两起案件不仅反映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亟待改革的司法需求,所反映出来的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方法也值得我们思考。
在以上两案发生时,我国已经开始大规模地准备对刑法进行修订,在关于正当防卫的修订中,刑法学界提出的修改意见主要是以下四点:(1)应当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在司法实践中,防卫人造成侵害者重伤、死亡的,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往往被认为是防卫过当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束缚了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手脚。(2)原刑法第17条第2款关于防卫过当的表述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正当防卫”不会“超过必要限度”,即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肯定不是正当防卫,所以,应改变“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3)主张借鉴外国的立法例,规定防卫过当免除刑罚的具体事由。如“由于恐怖、激愤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免除处罚”。(4)建议正当防卫的立法模式采用总则规定与分则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在分则的有关章节增设防卫过当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过失杀人罪、防卫过当过失重伤罪等罪名,本着减轻处罚的精神规定适当的量刑幅度。在以上意见中,最关键的还是扩大防卫权的问题。
我国1997年《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增补了内容,使其更加完善,包括以下两点:一是在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中,增加了关于为保护国家利益而实行正当防卫的内容。二是对防卫行为的内容作了界定,防卫行为是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且包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内容。
三、结论与展望
总之,回顾这几年学者们对正当防卫的研究还是比较的多的,他们的研究成果涉及正当防卫研究的诸多方面,可以说是对整个正当防卫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研究,但是在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热点的研究方面,像上文我们进行研究成果综述的两个方面就是近些年来正当防卫研究的热点问题。
学术研究是在争论中不断的取得进步的,正是这些研究成果的存在,激励着我们不断的向前,不断的去推动对正当防卫研究的深入,相信在社会各界的进一步努力下,正当防卫研究还会取得更加深入的进展。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3页.
[2]本案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2期.
[3]本案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l992年第2期.
[4]参见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
关键词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成立时间 正当防卫开始时间 正当防卫结束时间 正当防卫限度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是指的“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方式。对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怎么保障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得到正确行使,国内外法学界也就防卫限度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讨论。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中首次出现正当防卫的规定,从出现开始,司法部门就在如何衡量被害人正确使用与滥用之间犹豫。高铭暄教授指,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当公民正确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不仅对社会无害处,而且对社会有好处。故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禁止滥用此项权利,防止当地对不法侵害分子给予不必要的报复。当然,如何在正确使用与滥用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是一个难题。在1979年刑法实施不久,就开始了严打,因而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适用中遇到强大的阻力。虽然立法上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但司法上则往往将正当防卫作为防卫过当来加以认定,将防卫过当作为普通犯罪来加以认定(1984年孙明亮故意伤害案),但从现在的理念去分析孙明亮案,就会得出孙明亮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的结论。
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又先后刊登了两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1990年妥么尔防卫过当案、“1993年朱晓红正当防卫案”),这两起案件反映的还是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问题,妥么尔防卫过当案二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本案法律评价与一审法院之间的重大差别,说明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正当防卫存在思想认识上的差距,而朱晓红正当防卫案这样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检察机关居然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尽管认定为防卫过当,但其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理解确实与立法本意相去甚远。这两起案件不仅反映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亟待改革的司法需求,所反映出来的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方法也值得我们思考。
在以上两案发生时,我国已经开始大规模地准备对刑法进行修订,在关于正当防卫的修订中,刑法学界提出的修改意见主要是以下四点:(1)应当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在司法实践中,防卫人造成侵害者重伤、死亡的,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往往被认为是防卫过当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束缚了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手脚。(2)原刑法第17条第2款关于防卫过当的表述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正当防卫”不会“超过必要限度”,即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肯定不是正当防卫,所以,应改变“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3)主张借鉴外国的立法例,规定防卫过当免除刑罚的具体事由。如“由于恐怖、激愤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免除处罚”。(4)建议正当防卫的立法模式采用总则规定与分则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在分则的有关章节增设防卫过当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过失杀人罪、防卫过当过失重伤罪等罪名,本着减轻处罚的精神规定适当的量刑幅度。在以上意见中,最关键的还是扩大防卫权的问题。
我国1997年《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增补了内容,使其更加完善,包括以下两点:一是在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中,增加了关于为保护国家利益而实行正当防卫的内容。二是对防卫行为的内容作了界定,防卫行为是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且包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内容。
三、结论与展望
总之,回顾这几年学者们对正当防卫的研究还是比较的多的,他们的研究成果涉及正当防卫研究的诸多方面,可以说是对整个正当防卫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研究,但是在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热点的研究方面,像上文我们进行研究成果综述的两个方面就是近些年来正当防卫研究的热点问题。
学术研究是在争论中不断的取得进步的,正是这些研究成果的存在,激励着我们不断的向前,不断的去推动对正当防卫研究的深入,相信在社会各界的进一步努力下,正当防卫研究还会取得更加深入的进展。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3页.
[2]本案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2期.
[3]本案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l992年第2期.
[4]参见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