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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作了重要的补充修改,规定了一批新罪名以及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该决定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而且对于准确地打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